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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针对上述异议,华西公司认可:1、塔吊租赁费按照天虹公司提供的《起重设备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台数1台和租赁费4万元/台计算;2、施工电梯租赁费按照天虹公司提供的《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费700元/天计算。

针对上述异议,华西公司认可:1、塔吊租赁费按照天虹公司提供的《起重设备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台数1台和租赁费4万元/台计算;2、施工电梯租赁费按照天虹公司提供的《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费700元/天计算。双方共同确认:1、19层钢结构工程第一次安装的主材费扣除废钢材费用93687元,余额177902元计入造价;2、脚手架钢管拆除成本费扣除1524.49元。

三、双方争议问题的相关证据内容。1、地暖二次施工费问题。2006年11月7日,天虹公司向华西公司发出《通知》,内容为:“我公司花苑酒店项目地暖分项工程2005年已安装部分因在前期施工过程中损坏严重,无法局部维修,经我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请贵公司予以拆除并重新安装(不包括2-13轴、a-b轴部分)”。2007年9月19日,华西公司向天虹公司和众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众恒公司)发出《关于花苑酒店一层地暖被破坏的施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冬季施工期间,因所有设备、材料、数百施工人员均从刚施工完毕的地暖上通过,造成超荷载使用,致使地暖被严重破坏。冬施完毕后,项目部根据该情况并实地查看一层地暖破坏严重,并于2006年11月下发通知要求我公司将原施工地暖拆除并进行二次施工”。该情况说明由监理公司工作人员蔡国军和天虹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谢刚建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监理公司和天虹公司项目部公章。2007年9月27日,天虹公司项目部出具《关于地暖损坏原因的分析报告》,认为地暖损坏主要有四方面原因:气温低上冻、原设计在消防控制室设置地暖及分水器而部分拆除、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打漏和华西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2、施工单位场外压坏道路的修复费用问题。2004年9月27日,华西公司项目部向天虹公司写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为:“2004年6月30日接到贵公司的通知,要求我项目部必须于2004年7月7日前将准南路被破坏的路面全部修复,…,按2004年6月29日贵公司与独山子建设局路面协议书的单价231元/㎡,在时间紧、且工程属零星修补、工程难度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项目部当时承诺给专业道路施工单位的单价为103元/㎡,道路修复完工已近3个月,请贵公司按103元/㎡给予结算,以便我项目部给专业道路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李玉国在报告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付款,留质保金”的意见。天虹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杨军在报告上签署“经甲方与施工方协商,按93元/㎡(含税)办结算”。2004年8月28日,天虹公司项目部、华西公司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签署道路修复工程签证单。3、塔吊和施工电梯费用问题。2004年7月16日,华西公司与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天筑公司)签订《起重设备租赁协议书》,约定华西公司租赁天筑公司mc80a塔吊一台,租赁费4万元/台。施工期间,华西公司与天筑公司签订《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约定华西公司租赁天筑公司施工电梯1台,租赁费700元/天,安装、运输等费用16600元由华西公司承担。4、冬季施工费问题。2007年9月24日,华西公司向天虹公司、众恒公司发出《关于花苑酒店2005年装修冬季施工封闭的费用报告》,要求结算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为保证其他公司冬季施工所作的外封闭等费用。天虹公司分别于2007年8月1日、10月24日对冬季施工的有关工程量签证。天虹公司工作人员杨军在华西公司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上签字认价。5、高支撑冬季租赁费问题。2005年3月30日,天虹公司项目部和监理公司向华西公司发出《通知》,确认高支撑必须在2005年4月10日后拆除。2007年10月22日,天利高新机动部预算室作出《花苑酒店大堂高支撑系统费用》(意见稿),载明高支撑系统搭设时间为2004年11月,拆除时间为2005年4月10日,超出正常时间131天,超出部分根据华西公司与天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超出部分发生的钢管和扣件费用为974966元。2007年10月24日,天虹公司、华西公司、监理公司、众鹏公司签署会议纪要,讨论高支撑系统费用如何计算。2007年10月24日,天虹公司项目部向华西公司和众鹏公司发出通知,请造价公司按项目部2007年10月20日下发的《关于花苑酒店塔吊、施工电梯使用费的会议纪要》和2007年10月24日下发的关于花苑酒店大堂高支撑系统费用的会议纪要办理结算,只计税金不取费。2005年4月5日的监理日记记载:b区大堂高支撑脚手架拆除完毕。2005年11月4日,华西公司向天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要求自2005年11月5日报停所租钢管,不计租赁费。6、水暖进场报验材料不全导致的材料费争议。施工期间,天虹公司对该部分工程量进行签证。7、材料进场报验手续不全的争议。华西公司向天虹公司提供工程材料价格确认申报表,天虹公司价格小组签字认价。华西公司还提供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监理单位审查同意使用。8、厨房混凝土烟道的砌筑费用问题。2006年7月26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的签证单记载原浇筑的混凝土排烟井改为镀锌管道,人工拆除钢筋砼2.06立方米,转运垃圾用人工5个,汽车外运建渣2.06立方米,该拆除井道原钢筋砼、植筋、模板、脚手架等按原图计算进入结算。9、工程联络单土建争议。施工期间,天虹公司出具了部分工程联络单。10、聚氨酯涂刷工程争议问题。2006年4月14日对聚氨酯防水涂料的取样见证记录载明:取样基数5t,取样数量2㎏。2007年8月26日天虹公司项目部给华西公司《关于华西公司结算中所提出问题的答复》和2007年8月31日天虹公司项目部在《关于花苑酒店工程结算中所提出问题的答复》中确认“聚氨酯遍数按设计图的要求计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记载聚氨酯涂膜防水施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11、施工蓝图中构造柱争议问题。因天虹公司对施工蓝图中构造柱数量持有异议,但因工程已投入使用,天虹公司不同意局部破坏性检测。一审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采用雷达探测方法就可检测部分构造柱数量进行检测,检测中心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为:“该工程第六层、第八层、第十层至第十六层可检房间(62间客房)的可检部分及第五层至第十六层公共部分(走廊及大厅的可检部分)的砌体填充墙构造柱设置符合设计图纸要求”。2011年5月24日,检测中心出具《补充说明》称:“经检测,凡可检部位均有构造柱,实有数量为646根,符合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记载构造柱施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12、施工蓝图中女儿墙卷材防水问题。一审法院原一审时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核实女儿墙卷材防水工程是否做了上翻250㎜以外的防水时,华西公司明确表示未做,而是根据工程设计变更采用花岗岩与墙体连接件上加防水圈的先进施工工艺施工,起到同样的防水效果。13、安装工程现场核实的量差争议问题。2008年10月23日,天虹公司、华西公司、正衡公司三方前往现场对电气部分进行核实,作出书面记录。该记录确定了实际与签证不符的工程量。14、钢板网墙费用问题。华西公司认可施工中未完全按图施工,部分未挂钢板网的地方使用了替代品增塑剂。2004年9月12日的《图纸会审记录》载明:“室内陶粒砼面抹灰,暂不按满挂钢板网抹灰,但在抹灰砂浆中增加增塑剂”。2007年10月9日,双方形成的《花苑酒店工程钢板网综合单位表》确认:3.6米以下钢板网墙抹灰334.90元/㎡,3.6米以上335.93元/㎡。鉴定人称:“有的加了钢板网,有的没有加,但使用其他材料代替了,价格是相当的,到底用了多少量,多少价,只好按认价小组的价格计算”。15、隐蔽工程与施工蓝图机械接头费用差额问题。2008年12月6日独山子检察院询问监理公司工作人员高婷和陈长春时,两人陈述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补签的事实。16、踏步面砖上加工3根防滑槽加工费问题。2006年5月26日,双方书面确认:踏步面砖由瓷片厂家定型加工,加工防滑槽。2006年6月15日,天虹公司书面认价未提及加工费计算问题。2007年9月12日天虹公司项目部在《关于花苑酒店结算问题的答复》中确认“由造价咨询公司解决踏步砖防滑条综合单价”。鉴定人称:“从认价小组的认价看,没有写明防滑费用,根据现在市场行情,加工费是另计的”。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造价鉴定报告、施工资料、认价单、会议纪要、双方往来函件、质询笔录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