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在樊迎朝、于敬轩的操作下,罗兰德公司及樊迎朝先将紫云山庄公司的全部股权各以1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于敬轩,又将罗兰德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紫云山庄公司,实为转移罗兰德公司资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资本原

在樊迎朝、于敬轩的操作下,罗兰德公司及樊迎朝先将紫云山庄公司的全部股权各以1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于敬轩,又将罗兰德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紫云山庄公司,实为转移罗兰德公司资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资本原则,紫云山庄公司接受了罗兰德公司的资产,亦应在此范围内承担罗兰德公司的债务。香港合生公司在2006年8月1日与于敬轩签订紫云山庄项目合作协议书时,紫云山庄公司尚未取得40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香港合生公司对此应当知情,紫云山庄公司拒绝提供香港合生公司向其支付对价的银行支付凭证,不能证明香港合生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且香港合生公司接受的是紫云山庄公司的股权,不能对抗紫云山庄公司的债务。紫云山庄公司对罗兰德公司尚欠一拖集团公司的债务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罗兰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一拖集团公司93138320元,拍卖、变卖抵押物(市国土局登记证号押15804号)由一拖集团公司优先受偿;二、紫云山庄公司对罗兰德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负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074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2492元由罗兰德公司、紫云山庄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一拖集团公司已垫付,执行中一并清结)。

紫云山庄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高院经审理,除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11月30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紫云山庄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实缴52万美元。二、2005年1月,罗兰德公司、香港国际公司与于敬轩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紫云山庄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实收资本52万美元。三、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穗外经贸资批(2006)160号“关于合作企业广州罗兰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载明:广州荔新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在罗兰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广州市瑞吉高尔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罗兰德公司注册资本为11650万元人民币,其中:广州市瑞吉高尔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27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32%;香港德奥投资有限公司出资相当于1138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占注册资本的97.68%。四、洛阳中院在2008年5月1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要求紫云山庄公司在7日内提交向罗兰德公司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紫云山庄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向洛阳中院出具书面意见,以该公司提供的罗兰德公司出具的发票证明土地转让款已支付完毕为由,拒绝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五、罗兰德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显示:1992年11月16日,罗兰德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625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1650万元人民币,所增加投资额以受让土地467.05亩作价32693500元人民币入资,其余以装修材料及现金投入。六、一拖集团公司在一审中以书面方式向洛阳中院确认其诉讼请求本意。七、在洛阳中院审理期间,罗兰德公司应诉后于2007年8月3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洛阳中院于2007年9月6日作出(2007)洛民四初字第46-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罗兰德公司的异议。罗兰德公司不服,向该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豫法民管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罗兰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后罗兰德公司拒绝参加本案诉讼,并不再派人应诉。因罗兰德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没有经营场所和留守人员,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洛阳中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罗兰德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知相关诉讼事宜。

河南高院认为:一、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一拖集团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具有选择被告的权利,其以紫云山庄公司与罗兰德公司恶意串通、低价转让罗兰德公司财产,导致罗兰德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侵害了一拖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紫云山庄公司与罗兰德公司连带偿还款项,是对其诉权的行使,洛阳中院据此追加紫云山庄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紫云山庄公司关于一审追加该公司为被告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次,一拖集团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其要求紫云山庄公司承担责任是基于“紫云山庄公司实际非依法取得和名义占有罗兰德公司的财产,导致罗兰德公司名义上没有足额财产清偿债务,而要求协助隐匿并名义上实际占有财产的紫云山庄公司作为债务清偿人”,而非请求确认罗兰德公司与紫云山庄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无效;且紫云山庄公司在一审被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其对一拖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应诉和抗辩,亦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此情况下,洛阳中院对本案纠纷进行实体审理并无不当。同时,洛阳中院对罗兰德公司和紫云山庄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审理,没有加重紫云山庄公司的责任。紫云山庄公司关于本案不应合并审理,洛阳中院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罗兰德公司与紫云山庄公司的关系问题。香港律师说明书证实,香港德奥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是樊迎朝和于敬轩,香港德奥投资有限公司亦是为樊迎朝和于敬轩实际控制。而从罗兰德公司和紫云山庄公司的成立及演变过程分析,罗兰德公司一直是香港德奥投资有限公司绝对控股的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高达97.68%,一审据此认定樊迎朝和于敬轩是罗兰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据充分。2005年1月,在罗兰德公司、香港国际公司将紫云山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于敬轩后,于敬轩即全盘接管了该公司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并变更公司名称为紫云山庄公司,于敬轩亦成为紫云山庄公司的唯一股东,一审据此认定于敬轩是紫云山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确。综上,一审鉴于罗兰德公司和紫云山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樊迎朝和于敬轩,而认定罗兰德公司和紫云山庄公司系关联公司证据充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