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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众圣针织有限公司与金发达(福建)鞋塑有限公司、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他商标权权属侵权(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腾讯公司答辩称:1.腾讯公司与金发达公司之间不存在商标授权许可关系。众圣公司并未证明腾讯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亦未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腾讯公司,或取得腾讯公司合法授权的企业。在此案一审前,腾讯公司

腾讯公司答辩称:1.腾讯公司与金发达公司之间不存在商标授权许可关系。众圣公司并未证明腾讯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亦未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腾讯公司,或取得腾讯公司合法授权的企业。在此案一审前,腾讯公司并不知道金发达公司使用腾讯公司企鹅图形及相关qq商标的行为,众圣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腾讯公司系明知。《q-sport特许经销证书》中的《授权委托书》为彩色影印件,并无原件与之印证,其中腾讯公司的印章与真实印章差异明显,显属伪造;其它相关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文件均非腾讯公司提供给金发达公司,金发达公司也已明确否认。前述文件在一定意义上属公开资料,不能因此推断获得之人取得了腾讯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众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第25和26号证据均未经公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且两份证据内容互相矛盾。百度百科的内容是公开编辑的,这种证据没有可信度。2.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腾讯公司第1796586号qq商标与众圣公司的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故腾讯公司与金发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行政案件中认定的商标近似的事实不能简单套用在本案对近似商标的认定上。腾讯公司第1796586号商标与众圣公司的图形商标在整体和含义上均不相似。两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腾讯公司第4764524号商标与众圣公司的商标区别更加明显。众圣公司关于腾讯公司在第38类上的影响力误导了消费者,导致众圣公司销售数量的大量下降的理由存在逻辑错误。3.腾讯公司并未实施任何针对众圣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众圣公司亦无法证明腾讯公司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金发达公司的商业宣传和专卖店店面装潢误导了消费者和加盟商,也是对腾讯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未对众圣公司造成任何损害。4.众圣公司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断章取义,存在明显错误。在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生效裁决前,争议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任何处理行为均合理合法。腾讯公司并未对金发达公司进行过任何授权,“告知”之事无从谈起。商标申请是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腾讯公司是通过大量的商标注册,在多种产品和服务上对其知名度非常高的“qq”品牌予以保护。众圣公司关于腾讯公司具有主观恶意的理由,毫无道理。5.众圣公司逻辑混乱,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大量存疑,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其诉求。综上,众圣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以维持。

金发达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第21号证据并非金发达公司提供,且不具有真实性。金发达公司并无该“汇款资料”。该证据是众圣公司从王某手中获得,而王某书面证词中并无相关表达,其当庭陈述时亦未进行明确指认。王某与众圣公司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且当庭陈述与书面证词及众圣公司起诉状相互矛盾。第21号证据中加盖的椭圆形红章并非金发达公司同期使用的财务章,且银行账号均为私人账号。页眉和红章名称不一致,且与金发达公司当时的企业名称不符。金发达公司没有“q-sport营销中心”的组织机构,亦不会使用“q-sport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仅凭该证据上的一句话也不能证明金发达公司所有的品牌推广都是基于qq品牌而为。2.第22号证据并非金发达公司提供,且缺乏真实性。众圣公司的qq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金发达公司没必要利用这一名不如己的商标。金发达公司从未与腾讯公司发生过任何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关系。该份证据为彩色影印件,金发达公司的公章亦为彩色影印件,有伪造之嫌,且《授权委托书》过于简单。金发达公司送检服装的商品名称只有“q-sport”,从来没有“qq”。该份证据中,除金发达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商品条形识别码系统成员证书的复印件与正本相符,但来源不明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存疑。金发达公司在“q-sport品牌”加盟中,从未散发过第22号证据,也没有必要提供腾讯公司的各项文件。3.第25、26号证据并非金发达公司发布,缺乏真实性。这两份证据分别从58同城网站和百度百科上下载,其编辑相对开放,不排除众圣公司上网恶意捏造与编辑的可能。从互联网上取得的证据应即时公证,未经即时公证的互联网下载证据缺乏证明力。4.未经公证的第12号证据缺乏证明力,且服装合格证上标明的生产者不是金发达公司。众圣公司亦未充分证明服装条形识别码的扫描结果显示为金发达公司,且产品的条形识别码很容易被仿冒。2014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报,伪造和冒用商品条形码已成为假冒伪劣新动向。被诉侵权标识及其使用方式,与众圣公司的注册商标不相似,缺乏混淆可能性,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5.第23号证据《2010春夏服装产品手册》并非金发达公司提供,缺乏真实性,且其中的“qq及箭头”图案亦不侵犯众圣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金发达公司的主要产品为运动和休闲鞋及运动服装,宣传及产品样本偏重于鞋类产品。迄今主要印发的是鞋类产品宣传册。6.金发达公司从未设立过“q-sport河南qq品牌管理中心”,第11号证据与金发达公司无关。(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得当。商标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并不等于争议商标一定会被撤销。尽管被撤销后的注册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成立”,但对于侵权与否的判析,却应以撤销裁定生效之日为界线。故即使众圣公司提交的《q-sport特许经销证书》等证据真实存在,相关行为亦不构成虚假宣传。(三)众圣公司的索赔数额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一审和二审的索赔数额相距甚远。众圣公司多年的平均年度利润约100万元,且80%以上的产品是贴牌加工出口产品,不使用qq商标。其在国内使用的商标除qq外,还包括众圣商标。由于众圣公司自认早就获悉被诉侵权行为,故即使应当赔偿,适用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照此计算的赔偿数额应为20万元。综上,众圣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众圣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