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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综上,义乌三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原判对已付工程款、工期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大梁加固费等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对于国际大厦多付的工程款4185830元,义乌三建应予返还,并偿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

综上,义乌三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原判对已付工程款、工期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大梁加固费等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对于国际大厦多付的工程款4185830元,义乌三建应予返还,并偿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6)浙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二、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变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义乌三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国际大厦多付工程款4185830元;四、变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义乌三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际大厦多付工程款4185830元的利息(从2001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案案件受理费152732元,由义乌三建承担42732元,由国际大厦负担1100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30000元,由国际大厦和义乌三建各负担65000元;合同鉴定费20000元、反诉费80010元合计100010元,由义乌三建负担;其它诉讼费2600元,由国际大厦和义乌三建各负担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42元,由国际大厦负担110000元,由义乌三建负担122742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义乌三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1014号民事裁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查中心《鉴定报告》的效力问题;二、国际大厦已付工程款的问题;三、本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文本问题;四、义乌三建关于本案工程造价为3075万元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鉴定报告》的效力问题。逐次分析如下:

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有无鉴定资质。首先,关于鉴定机构资质问题。本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向中国建行银行金华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金华市分行)出具委托鉴定书,审查中心2005年9月作出鉴定报告,建行金华市分行2003年获得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审查中心系建行金华市分行下属单位,应当可以使用建行金华市分行的资质,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在浙江省组织实施后,审查中心于2005年3月即进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人名册,故鉴定机构审查中心的资质不宜否定。其次,关于鉴定人的资质问题,涉案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分别为赵望先、胡忠乐,复核人为章慧,赵望先具有浙江省概预算编审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为建行金华市分行;胡忠乐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为建行浙江省分行;章慧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为审查中心。根据建设银行、浙江省建设厅有关规定,赵望先所持资格证书与胡忠乐、章慧所持执业资格均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并享有签字权。虽然胡忠乐注册单位为建行浙江省分行,其参与本案鉴定不够规范。但其作出鉴定的部分为水电安装工程,涉及总额仅七十余万元、亦非当事人争议重点,故义乌三建关于鉴定人无资质的主张不能成立。

2、鉴定依据问题。首先,关于鉴定是否法院自行委托问题,经查,工程造价鉴定系国际大厦于2002年4月26日提出(申请书日期为2000年4月26日,因案件2002年2月25日才起诉,“2000"年应为笔误),并非法院自行委托鉴定。其次,关于鉴定资料的核实问题。《鉴定报告》作出之后,法院组织庭审质证时,义乌三建仅就鉴定机构资质等问题提出异议,并未对送检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要求核对送检资料,且直至二审结束其均未就当时送检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再次,关于鉴定资料不全问题,鉴定报告的陈述为“本工程因未全部竣工,工程联系单、价格鉴证单等技术资料不完善,根据现有资料及结合现场察看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鉴定”,可见因工程未全部竣工,自然也存在资料不完善问题,即使已完工部分也存在资料不完善问题,鉴定机构则根据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报告并未指出因该问题影响鉴定的客观性准确性。最后,关于部分价格鉴证单及形象进度编制说明问题。因沈学懋的变更材料价格授权义乌三建一直无法证明,形象进度所列完工项目与国际大厦的举证证明事项(第三人施工部分)及政府机关的抄告单、通知明显矛盾,明显存在虚列多报情形,鉴定报告对上述材料未予采用并无不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