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新疆天源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福公司,甲方)以受让方身份与转让方王进(乙方)签订《股权收购期权合同》,约定:一、为甲方设定一种期权,即当本合同设定的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以本合同锁定的价格收购乙方持有的鑫源公司60%的股权。二、该期权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限内行使,甲方在行权期限内未行使权利,则该期权自动消灭,本合同自动终止。三、乙方不得阻止行权条件的成立,否则视为该条件已成立。四、甲方承诺,在甲方成为鑫源公司持股60%的股东后,若甲乙双方均愿再行向第三方转让其股权,则甲方股权转让超过其收购成本的溢价部分的16.67%(即总股本的10%对应的股权转让溢价)属于乙方所有(即乙方享有总股本50%对应的股权转让溢价)。五、乙方承诺,若甲乙双方均愿再行向第三方转让其股权,乙方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如达到或超过3200万元时,则乙方应将其中的1750万元无条件给付甲方。[第1条]鑫源公司的基本情况:(1.1)公司简介:鑫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31日,工商注册号653126054200184,注册资本为212万元,目前乙方已受让鑫源公司原股东万建刚、齐万强、徐卫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已向该3名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承诺至迟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鑫源公司100%股权登记在乙方,或者大和公司,或者大和公司指定方名下(但股权办理至大和公司或者其指定方名下仅作为乙方向其还款的担保,其并不享有真实的股东权利),此承诺应作为甲方行使股权收购期权的前提条件。(1.2-2-1)核定工程款:2011年3月31日至甲方行使“收购鑫源公司60%股权”在此期间已施工的工程进行评审,以经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并根据该验收结论再经大和公司委托的具备相应的工程预算人员(或者系大和公司及乙方共同认可)审核而确定的价格,本合同定义为“核定工程款”。(1.2-3)公司新债务:除公司原有债务外,鑫源公司目前欠大和公司借款共计9300万元。乙方及鑫源公司已与大和公司签订了偿还所有欠款的法律文件,对此甲方已知悉。[第3条]股权收购的期权:(3.1-1)甲方行权的前提是甲乙双方已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清偿了本合同第1.2-3条款所指的全部负债;且乙方已向大和公司退还了收取的股权转让定金3000万元。(3.1-2)或者,若大和公司同意,甲方可以先行取得鑫源公司60%的股权,待取得该股权后在一定的期限内由甲乙双方偿还完毕大和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乙方应向大和公司退还的股权转让定金3000万元。(3.4)价格:鑫源公司60%的股权收购价格锁定为4800万元。[第4条]债务承担:(4.1)甲方承担的债务:甲方承担本合同1.2-3条款所指核定工程款的50%(与持股比例60%并不对应)。(4.2)乙方承担的债务:本合同第1.2条款所指债务,除本合同第4.1条款所指系甲方承担外,其他债务均由乙方承担。(4.3)代清偿债务:若乙方暂时无能力清偿其应负担的债务,则甲方可替乙方代为清偿,代偿债务的行为将使乙方形成对甲方的负债,乙方应在其具备偿债能力时立即清偿此债务,但最迟不得超过代偿债务之日起2个日历月;甲方有权将甲方替乙方偿还债务的金额,视同为甲方已支付了本合同第3.4条款所指款项的全部或者部分。(9.4)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法人印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由本人签字后生效。《股权收购期权合同》由天源福公司史少磊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由王进本人签字。 2012年3月20日,大和公司向天源福公司发函,内容为:我公司已与王进签订了编号HQXM2012-01《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第4.1条的约定,作为履约保证,王进应负责先将鑫源公司60%的股权变更为我公司或者我公司指定公司的名下。为确保公司资金,我公司望贵公司接受我公司的委托,暂时代表我公司持有鑫源公司60%的股权,待全部借款偿还完毕后,贵公司可根据我公司的书面通知转让该股权。 同年3月22日,天源福公司向大和公司出具《确认函》,内容为:贵司来函及编号为HQXM2012-01《协议书》影印件我司已收悉,我司同意贵司之请求,并确认如下:1、我司同意根据贵司的要求代贵司持有鑫源公司60%的股权,并在鑫源公司相关股权变更的文件上加盖印章并签字;2、我司将代表贵司参与鑫源公司的股东会等会议,并根据贵司的书面指示进行表决;如贵司需要将我司代表持有的股权再进行变更,请贵司书面指示,我司将无条件配合。 同年4月25日,鑫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将股东徐卫东、齐万强、万建刚分别持有的鑫源公司25%、25%、10%的股权转让给天源福公司、股东万建钢将其持有鑫源公司的剩余15%的股权转让给王进的议案。同日,鑫源公司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将鑫源公司股东变更为天源福公司和王进。 同年4月27日,天源福公司按股东会决议内容分别与徐卫东、齐万强、万建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同年12月24日,大和公司向王进发出一份《通知》,内容为:您与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QXM2012-01的《协议书》,其后您已履行了该协议第3.2-1条款和第4.1条款的约定,但3.2-2条款的约定您至今仍未履行,即您只退还了股权转让的定金,但您担保的鑫源公司的借款却一直未偿还,您亦未向我公司出具任何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说明,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后及时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您的担保义务。通知作出后,大和公司依据王进在《协议书》中确定的地址,以公证送达方式向王进邮寄了该通知。同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对邮寄的过程作出(2012)新乌证内字第48606号《公证书》并附有《国内特快邮件详情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