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刑一终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汉和被告人唐先兵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汉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与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先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明生 代理审判员 任能能 代理审判员 朱 砂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晶 书 记 员 何 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