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2、对于国创公司主张的在建工程科目中2003年7月(25#凭证)发生的1100万元信息集成费,审计时未予确认,原因是:(1)当时国创公司是与北京信安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而收款和出具发票的单位均为中

2、对于国创公司主张的在建工程科目中2003年7月(25#凭证)发生的1100万元信息集成费,审计时未予确认,原因是:(1)当时国创公司是与北京信安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而收款和出具发票的单位均为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工程款的95%,另外5%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在审查时未见工程验收报告。

3、对资金占用费和借款利息在本次审计时未予以考虑。

二、对于江苏省工商局申请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结论:

1、对于江苏省工商局及其下属的各级工商局在信息系统中投入的系统建设升级、维修维护、线路租赁的款项,审计结果如下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00年-2004年7月26日

2004年7月27日-2006年6月6日

2006年6月7日-2010年9月1日

合计

系统建设升级

37307704.17

17101060.00

16749547.20

71158311.37

系统维修维护

6345000.00

14027308.78

8804142.00

29176450.78

线路租赁

8156182.00

11908800.00

5522400.00

25587382.00

合计

51808886.17

43037168.78

31076089.20

125922144.15

上述125922144.15元费用均发生在江苏省工商局财务中心和信息中心的账套中。

2、江苏省工商局申报的江苏省工商局财务中心和信息中心列支的信息系统费用分别还有7756121.00元和26678035.45元,由于其与信息系统之间缺乏必要的相关性依据,审计时未将其确认为信息系统费用。

3、对江苏省工商局申报的江苏省工商局机关财务列支的信息系统费用9926972.68元,审计时未见到与之相关的依据,故未将其确认为信息系统费用。

4、江苏省工商局财务中心和信息中心两个会计主体在审计所属期间内给下属的各级工商局累计下拨或承担了信息系统费用22581135.28元(其中下拨补助款18114030.29元,承担机房装修经费4467104.99元,均发生在2004年12月前。18114030.29元下拨补助款中发生在2004年7月26日之前的为14694030.29元)。

5、对江苏省工商局申报的下属各级工商局列支的信息系统费用198896220.26元,由于其与信息系统之间缺乏必要的相关性依据,审计时未将其确认为信息系统费用。

2010年8月24日,创维集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江苏省工商局未能按照《总协议》和《三方协议》的约定完成案涉信息系统的立项手续,也未能协调好政府其他部门使案涉信息系统中的有偿服务项目获得批准,导致直至合作期满中信国安公司和创维集团的投入无任何回收,预期的收益根本没有实现。因此,江苏省工商局应当向创维集团赔偿有关损失。请求判令:一、解除《总协议》、《三方协议》及相关协议;二、江苏省工商局返还创维集团在信息系统项目中投入67259125.45元;三、江苏省工商局赔偿创维集团预期利益损失28825339.48元;四、江苏省工商局赔偿创维集团迟延收回投入及迟延实现预期利益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的利息损失为41073831.16元。迟延收回投入的利息损失的计算为:以67259125.45元/5为本金,分别自2003年至2007年每年的1月1日起计算至江苏省工商局给付之日止。迟延实现预期利益的利息损失的计算为:以28825339元/5为本金,分别自2008年至2012年每年的1月1日起计算至江苏省工商局给付之日止)五、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省工商局负担。

江苏省工商局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称:创维集团因商业判断失误且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投资收益不理想,江苏省工商局对此并无过错。《总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国创公司既未提供足够资金,也未按《关于成立江苏工商企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的约定提供物流和仓储等信息,江苏省工商局不得不另请科技企业帮助建设、维护升级信息系统,仅至2006年江苏省工商局已为此支付费用13180.3717万元。根据《总协议》、《三方协议》的约定,信息系统的全部投资应由中信国安公司、创维集团共同承担,其中创维集团应当承担45%。因此,江苏省工商局要求创维集团按45%的比例返还由江苏省工商局支付至2006年的对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等产生的费用,并保留对2007年起至合同履行届满时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索赔的权利。请求判令:一、创维集团返还2002年-2006年期间信息系统建设、升级、维护的款项共计5931.167281万元。二、创维集团继续履行《总协议》、《三方协议》及相关协议。三、创维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总协议》、《三方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关于江苏省工商局有无违约的问题

创维集团主张江苏省工商局违约的主要理由是江苏省工商局未取得与信息系统建设尤其是ca系统建设相关的政府立项手续,而ca认证是信息系统项目对外收费的重要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总协议》的约定,江苏省工商局的义务是负责与系统建设相关的政府立项手续,指导、协调各市、县的非技术性问题。上述约定中的“政府立项手续”是否包含ca系统的建设并不明确,即使包含,因是否立项的决定权在政府而非江苏省工商局,结合《关于成立江苏工商企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咨询中心“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获得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及工程建设所需的政府批文”的义务,以及国创公司于2006年6月6日给江苏省工商局的函称“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江苏省工商局没有采取必要的行政推进和协调手段,使原定的投资回报及盈利方式受到很大影响”的内容,该义务也应理解为江苏省工商局负责向政府申报建设ca系统,而非江苏省工商局确保取得ca系统建设的政府立项手续。刊载于《信息系统工程》的《江苏工商信息化喜忧路》一文指出:“由于我国电子签名法没有实施,电子商务的ca认证没有定论。行业ca与地方ca出现了矛盾。在工商江苏ca系统设计、建设试点期间,省委机要局及江苏省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省国密办)认为工商江苏ca中心与省里筹建的ca中心相冲突,要求停止工商江苏ca中心项目,双方多次协商均没有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江苏省国密办于2003年初要求工商江苏ca系统的建设商停止了对该项目的技术支持,并于当年2月份要求江苏省工商局停止e-key发行工作。迫于此种压力,2003年2月底,常州网上年检及电子营业执照发行试点项目宣布暂停”。《工商在线公司许一新董事长在公司全体人员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1月18日)》中指出:“在线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主要是:设想的原由ca认证收回投资,现因省里(对于“省里”,创维集团称是指江苏省国密办,江苏省工商局称肯定不是指江苏省工商局)统一考虑,目前ca认证处于停顿状态;会员发展中依靠一定行政手段发展会员的设想也受到影响”。上述两份证据均由创维集团提供,且创维集团也认可ca系统建设系因江苏省国密办的要求而停止,创维集团在庭审中也承认江苏省工商局将信息系统项目报送给了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中信国安公司亦认可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可以认定江苏省工商局履行了向政府申报建设ca系统的义务,江苏省工商局并未违反《总协议》的约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