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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3、涉案《鉴定报告》对鉴定依据有明确记载。本案一审案卷中《当事人提交证据清单》和二审法院2006年12月25日对义乌三建一审委托代理人戴和平的调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亦表明,义乌三建对本案鉴定是知情的,也曾经提供过

3、涉案《鉴定报告》对鉴定依据有明确记载。本案一审案卷中《当事人提交证据清单》和二审法院2006年12月25日对义乌三建一审委托代理人戴和平的调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亦表明,义乌三建对本案鉴定是知情的,也曾经提供过鉴定资料。《鉴定报告》作出之后,法院组织庭审质证时,义乌三建仅就鉴定机构资质等问题提出异议,并未对送检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要求核对送检资料,且直至二审结束其均未就当时送检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涉案工程未全部竣工,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还结合现场察看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审核鉴定。义乌三建主张鉴定资料不全,依据不足。

综上,涉案《鉴定报告》虽然存在部分瑕疵,但尚不足以必须重新鉴定。且现双方均无法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涉案工程早已装修完毕,事实上也无法重新鉴定。因此,原审采信涉案《鉴定报告》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并无不当。义乌三建关于《鉴定报告》无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是否应依据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确认涉案工程款的数额问题。

在诉讼中,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问题,在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当事人进行质证、鉴定人出庭进行询问后审理认定的情况下,义乌三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推翻鉴定结论,原审采信鉴定结论并无不当的情况下,义乌三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国际大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事实依据。且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几份合同文本中,均无国际大厦接受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的约定,义乌大厦主张应依据1999年12月17日向国际大厦提交的决算送审资料签收清单确定本案工程造价为3075万元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义乌三建关于应依据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确认涉案工程款的数额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再字第60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