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0日长实公司(甲方)和南通六建(乙方)签订《项目洽谈纪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三种可选条件,双方在三日内选择其中一种方案签订协议,协议书需做公证。(1)乙方在天天家园项目中尚有约4300万元的工程款甲方未支付,在此期间双方协商包括财务费用及其它部分一并打包,甲方欠乙方所有款项共计6000万元。此款甲方需在15日内付清,乙方确保工程在不受其它因素及不可抗力的影响下,于2013年6月30日前按期完工。(2)如甲方先付工程款一半,另一半在2013年6月30日前一并支付。甲方付款拖欠,则拖延期内每月甲方需支付乙方200万元的资金成本费用。最终付款期必须在工程交工前。(3)甲方以位于太原市北大街天天家园项目1-3层商铺以5000元/m2的价格抵给乙方作为资金安全的保障。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产手续。甲方五个月内不赎回商铺则视为自动放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该《项目洽谈纪要》上有长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的签字和南通六建委托代理人吴光建的签字。对于《项目洽谈纪要》中约定的“财务费用及其它部分”,南通六建主张是由于案涉工程施工周期延长,导致其人工费、水电费的增加,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使用周期延长增加的费用,以及垫资和未付款部分财务费用的增加等。 加盖有长实公司和监理单位公章的天天家园《完工报告》载明,天天家园完工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2013年9月3日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工程完工确认单》载明:“南通六建天天家园项目经理部:2013年8月27日收到你项目部报送的《天天家园(工程)完工报告》,经我站监督人员现场实地核实,认为该工程具备完工条件,特此确认。”2013年10月31日太原市神琦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出具《证明》载明:“天天家园从2013年9月1日交工到2013年10月30日已经入住的住户,a座217户,b座60户。”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9年7月27日,太原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给长实公司出具价款3万元的工程招标服务费发票。南通六建提供的《建设工程入场交易证明》载明:“天天家园商住楼工程于2009年2月19日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在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了本工程的开标活动。中标人南通六建”。2008年9月19日、11月13日长实公司分别取得案涉天天家园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1年12月7日山西省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并规(执)处字(2011)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罚款长实公司金额3079881.585元。”2013年5月3日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并规(杏)罚告字(2013)第20004号《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载明:“天天家园裙楼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三日内自行拆除。” 南通六建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一、判令长实公司支付南通六建工程款6000万元,并承担资金成本费用600万元(至2013年7月25日),该费用应实际承担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晋豪公司对长实公司前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确认南通六建对长实公司开发的天天家园项目及一至六层商铺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南通六建与长实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条款》等协议合法有效。长实公司应按照《项目洽谈纪要》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欠款6000万元。长实公司应从2013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南通六建工程欠款利息。晋豪公司应对长实公司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南通六建应在工程欠款6000万元范围内,对天天家园项目裙楼商铺1-6层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长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通六建工程欠款60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晋豪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南通六建在长实公司欠付的60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天天家园项目裙楼商铺1-6层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南通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76800元,由长实公司负担351300元,南通六建负担25500元。 长实公司上诉称,(一)案涉天天家园项目属于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南通六建于2007年3月开始对案涉工程进场施工,至2009年2月该项工程主体封顶,历时三年之久,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真实的招投标手续。主体封顶之后,为了取得该工程项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补办了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条款》未经招投标而签订,合同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于2008年11月13日补办,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情况下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属于效力可补正的合同,应无效。(二)长实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定条件不成就,一审判决长实公司支付未完工程剩余价款及违约损失是错误的。1、案涉工程尚未全部完工,长实公司支付剩余价款的条件尚未成就。2、2011年6月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以实际建筑面积乘以约定的平米包干单价计算(88073.82平方米×1300元/每平方米),在工程全部完工的前提下,长实公司合计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4495966元,核减已付工程款数额89417603元,余欠工程款数额为25078363元。即使按照南通六建单方认可的已付款数额8703万元计算,长实公司也只欠付工程款27465966元。一审判决认定长实公司欠南通六建工程款60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3、鉴于《项目洽谈会议纪要》明确约定“三日之内选择其中一种签订协议需做公证”,但实际未正式签订协议、未办理公证,即所附生效条件不成就,故不具备依据《项目洽谈会议纪要》约定的付款条件。4、该《项目洽谈会议纪要》并非长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该纪要上代表长实公司一方签字的李玉非长实公司真正的法定代表人,长实公司并未在该会议纪要上盖章认可,故该纪要不应视为双方就违约损失1700万元达成的有效约定。三、一审判决南通六建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是错误的。1、一审判决将违约损失金额约3500万元列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与法相悖。2、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上述1-6层裙楼商铺予以没收并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用于该项目剩余工程和商品房业主及回迁户的安置。违法建筑不应当给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综上,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长实公司支付南通六建工程款2000万元,驳回南通六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