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11月20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三桥集团、中航技公司共同作为乙方签订的《景德镇环城公路(南路段)投资建设特许经营合同》,景德镇市政府批准授权三桥集团、中航技公司参照BOT模式对景德镇市环城公路(南环段)建设工程进行投资、经营管理。该《特许经营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三桥集团、中航技公司)在景德镇市注册项目公司鑫桥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第六条约定该项目工程概算为10.5亿元人民币,乙方总投资应控制在该概算以内。第七条约定该项目乙方经营年限为30年(含建设期)。第十七条约定在建设和经营期内,乙方(三桥集团、中航技公司)承担其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对建设和经营期内的债权、债务必须清偿完毕,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该《特许经营合同》加盖有景德镇市政府、三桥公司、中航技公司公章,并分别由景德镇市政府代表陈长庚、三桥集团代表茹辉桥、中航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联军签字。中航技公司本案诉讼中并没有否认《特许经营合同》及其加盖中航技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张联军签名的真实有效性。2009年8月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09]58号《关于同意委托省交通运输厅接管复建景德镇绕城高速公路项目的批复》亦证明鉴于三桥集团和中航技公司无法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同意解除合同,收回公路特许经营权。该《特许经营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本案借款及担保事项,但鉴于中航技公司并没有证据排除其真实地参与景德镇市南环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及组建项目公司鑫桥公司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活动,景德镇工行为该建设工程项目向鑫桥公司进行贷款时有理由相信由该项目参与者中航技公司提供担保的合理性。此情形亦符合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对景德镇工行向鑫桥公司发放本案贷款及保证事宜的审批内容。工银赣信批字【2004】16号《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信贷审批通知书》要求“本项目贷款由出资股东共同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景德镇工行基于《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政府行为,相信中航技公司为目标公司鑫桥公司的景德镇市南环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所需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充分的合理性。 本案02号保证合同虽然不是通过借款保证担保当事人协商谈判过程签订,而是通过借款人鑫桥公司法定代表人茹高乔向贷款人景德镇工行提供。但是,也没有法律依据排除通过单方面提交保证担保承诺的方式的合法性,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本案02号保证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本案02号保证合同保证人中航技公司印章经鉴定与中航技公司备案公章不一致,且中航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联军签名字迹与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根据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在衡阳市商业银行雁城支行诉被告兴建公司、中航技公司、三桥集团、鑫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衡阳市衡州城市信用合作社、兴建公司、中航技公司三方当事人于2000年12月21日签订的编号第88号《贷款文本》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中航技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衡阳市衡州城市信用合作社2000年12月22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加盖有中航技公司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张联军签名。经鉴定,上述衡阳案《贷款文本》和《保证合同》中航技公司印章与本案02号保证合同中航技公司印章印文为同一枚印章盖印,且该《贷款文本》及其《保证合同》张联军签名字迹是张联军本人所写。问题是,衡阳案原告2008年10月13日提起诉讼后该案分别于2009年1月8日及4月7日两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中作为被告的保证人中航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开庭,第二次开庭亦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但中航技公司只是就超过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应当予以免责进行抗辩,根本未有提及上述《贷款文本》及其《保证合同》公章及张联军签名的真实性问题。衡阳案民事判决书认证意见亦明确写明证据中“涉及中航技公司盖章、签名的真实性,被告中航技公司均无异议。”另外,在广州案的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贷款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借款方兴建公司于1999年7月13日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7月23日至2001年7月20日。1999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中航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航技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1年7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兴建公司、中航技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原借款合同借款展期至2002年7月18日。2002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兴建公司、中航技公司三方又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约定将原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相应更改,约定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借款期限届满后,兴建公司尚欠本金362.76万元及相应利息,导致诉讼。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海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判令中航技公司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因当事人未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11月27日,中航技公司又以超过了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诉,该院裁定再审。上述广州案中《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调整协议》有张联军签名并盖有中航技公司公章,经鉴定,该签名字迹是张联军所写,印章印文与本案02号保证合同中航技公司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被告中航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但均未提出上述广州案中保证人中航技公司公章及签名的真实性抗辩。因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广州案中《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但中航技公司因保证期间超过而免除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