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伊犁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路旅客运输服务中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众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就客运中心反诉请求其折价赔偿财产损失5359344元部分,二审判决实体认定错误,程序违法。1、二审判决认定众建公司擅自处分客运中心客运大厦二楼1115.63㎡财产,应折价

众建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就客运中心反诉请求其折价赔偿财产损失5359344元部分,二审判决实体认定错误,程序违法。1、二审判决认定众建公司擅自处分客运中心客运大厦二楼1115.63㎡财产,应折价赔偿该财产损失5359344元的依据之一是:(2005)伊执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的“众建公司已将客运大厦二楼1115.63㎡财产抵债给第三人”的事实,已被(2009)新执二监字第280号执行裁定书“41-1号裁定并不必然引起财产权发生转移,且上述1115.63㎡房产仍登记在众建公司名下,从客运中心欠众建公司的投资款中将上述和解协议折抵款项予以扣除与客观事实相悖,确有不当,执行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所纠正。所谓众建公司已将客运大厦1115.63㎡财产抵债给第三人纯属虚构。2、二审判决的另一个依据:65号民事判决已被最高法院第81号民事判决改判。3、二审判决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客运大厦的资产(包括客运大厦二楼1115.63㎡)自2003年8月20日至2009年9月23日期间,一直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众建公司根本不可能将1115.63㎡的资产抵偿给第三人,不可能在法律上完成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事实上也没有转移。(二)就本诉部分,二审判决驳回众建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生效文书已被最高法院再审纠正,二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改变。二审判决驳回众建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的依据是65号民事判决,但该判决已被最高法院第81号民事判决改判。众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众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客运中心损失5355024元”的判决内容,改判支持其全部本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客运中心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