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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路旅客运输服务中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本案中,客运中心反诉请求众建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5359344元的理由为众建公司未经客运中心同意,将客运中心所有的客运大厦二层价值5355024元的1115.63m房产,抵偿众建公司所欠伊犁建筑公司3247979元的债务,侵犯了客

本案中,客运中心反诉请求众建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5359344元的理由为“众建公司未经客运中心同意,将客运中心所有的客运大厦二层价值5355024元的1115.63m房产,抵偿众建公司所欠伊犁建筑公司3247979元的债务,侵犯了客运中心的所有权”,对此,一、二审判决依据伊犁分院所作的(2005)伊州执字第41-1号终结执行裁定、12号判决等,认定客运大厦二层1115.63m房产的所有权已归伊犁建筑公司,众建公司构成侵权,并按照双方对该大厦价值的约定,判决支持了客运中心的该反诉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本院根据众建公司对65号判决的申诉启动再审并作出了81号判决,认定“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因26间房屋被法院查封,众建公司无法交付,又自筹资钱款偿还了伊犁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众建公司与伊犁建筑工程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现上述房产仍登记在众建公司名下。……在众建公司能够移交上述房产的情况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认为(2005)伊州执字第41-1号民事裁定已经生效,且认定双方当事人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系认定事实有误。从客运中心欠众建公司的投资款中将上述和解协议折抵的款项予以扣除与客观事实相悖,确有不当”,并据此判令维持12号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变更该判决第二项为:客运中心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众建公司付清8826193.15元后三十日内,众建公司将客运大厦1689.13平方米已出售商铺之外的房地产产权及相关手续移交客运中心。以上事实证明,本案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众建公司以房抵偿其所欠债务构成侵权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的事实已被81号判决所变更,且81号判决根据该争议房屋仍登记在众建公司名下,可以向客运公司交付的情况,仍判令众建公司向客运公司移交包括该争议房屋在内的客运大厦(除已出售的1689.13m商铺之外)房地产产权及相关手续。鉴于本案原审判决众建公司折价赔偿客运中心财产损失的判项与81号判令众建公司向客运中心移交房产之判项发生重叠,若本案支持客运公司该反诉请求的判项不被撤销,将会出现就同一法律行为众建公司需重复承担责任的后果,对众建公司有失公平。根据81号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众建公司申请再审请求驳回客运公司该项反诉请求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众建公司被本案二审判决驳回的本诉请求是否被81号判决所变更的问题。第一,81号判决共有四项判项,第一项为撤销65号判决(二审判决),第二项为维持12号判决(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第三项是将12号判决第三、四、五项判项的履行顺序变更调整为由客运公司先履行付款义务后众建公司再履行移交房产的义务,第四项为判令客运中心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从上述判项内容可以看出,本案81号判决对众建公司的本诉请求并未作实质变更,因此,众建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本诉请求已被81号判决所变更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第二、众建公司主张的企业所得税1065880.15元、热贴费771401.24元、人防费125000元,由于上述三项费用所涉债务随客运大厦的移交将自动转移至客运中心,众建公司既非上述三项费用的债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已替客运中心代为垫付,故原审判决对众建公司上述三项本诉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众建公司主张的81400元评估费,12号判决主文第九项已确定不属于客运中心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应由众建公司自己承担,第81号判决维持了该判项。关于反诉请求的质保金481381.18元,12号判决第六项已判令待伊犁建筑公司履行质保义务后由客运中心偿付,该判项亦被81号判决所维持。鉴于以上两项本诉请求另案均已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众建公司的上述两项反诉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原审法院本应裁定驳回众建公司的该两项起诉,但却驳回其诉讼请求,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众建公司请求客运中心偿付由其垫付的客运大厦后期建设的各项费用2489244.17元的问题,由于众建公司一审中对该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二审期间所举示的证据经质证亦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大部分费用与客运大厦后期建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存在合法的债权成因。故二审法院根据二审组织质证过程中客运中心认可的情况,支持该项本诉中的部分诉讼请求,改判客运中心支付众建公司客运大厦后期建设各项费用98045.5元,并无不当。众建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支持其该项全部本诉请求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