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在原审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高民初字第4220号民事裁定,驳回腾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腾讯公司以服从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为由,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2012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2)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准许腾讯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相关商标注册情况 第1335999号“q.q.”商标(见附图一)于199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注册人为东莞市大朗安达毛织厂;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1月20日。2005年12月28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众圣公司。 2001年3月15日,腾讯公司在第25类“服装、领带、内衣、袜、童装、鞋、帽子、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796586号图形商标(见附图二),经核准,专用权期限自2002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2009年11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32213号裁定,对第1796586号图形商标在“服装、内衣、童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腾讯公司不服第32213号裁定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584号行政判决,维持第32213号裁定。腾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第1214号行政裁定,准许腾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第584号行政判决执行。 2005年7月7日,腾讯公司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鞋、帽、领带、服装、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764524号“qq及图”商标(见附图三)。经核准,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 (二)众圣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 1.2011年4月4日,苗长青购买服装一件,取得号码为02409339的发票一张及“百荣世贸商城销售凭证”一张和编号为0013576的“q-sport销售凭单”一张。发票载明付款单位(个人)为“苗长青”,收款单位为“百荣市场”,项目为“服装”,金额为50元,发票加盖的印章为百荣世贸公司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百荣世贸商城销售凭证”上载明商铺号为“606510”,商品名称为“702”,金额为50元;“q-sport销售凭单”印有第4764524号“qq及图”商标,并载明厂商名称为“q-sport”,款号为“702”。众圣公司主张苗长青为其在北京的销售代表。众圣公司同时出示了服装一件,但无法确定该服装是否即为上述发票和销售凭证、销售凭单对应的服装。 众圣公司还提供了在其他地点购买的多件标有“q-sport”商标的服装,其中,部分服装的标签上标明“商标:qq”。众圣公司未能提供购买上述服装的发票,对上述服装的购买过程未予公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服装系从各被告处购买取得。 2.2010年3月11日,王某与金发达公司签订经营“q-sport”品牌协议书,并取得了《q-sport特许经销证书》、《2010区域经销合同书》、《2010营销政策与管理》、《2010春夏服装产品手册》及金发达公司的相关银行账号等资料。 王某与金发达公司的协议约定金发达公司授权王某在江苏区域经营“q-sport”品牌,但该协议中未涉及与众圣公司第1335999号“q.q.”商标有关的内容。 《q-sport特许经销证书》中的授权委托书载明腾讯公司许可金发达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发、设计、生产、销售“qq”各类鞋类、运动服装及配件,并有权在产品上使用腾讯公司所有的商标和卡通形象;(2009)mxjxf-1763号检验报告载明样品名称为男摇粒风衣、商标为“qq”、生产单位为金发达公司。《q-sport特许经销证书》上使用了“q-sport”或“q-sport及图”标志(见附图四)。但授权委托书和服装检验报告均为彩色影印件。 《2010春夏服装产品手册》上印有金发达公司名称,其中使用的商标为“q-sport”,其中有三处使用了“qq及箭头”图案(见附图五)。 《2010区域经销合同书》和《2010营销政策与管理》上印有金发达公司名称,其中涉及的品牌均为“q-sport”。 (三)众圣公司提交的证据 1.2011年4月4日,苗长青在北京购买qq服装获取的q-sport销售凭单、百荣世贸商城销售凭证及发票; 2.标注店(摊位)号为“宏都鞋城南通道22-23号”、商品名称为“服装”、商品金额为900元、售货日期为2008年3月11日、加盖“qq时尚运动鞋服北京分公司”印章的服装销售信誉卡; 3.开票日期为2007年9月14日的江苏省扬州市商业销售发票和“qq仪征店”销售凭证; 4.开票日期为2008年3月13日的天津滨江商厦有限公司销货单及发票,商品名称为服装; 5.开票日期为2012年7月13日的q-sport河南营销中心批发销货单; 6.开票日期为2011年11月3日的q-sport网络时尚运动专卖收据,载明地址为广东东莞寮步东方新天地b1-46铺; 7.开票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的广东东莞东方新天地专卖店销售单3张; 8.开票日期为2012年7月16日的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文萃路店销售凭证及发票,载明服装品牌为“q-sport”; 9、众圣公司主张2012年7月17日在哈尔滨购买的qq体育用品购买凭证,但该凭证上无任何签章; 10.众圣公司主张2012年7月16日在沈阳购买的qq体育用品购买凭证,但该凭证上无任何签章; 11.q-sport河南qq品牌管理中心、河南一级代理目录的照片以及q-sport品牌的服装照片; 12.众圣公司自行拍摄的部分服装照片,服装合格证上标注“商标:qq”,但众圣公司未对上述服装的购买过程进行公证; 13.众圣公司主张2011年11月3日、2012年6月28日在东莞东方新天地q-sport店购买的服装的销售单、服装照片; 14.众圣公司主张2012年7月16日在辽宁沈阳购买的服装的销售凭证、店铺及服装照片; 15.众圣公司主张2012年7月17日在黑龙江哈尔滨购买的服装的购买凭证、店铺及服装照片; 16.王某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 17.周某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 18.石玉林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