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被告人刘汉与孙晓东于2000年将汉龙集团总部迁至四川省成都市。刘汉、孙晓东通过“政商结合”,不仅成为四川省知名的民营企业家,还分别获得四川省政协常委、绵阳市人大代表等身份,并利用政治地位和结交的关系多次对刘维、孙华君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被告人刘汉与刘维、孙晓东、孙华君以兄弟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以汉龙集团等经济实体为依托,相互支持,相互融合,逐步形成了以刘汉、刘维、孙晓东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和孙华君、缪军、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陈力铭、旷晓燕、詹军(已另案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刘小平、肖永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张东华、田先伟(均已另案判处死刑)以及张伟、袁绍林、曾建、桓立柱、孙长兵、闵杰、李君国、钟昌华、黄谋、王雷、王万洪、刘光辉(均已另案判刑)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晓东负责执行刘汉指示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维负责为组织打击、铲除对手,谋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 该犯罪组织崇尚暴力,从武术学校、退伍军人中招募多名保安、保镖,吸纳在逃犯罪嫌疑人、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购置刀具、警械,非法买卖、持有大量枪支、弹药,为实施暴力犯罪提供保障。该犯罪组织宣扬“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赢,要勇敢一点”“表现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开除”“‘哥佬倌’带小弟,小弟服从‘哥佬倌’指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纵容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被告人刘汉在广东省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的房屋作为窝藏违法犯罪组织成员的场所,并通过奖励、提拔为组织利益“敢打敢冲”的成员和开除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权威。 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壮大经济实力,还分别依托汉龙集团、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为了扩充经济实力、维护组织利益,被告人刘汉和刘维、孙晓东等人以暴力为后盾,利用黑恶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铲除障碍,“以黑护商”。该组织还“以商养黑”,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购买枪支、弹药、刀具和车辆等作案工具,提升组织犯罪能力,增强组织威慑力;组织手下成员聚会、娱乐、吸毒等,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购买房屋、车辆,偿还赌债,提供逃跑、赔偿费用;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串通拍卖等11起违法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刘汉不予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弹药等物证,汉龙集团关联企业列表、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汉龙集团下属企业资产列表、员工履历表、任职文件、工资发放名册、薪金总汇表、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等书证,证人曾某甲、程某某、伍某、张某甲、罗某甲、刘某甲、龚某某、罗某乙、杨某甲、刘甲、熊乙、周某甲、叶某某、安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熊某甲等的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句艳东、杨雪和另案被告人刘维、文香灼、袁绍林、张东华、陈力铭、钟昌华、王万洪、黄谋、曾建军、李君国、曾建、张伟、桓立柱、王雷、旷晓燕、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刘坤、田伟以及同案被告人刘岗、孙华君、缪军、李波、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刘小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先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事实 被告人刘汉和刘维、孙晓东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轻伤;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非法买卖枪支2支;非法持有枪支18支、子弹622发、钢珠弹2163发、手榴弹3枚;敲诈勒索2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妨害公务1起;开设赌场1起;寻衅滋事1起;窝藏多起;违法事实11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故意杀人事实 1.1999年初,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29岁)的朋友李某甲因琐事被汉龙集团员工何甲等人砍伤,王某甲扬言要炸毁汉龙集团办公场所、保龄球馆及汉龙集团总经理孙晓东乘坐的车辆。孙晓东得知该消息后,即向被告人刘汉作了汇报,刘汉指使孙晓东找人“做掉”王某甲。孙晓东向孙华君、缪军传达了刘汉要教训王某甲的指示。孙华君安排黄强(另案处理)、杨某乙打探王某甲行踪,提供桑塔纳轿车用于作案。刘维应孙晓东的要求,安排其司机罗某乙将2支手枪、1支滑膛枪送交缪军。缪军安排车大勇开车,将枪支分发给被告人唐先兵和刘岗、李波,组织唐先兵等人试枪并在汉龙集团职工宿舍集中住宿。同年2月13日晚,黄强、杨某乙在绵阳市凯旋酒廊发现王某甲,即联系缪军。缪军安排车大勇驾驶桑塔纳轿车载唐先兵、刘岗、李波前往,其随后赶到。在凯旋酒廊门口,黄强向缪军等人指认了王某甲,缪军先行离开。唐先兵、刘岗各持手枪在凯旋酒廊门口守候,李波持滑膛枪在附近警戒。当王某甲走出凯旋酒廊时,唐先兵朝王连开2枪,将王击倒在地。刘岗亦开枪,但因枪支故障未能击发。随后,车大勇驾车接应唐先兵等人逃离现场。王某甲因被枪弹击伤致外伤性心脏破裂、双肺裂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怀疑孙华君、缪军等人涉嫌犯罪,进行抓捕。缪军、车大勇将作案所用桑塔纳轿车销毁。孙晓东将王某甲已被杀死以及公安机关抓捕情况向被告人刘汉作了汇报,刘汉当即安排孙华君等人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经刘汉同意,孙晓东在孙华君、缪军逃匿期间从汉龙集团的资产中给予孙华君、缪军共计100余万元(以下币种如无特别注明,均指人民币),为被告人唐先兵和刘岗、缪军长期发放工资直至该三人归案,还提供凯迪拉克轿车和奥迪A8轿车给孙华君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