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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2002年10月,《扬子晚报》、《江苏 法制 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江苏省工商信息化系统开通仪式。但截至一审,信息系统中内部业务网基本建成,企业服务网部分建成,行业协作网未建。内部业务网、企业服务网由江苏省工

2002年10月,《扬子晚报》、《江苏法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江苏省工商信息化系统开通仪式。但截至一审,信息系统中内部业务网基本建成,企业服务网部分建成,行业协作网未建。内部业务网、企业服务网由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工商企业在线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使用。

2004年2月6日,江苏省工商局、中信国安公司、创维集团签订《合作建设江苏省数字化工商信息系统补充协议书》,载明:自项目建设以来国创公司负责签订了项目合同,这些合同前期执行较好。鉴于建设以来没有回报,且中信国安公司、创维集团目前无法再向国创公司投资,致使国创公司已签订的合同还有部分债务无法按期履行,既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也影响了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同时给今后的回报也带来不确定的影响。约定:国创公司为信息系统的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债务(9份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合计为14536619.94元)转移给江苏省工商局信息中心承担。江苏省工商局信息中心承担的这部分债务作为江苏省工商局的投资,不再作为中信国安公司、创维集团的投资,并在中信国安公司、创维集团投资决算中予以扣除。

2005年4月20日,经江苏省工商局、国创公司共同委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工商局、国创公司出具苏亚审外(2005)109号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04年8月31日,国创公司共向江苏省数字化工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直接投资121639983.47元。上述直接投资由国创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26份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组成,除一份合同为软件开发外,其余25份合同均为国创公司购置的设备。

一审另查明:2003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给江苏省工商局发函称:同意江苏省工商局将无锡马山太湖旅游度假区内国际大酒店所使用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划拨到国际大酒店名下。资产划拨后,江苏省工商局要尽快与国际大酒店脱钩。处置国有资产回收资金,除用于安置有关人员、偿还有关债务外,也可用于江苏省工商局信息化建设工作。2004年7月26日,国创公司给江苏省工商局发函称:同意江苏省工商局提出的以国际大酒店资产交换江苏省数字化工商信息系统国创公司部分资产的建议。就资产交换的主体、交换的资产等向江苏省工商局提出建议,并请江苏省工商局尽快复函。2006年6月6日,国创公司给江苏省工商局发函称:至2004年底,国创公司累计投入16655万元,完成了各项任务,实现了整个系统的联通和稳定运行。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江苏省工商局没有采取必要的行政推进和协调手段,使原定的投资回报及盈利方式受到很大影响。2003年5月,江苏省工商局提出以国际大酒店全部资产抵偿公司项目投资的方案,国创公司在报请股东批准后于2004年7月26日致函江苏省工商局同意该提议,并不再强调任何投资回报,仅要求返还投资成本。因国际大酒店三次挂牌交易均未成交,江苏省工商局又提出由国创公司出资购买国际大酒店,国创公司在项目上全部资产直接划归江苏省工商局所有,江苏省工商局再将国创公司出资全部返还的方案,就此方案国创公司再次报请股东批准并致函江苏省工商局。但江苏省工商局突然提出其未就资产置换事宜形成任何决议,对于国创公司的补偿不能超过投资额的50%。国创公司对该方案不能接受。2006年8月21日,江苏省工商局给国创公司2006年6月6日的来函回函称:江苏省工商局从未就江苏省数字化工商项目投资偿还事宜作出过任何决定,也从未就该事宜与有关缔约方达成任何协议。为友好解决分歧,提供两种建议供选择:一、继续履行所有协议,如合同期限届满未达预期目的,再行商谈。二、解除所有协议,江苏省工商局给予一定的补偿。江苏省工商局将审计报告载明的121639983.47元的50%支付给产权方,产权方将项目的全部资产移交江苏省工商局。2008年12月8日,江苏省工商局就投资偿还事宜给国创公司回函称:江苏省工商局维持2006年8月21日回函的意见。

一审还查明:2001年12月7日至2002年2月8日,创维集团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分四次向国创公司发放贷款合计2250万元。2003年8月13日,创维集团委托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向国创公司发放贷款2250万元,次日,国创公司将2250万元贷款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2010年8月2日,创维集团与中信国安公司签订确认书一份,确认:在2001年江苏省数字化工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创维集团资金周转等原因,当时双方协商确认由中信国安公司先行代创维集团投入1000万元。现双方正式书面确认,该1000万元系中信国安公司代创维集团出资,由创维集团享有并行使该1000万元出资所对应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一审期间,经创维集团、江苏省工商局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苏兴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审计,2014年5月,该事务所出具苏兴会鉴字(2013)4号关于创维集团与江苏省工商局、中信国安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于创维集团申请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结论:

1、对于国创公司为信息系统投入的集成费、工程款、人力、差旅、项目管理等支出(扣除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亚审外(2005)109号审计报告所涉的直接投入)以及国创公司的管理费用,审计结果如下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00年-2004年7月26日

2004年7月27日-2006年6月6日

2006年6月7日-2010年9月1日

合计

集成费

工程款

474250.00

474250.00

人力

5233227.51

247463.40

374590.00

5855280.91

差旅

704292.42

95936.50

28463.97

828692.89

项目管理

9787908.15

596709.93

610771.44

10995389.52

合计

16199678.08

940109.83

1013825.41

18153613.32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