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天虹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2717400元及利息1115900元(自2007年6月28日天虹公司最后一次签发进度款付款凭证的次月5日起至2008年3月11日法院第一次开庭之日,共计246天,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天虹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22281500元及利息582900元(自2007年10月29日天虹公司收到结算书之日起至2008年3月11日,共计131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天虹公司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违约金1173500元(自2007年6月28日天虹公司最后一次签发进度款付款凭证的次月5日起至2008年3月11日,共计246天,按日0.21%计算);4、天虹公司支付拖欠工程结算价款违约金612900元(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08年3月11日止,共计131天,按日0.21%计算);5、天虹公司支付2008年3月11日之后进度款及结算价款的利息及违约金;6、天虹公司退还质量保修金2975132元及利息(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7、天虹公司支付综合配合费760万元;8、天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天虹公司答辩称,华西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依法驳回。 天虹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华西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4873196.44元;2、华西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华西公司答辩称,天虹公司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工程造价如何确定;2、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是否欠付或超付;3、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如何承担;4、工程配合费是否增加;5、质量保修金及利息应否支付。 (一)关于工程造价如何确定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三份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华西公司依约施工了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天虹公司理应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以双方签署的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为依据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