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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华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天虹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2717400元及利息1115900元(自2007年6月28日天虹公司最后一次签发进度款付款凭证的次月5日起至2008年3月11日法院第一次开庭之日,共计246天,按照银行

华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天虹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2717400元及利息1115900元(自2007年6月28日天虹公司最后一次签发进度款付款凭证的次月5日起至2008年3月11日法院第一次开庭之日,共计246天,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天虹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22281500元及利息582900元(自2007年10月29日天虹公司收到结算书之日起至2008年3月11日,共计131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天虹公司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违约金1173500元(自2007年6月28日天虹公司最后一次签发进度款付款凭证的次月5日起至2008年3月11日,共计246天,按日0.21%计算);4、天虹公司支付拖欠工程结算价款违约金612900元(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08年3月11日止,共计131天,按日0.21%计算);5、天虹公司支付2008年3月11日之后进度款及结算价款的利息及违约金;6、天虹公司退还质量保修金2975132元及利息(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7、天虹公司支付综合配合费760万元;8、天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天虹公司答辩称,华西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依法驳回。

天虹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华西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4873196.44元;2、华西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华西公司答辩称,天虹公司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工程造价如何确定;2、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是否欠付或超付;3、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如何承担;4、工程配合费是否增加;5、质量保修金及利息应否支付。

(一)关于工程造价如何确定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三份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华西公司依约施工了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天虹公司理应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以双方签署的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为依据确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