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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一审法院委托正衡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其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列明无争议工程造价98956191.80元以及双方在审理中共同认可的应计19层钢结构工程第一次安装的主材费177902元和应扣脚手架钢管拆除成本费1524.4

一审法院委托正衡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其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列明无争议工程造价98956191.80元以及双方在审理中共同认可的应计19层钢结构工程第一次安装的主材费177902元和应扣脚手架钢管拆除成本费1524.49元两项费用,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对于有争议工程价款33445803.80元,分析认定如下:1、关于地暖二次施工的返工费。2007年9月19日,华西公司向天虹公司和众恒公司报送的《关于花苑酒店一层地暖被破坏的施工情况说明》中载明地暖破坏与2005年冬季施工人员从地暖地面通过超荷载有关,天虹公司和众恒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认可情况属实,天虹公司亦同意重做。现天虹公司单方分析地暖质量出现问题与华西公司施工质量有关,但并未提交有力证据加以证实。况且,房屋内部的冬季施工与华西公司无关,不存在华西公司施工人员冬季通过地暖地面的问题。因此,地暖维修费属于因本工程施工而发生的费用,应由天虹公司支付。2、施工单位场外运输压坏道路的修复费用。从2004年9月27日华西公司给天虹公司的书面报告内容看,修复道路协议由天虹公司与独山子建设局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结算应发生在天虹公司与道路修复施工单位之间,在华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垫付修路费用的情况下,华西公司无权主张修路工程款。3、塔吊及施工电梯费用。华西公司与天筑公司签订的《起重机设备租赁协议书》(原件)和《施工电梯租赁合同》(原件)分别证明塔吊租赁费为1333.3元/天,施工电梯为700元/天加安装等费用16600元,华西公司亦认可照此价格计价。因此,根据2007年10月19日《会议纪要》双方确认的计算天数和承担比例得出:塔吊使用费为241327.30元(1333.3元/天×181天),施工电梯使用费为83100元(700元/天×190天÷2+安装等费用16600元),两项合计为324427.30元。4、冬季封闭施工费。华西公司提供签证和材料发票复印件主张该费用,天虹公司以材料发票为复印件为由不认可材料价款。一审法院经审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部分材料的价格采用发包方认价的方式确定,并未约定认价时需以发票原件为基础。可见,发票复印件只是认价的一个载体,以什么为载体认价并不影响天虹公司作出其真实意思表示。况且,作为认价工作人员,其应当对材料的价格有所了解,根据其了解的市场行情结合施工人所报价格综合判断认价。因此,虽然华西公司仅提供发票复印件,但是天虹公司签字认可了价格,表明双方对材料价格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认价行为应认定有效。至于华西公司购买材料未以发票原件作账,是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可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民事案件不作处理。5、高支撑冬季施工费。2007年10月24日的会议纪要确定大堂高支撑系统超出正常拆除时间131天,同日,天虹公司向华西公司和众鹏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鉴定机构按照该会议纪要和塔吊施工电梯的会议纪要结算高支撑冬季施工费。可见,天虹公司认可高支撑冬季施工的事实,且同意结算。因此,鉴定机构依照上述约定计算该费用,应予计取。至于华西公司是否向出租方天筑公司支付租赁费,并不影响天虹公司向华西公司支付租赁费的义务。6、水暖进场报验材料不全的材料费。一审法院经审查,华西公司提供了该部分工程量的经济签证,天虹公司对价格进行了确认,应予计取。7、确认价材料进场报验手续不全的争议费用。虽然华西公司未提供该部分材料的发票原件,但是购料前天虹公司认价小组在工程材料价格确认申报表上签字认价并确定型号,证明双方对此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提供发票原件与价格确认无关。现天虹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华西公司未按约定品牌、型号购料,况且,如果华西公司使用的材料品牌等与约定不符,属于外观瑕疵,天虹公司应在检验时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使用华西公司购买的材料。据此,天虹公司在接受使用工程后近一年才提出品牌等问题,已过合理期限。因此,华西公司按照工程材料价格确认申报表认定的价格和品牌主张价款,并无不当。8、厨房混凝土烟道的砌筑费用。2006年7月26日的签证单证实外运建渣仅2.06立方米,与华西公司关于已施工完成了排烟井的陈述不符。因此,该部分工程造价不予计取。9、工程联络单土建争议。一审法院经审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不含“工程联络单”,虽然工程联络单有几方签字,但是工程联络单不属于认定工程量的往来证据,与工程签证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工程联络单所载工程量是否实际发生,应由华西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加以印证。现华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工程实际发生,故天虹公司据此提出的异议成立,不应计价。10、聚氨酯涂刷工程费用。聚氨酯取样见证记录载明取样基数为5t,取样数量为2㎏,并不能证明使用数量为5t。天虹公司项目部在给华西公司有关结算中所提问题的答复中确认聚氨酯遍数按设计图要求计算,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也记载该项目施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因此,鉴定机构按照设计图纸计算聚氨酯用量正确。天虹公司的该项异议不能成立。11、施工蓝图中构造柱争议。经检测中心检测,构造柱设置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且说明实有数量为646根,鉴定机构据此作出造价并无不当,应予认定。12、施工蓝图中女儿墙卷材防水费用。鉴定期间,一审法院组织双方现场复核时发现显现部位的卷材防水只做了上下各250㎜的附加层,而防水设计要求卷材防水应上翻至女儿墙顶部,薄弱部位应做上下各500㎜的附加层。华西公司称设计变更采用花岗岩与墙体边接件上加防水圈的工艺施工,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可见,华西公司在该项目施工中未按图施工,应按实际施工量据实结算。天虹公司的该项异议成立。13、安装工程现场核实的量差费用。经华西公司工作人员张家兴于2008年10月13日签字认可的《花苑酒店电气部分现场查看核实记录》所载工程内容少于签证工程量,既然张家兴认可实际施工量少于签证量,应以实际量为依据计算工程款。鉴定机构以签证为依据计价不妥。天虹公司的该项异议成立。14、钢板网墙费用。2004年9月12日的《图纸会审记录》确定“室内陶粒砼面抹灰,暂不按满挂钢板网抹灰,但在抹灰砂浆中增加增塑剂”。天虹公司同意这种做法,并在2007年10月9日双方签署的《花苑酒店工程钢板网综合单位表》确认了钢板网墙的计价方法,且鉴定机构认为没有加钢板网的用其他相当价格的材料替代。因此,按照双方认价计算钢板网墙价款,并无不当。15、隐蔽工程与施工蓝图机械接头差额费用。虽然该部分隐蔽工程记录系事后监理公司工作人员补签,但是对事后补签证问题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且该项目属于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无须进行签证。因此,天虹公司认为应以签证等资料为参照,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16、踏步面砖上3根防滑槽加工费。一审法院经审查,双方对踏步面砖项目仅约定了品牌和加工方式,并未约定防滑槽加工费。为此,双方因加工费问题有过协商,最终天虹公司在《关于花苑酒店结算问题的答复》中同意由鉴定机构解决加工费综合单价。鉴定机构则认为加工费按市场行情应当另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据此,该费用按照市场价格应予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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