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8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双龙堂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将座落于江汉区香港路,编号为b0030150004,总面积为12295.0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双龙堂公司,出让价款为11215.54万元,双龙堂公司已交纳的定金11215.54万元抵作土地出让价款。2010年5月28日,双龙堂公司就“中华城”项目取得了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武国用(2010)第2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0年6月18日,双龙堂公司为甲方,小屏公司为乙方,华氏集团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鉴于:1、2006年12月16日,为与丙方合作开发位于江汉区香港路“中华城”商业社区项目,乙方与天丰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乙方于2006年12月26日履行了支付7300万元投资款的合同义务,尚未支付2780万元。2、2007年1月31日,在乙方和天丰公司共同努力下,天丰公司竞得“中华城”商业社区项目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由于重大客观原因,“中华城”商业社区项目开发主体变更为甲方,并由甲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3、2007年2月9日,鉴于“中华城”商业社区项目的开发商是甲方,为明确乙方投资款的用途,甲乙丙及天丰公司、华氏置业公司五方签订了《合同转让协议》,由甲方受让了天丰公司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即双龙堂公司认可小屏公司的投资款全部用于了“中华城”商业社区项目。4、目前“中华城商业社区”一期b1栋、b2栋、b3栋已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32908.1平方米(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5、由于客观原因,“中华城”商业社区项目已不能分宗开发,就“中华城商业社区”一期b1栋、b2栋、b3栋(以下称“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甲方享有合作项目72908.1平方米开发权益,乙方享有合作项目60000平方米开发权益。6、本协议所称“开发权益”是指:甲乙双方因共同出资竞得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开发面积计算的,在合作项目开发中享有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投资开发权、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等。由于客观原因,甲方、乙方、丙方就相关事宜达成意见如下:一、乙方将其在合作项目中的60000平方米开发权益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全部承受乙方在合作项目中的60000平方米开发权益的权利、义务及风险。二、甲方同意乙方未付2780万元不再支付,同意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合作项目中的60000平方米开发权益项下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概括转让给丙方。三、按照房地产开发成本估算一般规律和合作项目的未来销售预期,以及考虑到工程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应缴税费等诸多因素,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以乙方在合作项目中的出资和投资收益为依据,乙方向丙方转让其在合作项目中的60000平方米开发权益税后转让价款为2.98亿元(含乙方投资款0.73亿元)。四、丙方分期向乙方支付上述转让价款,第一至第四期支付时间和数额,根据合作项目融资到位时间,在每次融资到位之日起15日内,按融资实际到帐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无论何种原因,合作项目(三栋之中的任一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以先实现条件为支付期限,必须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1、第一期,预计2010年7月31日前,丙方向乙方支付3000万元;2、第二期,预计2010年8月31日前,丙方向乙方支付4500万元;3、第三期,预计2010年10月31日前,丙方向乙方支付6000万元;4、第四期,预计2010年12月31日前,丙方向乙方支付5100万元;5、第五期,丙方应在合作项目(三栋之中的任一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以先实现条件为支付期限向乙方支付全部尾款(预计11200万元)。若丙方未按本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甲方承诺代丙方履行付款义务。五、本协议第三条所述转让价款为乙方的税后利润。六、本协议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乙方仍有权参加合作项目投资人会议,了解合作项目进展。七、本协议履行期间,丙方不得向未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的任何第三方转让合作开发权益。八、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转让款,按下列方式处理:1、逾期在120天之内的,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丙方按照应付未付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120天之后的,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丙方按照应付未付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九、本协议履行期间丙方保证其股东向乙方提供30%股权作为履行本协议书的担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十、甲方就本协议中所约定的丙方向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违约金和乙方为实现该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因丙方违约,乙方有权依法保全甲方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等。 2011年11月4日,双龙堂公司就“中华城商业社区”一期b2栋住宅部分取得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武房开预售(2011)490号《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1年12月13日,双龙堂公司就“中华城商业社区”一期b3栋住宅部分取得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武房开预售(2011)586号《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2年2月21日,双龙堂公司就“中华城商业社区”一期b2、b3栋商业部分取得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武房开预售(2012)21号《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另查明,2007年1月29日,小屏公司向华氏置业公司支付100万元。2007年1月31日,小屏公司代天丰公司支付湖北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200万元。2007年2月2日,小屏公司代天丰公司交纳地价款33952600元。2007年2月6日,小屏公司代天丰公司交纳土地交易服务费8968300元。2007年2月13日,小屏公司代为向武汉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拆迁款300万元。2007年4月9日,小屏公司向双友堂公司支付拆迁专款1000万元。2007年5月8日,小屏公司向华氏置业公司支付1175000元。2007年8月17日,小屏公司代为支付三眼桥四村272号拆迁款200万元。小屏公司共计支付72670900元。 2010年7月8日,华氏集团向小屏公司支付1000万元。2010年8月10日,华氏集团向小屏公司支付500万元。2010年8月12日,华氏集团向小屏公司支付500万元。2010年10月19日,华氏集团向小屏公司支付500万元。2010年12月2日,华氏集团向小屏公司支付500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华氏集团仅向小屏公司支付3000万元,余款2.68亿元至今未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