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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刘汉不予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及被害人王某甲体内分别提取的弹壳、弹头等物证的照片,汉龙集团工资发放名册、房产登记资料等书证,目击证人唐某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刘汉不予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及被害人王某甲体内分别提取的弹壳、弹头等物证的照片,汉龙集团工资发放名册、房产登记资料等书证,目击证人唐某甲、赵某、多某某、高某和证人王某乙、姚某甲、黄甲、赵某某、徐甲、杨某乙、罗某乙、何甲、李某甲、龚某某、那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范荣彰和另案被告人陈力铭、黄强以及同案被告人孙华君、缪军、刘岗、李波、肖永红、车大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先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2.1997年,小岛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小岛开发房地产,与当地村民多次发生矛盾。1998年三四月,小岛公司多名保安与村民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唐先兵被村民熊甲(被害人,男,殁年22岁)打伤。唐先兵起意报复,邀约同事仇德峰帮忙。同年8月13日晚,仇德峰发现熊甲在绵阳市凯旋酒廊,即通知唐先兵前来,指认了熊甲所在位置。唐先兵进入酒廊,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熊甲右胸部连刺2刀,后跑出酒廊,乘坐仇德峰租好的出租车逃离现场。熊甲因外伤性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时任汉龙集团娱乐有限公司经理的肖永红得知上述情况后,当即向孙晓东汇报,并分别安排唐先兵、仇德峰到广汉市躲藏,为二人提供资助。仇德峰再次回到绵阳市后,小岛公司将其从保安队调至工程部,提高工资待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汉龙集团工资发放名册,目击证人杨甲、张甲、何乙、陈甲和证人熊乙、冉某、郑某、龚某某、程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和同案被告人缪军、仇德峰、肖永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先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3.被告人刘汉和刘维与广汉市的“操哥”周甲(被害人,男,殁年28岁)素有积怨。1998年,刘维与周甲因争夺广汉市赌博游戏机行业势力范围再次发生冲突。刘维指使曾建军杀死周甲。曾建军安排李君国打探周甲行踪,曾建、张伟担任枪手,闵杰负责驾车接送。同年8月18日凌晨,闵杰接到李君国电话通知后,驾驶曾建军租赁的夏利轿车载张伟、曾建至广汉市九江路严记夜宵摊前。张伟、曾建各持刘维提供的滑膛枪靠近在夜宵摊用餐的周甲,张伟朝周甲射击。周甲被枪弹击伤头颈部、胸部致阻塞性窒息、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闵杰驾车接应张伟、曾建逃离现场。事后,曾建军向刘维汇报了枪杀周甲之事,将曾建、张伟送往成都市躲藏。刘维安排曾建军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弹壳等物证的照片,机动车登记表,目击证人王某丙、李某乙、包某某和证人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陈乙、杨某丙、张甲、罗甲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刘维、曾建军、曾建、张伟、闵杰、李君国、陈力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被告人刘汉和刘维与广汉市的“操哥”陈某甲(被害人,男,殁年39岁)素有矛盾。2008年,陈某甲刑满释放后扬言报复刘家的人,并跟踪刘维。刘维发现陈某甲跟踪后,授意文香灼、旷小坪杀害陈某甲。文香灼、旷小坪分别安排袁绍林、张东华具体实施。袁绍林、张东华又邀约孙长兵、何廷军(另案处理)和田先伟参与作案。袁绍林指使孙长兵打探陈某甲行踪,出资购置摩托车、手机卡等作案工具,还伙同张东华等人多次在广汉市伺机杀害陈某甲,均因故未得逞。2009年1月10日13时许,孙长兵发现陈某甲行踪后即电话通知袁绍林等人。袁绍林驾车搭载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在广汉市搜寻陈某甲。同日15时许,袁绍林等人发现陈某甲在广汉市北海路金湖花园对面河堤上的露天茶室喝茶,将车停靠在路边。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各持手枪下车,靠近陈某甲。张东华首先朝陈某甲射击,与陈某甲一起喝茶的被害人曾甲(男,殁年28岁)、阮某某(男,殁年20岁)起身反抗,田先伟、何廷军又朝陈某甲、曾甲、阮某某射击。陈某甲因被枪弹击中头胸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曾甲因被枪弹击伤胸背部致左锁骨下动脉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阮某某因被枪弹击伤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场群众被害人张某乙、李甲被流弹击伤,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轻微伤。作案后,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乘坐袁绍林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

事后,袁绍林、张东华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3月17日,刘维因涉嫌杀害陈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通缉。被告人刘汉明知刘维负案在逃,仍两次前往刘维的藏匿地点看望,并提供50万元资金和香烟、茶叶等物资。刘坤因窝藏刘维被通缉期间,刘汉亦为刘坤提供200万元资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弹壳、弹头等物证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悬赏通告、通缉令、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银行汇款凭证、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罗吉松因窝藏另案被告人刘维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目击证人贺某某、张某丙、钟某某、皮某、周某乙和证人郑某某、阳某某、黄乙、杨乙、周某丙、王甲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李甲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杨雪和另案被告人刘维、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刘忠伟、桓立柱、刘坤、吴小兵、赖中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汉对于窝藏刘维的事实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5.2001年10月,被告人刘汉和孙晓东等人在成都市红顶夜总会娱乐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史某某(绰号“史扁”)发生纠纷,史某某持枪威胁刘汉。刘汉起意报复,指使孙晓东找人将史某某打残。2002年初,刘维得知此事后提议杀死史某某,刘汉同意并授意孙晓东安排实施,承诺出资一千万元。孙晓东从刘维处借得2支手枪,从公司拿出20万元交给缪军和伍某。缪军、伍某安排被告人唐先兵和易某、龚某某参与作案。唐先兵等人购买了车辆、钢管等作案工具,多方寻找史某某未果。后刘汉等人放弃杀人行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