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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汉龙集团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刘汉先后担任该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并通过他人代为持股等方式实际掌控汉龙集团。刘汉的姐姐刘小平先后担任汉龙集团财务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副主席、审计委员会主

汉龙集团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刘汉先后担任该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并通过他人代为持股等方式实际掌控汉龙集团。刘汉的姐姐刘小平先后担任汉龙集团财务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副主席、审计委员会主任等职,主管汉龙集团财务工作。为维持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运营,刘汉安排刘小平指使财务人员采取向银行骗取贷款等方式融资。2010年4月9日至2013年3月12日,汉龙集团及其控制的四川汉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高新)、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佳德)、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凯达实业有限公司等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投资项目、贸易合同、财务报表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的方式,先后骗取包商银行成都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支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共计人民币4.52亿元、美元1.24亿元。刘汉、刘小平归案后,广汉佳德、汉龙高新从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共计人民币0.93125亿元。前述从金融机构骗得的资金均由汉龙集团统一管理使用。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刘汉不予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汉龙集团及汉龙高新、广汉佳德等关联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申请授信决议、要事审批单等书证,证人马某乙、王丁、徐乙、陈某己、向某某、李某庚、刘甲、李丙、黎某某、董某乙、王某戊、秦某、曾丙、谢某乙、常某某等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和另案被告人刘镝、赖中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买卖枪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刘汉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和窝藏罪。

汉龙集团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汉系汉龙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还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被告人刘汉伙同他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故意杀害王某甲的共同犯罪中,刘汉提出杀人犯意,事后藏匿、资助组织成员,起组织、指挥作用。在故意杀害陈某甲等三人和故意伤害尚某某、黄丙的犯罪中,刘汉对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事后认可,窝藏并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或减轻罪责。故意杀害周甲的犯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维直接组织实施,故意杀害熊甲的犯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唐先兵为维护组织利益而实施,该两起故意杀人犯罪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在故意杀害史某某的共同犯罪中,刘汉直接授意、指使组织成员具体实施,后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开设赌场行为,均情节严重。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5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1起,共致8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还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行为,刘汉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汉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情节特别严重。刘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拒不认罪、悔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唐先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唐先兵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先兵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杀害王某甲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积极参与,持枪朝王某甲射击致其死亡;在故意杀害熊甲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邀约他人,持刀捅刺熊甲要害部位致其死亡;在故意伤害尚某某、黄丙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持刀追砍黄丙的头部、尚某某的背部,行为积极主动。在上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唐先兵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故意杀害史某某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积极参与,准备作案工具,后又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唐先兵积极参加被告人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故意杀人3起,致2人死亡,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轻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唐先兵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的事实和被告人唐先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事实,以及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第一审判决中除非法经营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外的量刑及第二审判决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