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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天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2、依法驳回华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华西公司向天虹公司返还超付的款项3170038.85元;4、依法判决华西公司承担本

天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2、依法驳回华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华西公司向天虹公司返还超付的款项3170038.85元;4、依法判决华西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是:一、关于涉案工程造价的认定,一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具体分述如下:就争议的33445803.80元工程造价实际包括的争议项一审判决存在认定错误之处。1、地暖二次施工的返工费争议412587.65元。2、关于塔吊及施工电梯费用争议324427.30元。3、关于冬季封闭施工费争议670438.64元。4、关于高支撑冬季租赁费争议974966元。5、关于水暖进场报验手续不全导致的材料费争议200693.81元。6、关于确认价材料进场报验手续不全导致的材料争议16626566.09元。7、关于聚氨酯涂刷工程争议5018898.08元。8、关于施工蓝图中构造柱争议部分2374670.91元。9、关于钢板网墙争议3453094.46元。10、关于隐蔽工程与施工蓝图机械接头差额争议部分385812.35元。11、关于踏步面砖上加工3根防滑槽加工费争议135553.13元。二、关于利息起始时间的认定,一审判决错误。一审判决为了给华西公司计息,将十分明确的约定“视为”不明确,明显错误。

华西公司答辩称,天虹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华西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款的计算依据;二、双方争议的款项如何认定,包括:地暖二次施工费、塔吊及施工电梯费、冬季封闭施工费、高支撑冬季租赁费、水暖进场报验手续不全导致的材料争议、确认价材料进场报验手续不全导致的材料争议、聚氨酯涂刷工程费用、施工蓝图中构造柱争议、钢板网墙争议、隐蔽工程与施工蓝图机械接头差额争议、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争议、女儿墙防水卷材防水工程价款、工程联系单费用;三、利息应从何时起算;四、天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配合费760万元。

一、关于涉案工程款的计算依据问题。

华西公司主张应当以jd2011-1《补充说明》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天虹公司认为应当以jd0805《工程造价鉴定书》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两份鉴定结论均为正衡公司所作,差别在于jd2011-1《补充说明》将原争议的构造柱工程造价2374670.91元列入无争议造价。一审庭审时,天虹公司认为双方有争议造价和无争议造价为jd0805《工程造价鉴定书》确定的数额,并要求法院对此争议进行审理。说明双方当事人对于构造柱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因此,jd2011-1《补充说明》将构造柱工程造价调整为无争议造价是不正确的。一审以jd0805《工程造价鉴定书》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双方争议的款项如何认定的问题。

对于涉案工程款,天虹公司与华西公司针对一些项目均提出异议。天虹公司针对11项事项提出异议,包括:1、地暖二次施工的返工费争议412587.65元。2、关于塔吊及施工电梯费用争议324427.30元。3、关于冬季封闭施工费争议670438.64元。4、关于高支撑冬季租赁费争议974966元。5、关于水暖进场报验手续不全导致的材料费争议200693.81元。6、关于确认价材料进场报验手续不全导致的材料争议16626566.09元。7、关于聚氨酯涂刷工程争议5018898.08元。8、关于施工蓝图中构造柱争议部分2374670.91元。9、关于钢板网墙争议3453094.46元。10、关于隐蔽工程与施工蓝图机械接头差额争议部分385812.35元。11、关于踏步面砖上加工3根防滑槽加工费争议135553.13元。经审查,上述事项其在一审时天虹公司均向鉴定机构提出过,鉴定人员均给予了解答,且一审法院均对上述争议事项进行了分析认定,现天虹公司认为上述事项有误,并未提出新的理由。因此,对于天虹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涉案工程款项,华西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少计算工程造价2596506.38元。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第一部分: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应支付给华西公司的费用,但金额引用错误,导致漏算384149.57元,分别是:(1)地暖二次施工费572593.87元,该费用是由土建和水暖两部分构成,一审法院认定地暖二次施工费应当计入工程总价,但只计算了其中土建部分412587.65元,而漏算了水暖部分160006.22元。(2)塔吊及施工电梯费用548570.65元,而一审法院错误将金额引用为324427.30元,从而导致少计算造价224143.35元。2、第二部分:应当计入工程造价,一审判决未支持的费用为2212356.81元,分别是:(1)属于“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争议工程”项目1635867.64元。(2)女儿墙防水卷材防水工程价款184752.39元。(3)工程联系单费用390211.29元。(4)拆除争议工程费用1525.49元。

关于华西公司针对工程价款所提出的异议如何看待的问题。正衡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已经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且一审时鉴定机构已经就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给予了解答,其在二审时并未提出新理由,对于华西公司针对工程款所提的异议,本院亦认定上述异议不成立。华西公司还提出一审存在漏算、错算,以及存在拆除争议工程费用问题,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在天虹公司对此又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设计变更签证问题,华西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天虹公司认可其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关于工程联系单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将工程联系单作为计付工程款的依据,因此,华西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对于涉案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是正确的。

三、关于涉案工程款及保修金利息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