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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际大厦提供的1995年12月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义乌三建提供的1995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工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际大厦提供的1995年12月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义乌三建提供的1995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经浙江省公安厅鉴定不是当时签订。庭审中,义乌三建对国际大厦提供的合同无异议,反诉状中承认与国际大厦于1995年12月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对浙江省公安厅的鉴定无异议。综上,义乌三建提供的该份合同无论从文本形式或从内容上均不具有真实情况反映,不予采信。合同约定工程造价2400万元,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经该院委托审查中心鉴定工程造价为18692494元。经审查,由于提供的施工资料不全,原鉴定中部分工程系由第三方施工,对鉴定中不属义乌三建施工的工程款1967170元应予扣除,对鉴定中不合理计费531154元合并扣除,义乌三建施工的工程总价为16194170元。国际大厦先后已预付工程款为2588万元,国际大厦诉请由义乌三建返还多付工程款及由此承担多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合同约定义乌三建施工的主楼1997年8月底竣工验收,商场1997年1月底竣工验收,义乌三建均未按期竣工验收。义乌三建应对建设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承担举证责任,经查无充分证据证实建筑工程工期顺延。商场三楼国际大厦于1998年6月底投入使用,按公平原则,交付使用的工程造价应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该部分工程交付前已延期,工程交付后不属延期。但其余工程并未交付,商场其余工程及主楼于2002年6月8日在该院裁定先予执行时才交付。国际大厦起诉要求义乌三建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应予支持。国际大厦诉请按义乌三建实际工程造价、逾期时间及每天万分之二罚款计算违约金。即从199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1998年6月底共计1152000元。义乌三建建造的商场三楼于1998年6月底交付,三楼造价为商场总价1000万元除以五层得200万元,要扣除三楼交付使用的价值计算此后的违约金共计6481200元,国际大厦诉请违约金5297700元,按国际大厦诉请的违约金数额认定。

合同约定义乌三建施工工程达到全部优良,未达到优良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100万元赔偿给国际大厦。因施工工程未达到全部优良,义乌三建应承担赔偿责任。国际大厦委托浙江省质监站鉴定裙楼结构质量问题,该质监站出具检测报告裙楼水平裂缝的产生是由于截面主拉力超过混凝土抗拉力强度造成的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国际大厦诉请义乌三建承担对裙楼进行设计加固费,应予支持。

合同约定义乌三建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规定,义乌三建施工工程延期竣工验收,又不清理现场,裁定先予执行后又不协助履行义务,造成国际大厦清理现场及租用场地等经济损失,义乌三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义乌三建除了交付部分资料外,其余部分按国家工程竣工规定应予交付补足,国际大厦该项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根据税法的规定,义乌三建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开具税务发票,国际大厦请求义乌三建开具税务发票应予支持。国际大厦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义乌三建反诉请求国际大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支付违约金利息,因其施工工程按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经查其施工工程量造价仅16194170元,而国际大厦已支付其工程款2588万元,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同时也不存在违约金利息,故义乌三建的诉请不予支持。义乌三建抗辩国际大厦主体不符及实体诉请不能成立等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该院于2006年3月9日作出(2002)金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一、义乌三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国际大厦多付工程款人民币9685830元;二、义乌三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国际大厦上述款项利息人民币5051156.1元(已计算至2006年3月9日,此后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三、义乌三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际大厦逾期竣工验收的违约金5297700元;四、义乌三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际大厦工程质量保证金损失100万元;五、义乌三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际大厦大梁加固费用24万元;六、义乌三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际大厦场地租金171750元;七、义乌三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国家工程竣工规定交付(补足)国际大厦施工资料、营业楼竣工验收资料;八、义乌三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给国际大厦工程款税务发票16194170元;九、驳回国际大厦的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义乌三建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52732元,由义乌三建承担150000元,由国际大厦承担2732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30000元、合同鉴定费20000元、反诉费80010元、其它诉讼费2600元共计232610元,由义乌三建承担。

义乌三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1、2001年8月30日核对清单附件除一审认定的内容外,另载明:“2001年8月30日国际大厦预付工程款核对明细单,合计贰仟陆佰肆拾玖万元(2649万元)款项中:一、应扣除部分:1、黄永安借款伍佰伍拾万元(550万元)……三、国际大厦实际预付总工程款合计1902万元,此外如有国际大厦主楼或营业楼工程款收条再算。”2、本案工程价款为16194170元,国际大厦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2038万元,已经多付4185830元。经审核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一、二审中提出的证据,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关于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首先,国际大厦承继了原浙江义乌国际大厦在案涉房屋工程建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审中,义乌三建以国际大厦为被告提起反诉,实际上也认可了国际大厦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义乌三建关于国际大厦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次,义乌三建上诉要求追加工程挂靠人金鹏驰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二、关于合同文本及效力的问题。本案中国际大厦提交的合同总价款为2400万元,义乌三建提交的合同总价款为4450万元。一审已查明义乌三建提供的合同无论从文本形式或内容均不具有真实性。根据本案事实,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国际大厦提交的合同。本案工程合同签订于1995年,本案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义乌三建以本案工程未经公开招标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原判认定国际大厦已付工程款2588万元是否正确的问题。国际大厦已付工程款为核对清单附件中的1902万元及核对清单之外的136万元,合计2038万元。原判认定已付工程款为2588万元,未扣除核对清单附件明确予以扣除的“黄永安借款550万元”,应予以纠正。四、关于本案工程造价的认定问题。本案工程款应在鉴定结论认定的18692494元基础上,扣减国际大厦分包第三方施工的工程款1967170元和鉴定报告中不合理计价531154元,确定为16194170元。五、关于工程逾期的责任问题。由于存在因国际大厦的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以及国际大厦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义乌三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未提供在工程建设期间及本案诉讼前向义乌三建主张工期延误责任的证据,故对国际大厦诉请义乌三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义乌三建关于原判对工程逾期责任认定错误的理由成立。一审判决义乌三建承担工期违约金,明显不当,予以纠正。六、关于100万元质量保证金赔偿的问题。经查,1998年6月23日国际大厦董事会会议纪要载明:“同意退回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100万元”,且2001年8月30日清单注明100万元保证金已于1998年7月2日退回。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议变更了该条款,并退回了100万元保证金。现国际大厦仍按原合同条款主张权利,缺乏依据。一审判决义乌三建赔偿100万元质量保证金损失不当。七、关于场地租金损失的问题。对171750元场地租金,国际大厦提交了租用场地协议和收条,原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八、关于交付竣工验收等工程资料的问题。1999年12月17日国际大厦和义乌三建办理了工程决算送审资料的交接手续,清单载明的决算送审资料,应认定国际大厦已经收取。2001年4月17日,经义乌市城建监察大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楼、营业房与规划相符。2001年4月23日,国际大厦发给义乌三建两份函,要求义乌三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资料。2002年1月8日,义乌三建及义乌市建筑设计院向质监部门报告要求验收主楼、裙楼,但之后并未竣工验收。对于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双方没有办理交付手续,一审判决按规定补足,并无不妥。九、关于大梁加固费的承担问题。该质量问题系施工方法原因造成,应属设计原因造成,而非义乌三建施工原因所致,义乌三建关于大梁加固费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成立。十、关于义乌三建反诉请求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国际大厦实际已经多付工程款4185830元。因此,义乌三建反诉请求国际大厦支付剩余工程款,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