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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港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郭胤股权转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07年8月11日,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作为转让方,骏腾公司、郭胤作为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四。约定:1.现双方一致同意,在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7亿元的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价款5000万元。2.上述

2007年8月11日,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作为转让方,骏腾公司、郭胤作为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四。约定:1.现双方一致同意,在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7亿元的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价款5000万元。2.上述增加的转股价款支付时间为:自丰盛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

2007年6月21日,康守武作为甲方代表、严林平作为乙方代表与丙方共同签署了交接表。

2007年6月21日、6月22日骏腾公司分别缴纳了股权转让定金5000万元、1亿元,2007年8月10日、10月10日骏腾公司分别缴纳了股权转让款1.5亿元、5000万元。

2007年8月10日,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骏腾公司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港集团公司将其所持公司总股本59%的股权转让给骏腾公司,山西金港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总股本1%转让给骏腾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骏腾公司将拥有公司60%的股权。同日,金港地产股东会决议金港集团公司将其所持公司总股本59%的股权转让给骏腾公司,山西金港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总股本1%转让给骏腾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骏腾公司将拥有公司60%的股权。2007年8月11日,金港地产股东会决议任命严林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13日,金港地产公司章程上记载公司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骏腾公司出资6000万元、出资比例60%,金港集团公司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1%,山西金港公司出资3900万元,出资比例39%。金港地产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均为1亿元。新法定代表人严林平在公司章程上签字。2007年8月14日,金港地产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投资人由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变更为骏腾公司、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登记的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为骏腾公司出资6000万元、金港集团公司出资100万元、山西金港公司出资3900万元,金港地产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均为1亿元。金港地产法定代表人由康守武变更为严林平。

2007年12月25日,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向骏腾公司发出《关于支付保证金的函》,内容:“关于贵公司支付我公司(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的2.5亿元股权转让保证金,请贵公司将股权转让保证金支付至我公司指定帐户(山西中煤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安华支行,帐号:32×××41)。前述款项支付视同贵公司支付我公司(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2007年12月26日,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向骏腾公司发出《关于监管保证金的函》,内容:“鉴于贵公司与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签订金港地产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目前贵公司已支付3.5亿元股权转让款,并已将60%股权过户至贵公司名下。为顺利使剩余40%股权过户至贵公司名下,贵公司同意将支付2.5亿元至金港集团公司指定帐户,作为剩余股权过户的保证金,如果在30个工作日内,贵公司仍无法与金港集团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我行作为监管方承诺保证在贵公司支付前述2.5亿元股权转让保证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2.5亿元保证金退还贵公司”。2007年12月27日,骏腾公司向山西中煤公司在兴业银行北京安华支行开户的帐号32×××41中汇入2.5亿元,金港集团公司向骏腾公司出具了收据,收据上记载骏腾公司交来股权转让保证金2.5亿元。

2008年9月10日,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分别向骏腾公司、郭胤发出解约函,提出股权转让协议自解约函送达之日起即告解除。同日,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向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发出《关于请求股权转让协议监管方履行监管义务的函告》,告知已向骏腾公司、郭胤发出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通知函事宜并请监管方返还由其监管的印章、证照等文件。以上函件由金港集团公司通过ems京城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送达地址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收件地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和骏腾公司、郭胤均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该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向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调查了相关情况,具体包括监管档案材料保存情况,骏腾公司支付3.5亿元股权转让款、2.5亿元股权转让保证金的情况以及上述款项的流转情况。其中,骏腾公司支付2.5亿元至山西中煤公司在兴业银行北京安华支行开户的帐号32×××41后当天,该2.5亿元即被划走。诉讼期间,该院通知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及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将该款返还至原帐户。该2.5亿元股权转让保证金已于2009年11月23日划入骏腾公司在兴业银行北京安华支行的帐户内,该行出具了相应的对帐单及书面证明。

2009年4月,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以骏腾公司、郭胤为被告,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四份补充协议书;2.判决骏腾公司向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返还金港地产60%股权,其中向金港集团公司返还59%,向山西金港公司返还1%;3.判决骏腾公司、郭胤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将金港地产60%股权返还给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变更手续;4.判决骏腾公司、郭胤向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支付从应付款之日起至2007年11月9日的逾期履行违约金449万元;5.判决骏腾公司、郭胤向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万元;6.骏腾公司、郭胤承担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骏腾公司、郭胤答辩称,骏腾公司已支付股权转让款6亿元,而非3.5亿元;骏腾公司、郭胤并未违约。因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未履行约定的保证义务,未履行提供符合约定的确认函和授权书的在先义务,骏腾公司、郭胤有权拒绝支付剩余1亿元款项。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没有解除协议的权利。该权利应是在骏腾公司、郭胤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才能行使解除权。因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未履行义务,导致骏腾公司、郭胤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