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审判决在南通六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问题上,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在其他焦点问题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43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天天家园项目裙楼商铺1-6层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1800元,由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由山西晋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由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