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须证明真实性的保证合同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关于要约的证据,2004年2月3日中航技公司《贷款担保承诺书》是关于承诺的证据,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证明承诺的真实性。2004年3月12日两份核保书是关于承诺的证据,但该证据上的保证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待证保证合同一致,不是保证人在公安部门批准刻制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都属于待证事实,不能证明保证合同真实性。景德镇工行为证明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印章的真实性,申请调取衡阳案中衡州城市信用社第88号贷款文本和中航技公司与衡州城市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经鉴定,上述文本中中航技公司印章与本案02号保证合同中航技公司印章一致。从法律关系来看,衡阳案和本案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具关联性。衡阳案保证合同中航技公司印章与本案保证合同中航技公司印章虽然一致,均非中航技公司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的印章,但两案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两案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互为因果。从证据的内涵来看,衡阳案中当事人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中航技公司在衡阳案中承认非中航技公司备案印章的真实性,是忽略了对印章真实性的审查,或是对无处分权行为的追认,还是对该印章所有权的承认,存在不确定性。不能充分证明该印章属中航技公司所有并使用的事实。从企业意思表示的形成来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是代表企业意志的主要标志。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景德镇工行在签订保证合同前就应当对保证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备案,对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事先审查,而不是发生纠纷后,依据其他旁证来事后推定。衡阳案关于印章的认定是本案诉讼后发现的证据,不是在本案保证贷款担保的调查评审时预留的印鉴卡或核查印章真伪的材料,也就不是判别签订合同书时保证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依据。本案保证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其本人签名不符,景德镇工行不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也不能提供授权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签字样本,因此不能证明签订合同书时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完整的。 综上所述,该案01号保证合同和02号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与保证人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不符,一般情形下,应认定保证合同不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未成立。景德镇工行主张保证合同真实性,应当证明保证合同中非公安部门批准印章属于保证人所有并使用,应当证明保证合同中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的来源及合法性。根据景德镇工行上级行的内部管理规定,景德镇工行应当具备证明保证合同真实性的能力,但景德镇工行提交有关保证人承诺的直接证据均不具有证明力,旁证材料也不能充分证明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景德镇工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景德镇工行不能证明0l号保证合同和02号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保证合同未依法成立,中皇公司、中航技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景德镇工行对中皇公司、中航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该院(2008)景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一、驳回景德镇工行对中皇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景德镇工行对中航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中航技公司预交鉴定费502000元,中皇公司预交鉴定费500000元,共计1002000元,由景德镇工行承担,在判决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由该案借款合同部分判决决定负担。) 景德镇工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另查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认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中航技公司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起诉要求中航技公司还款362.76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中航技公司对广州市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兴建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依法免除保证责任。”上述案件(简称广州案)《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借款展期协议》系证据材料,两份协议上有张联军签名并盖有中航技公司公章。《景德镇市环城公路(南环段)投资建设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为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与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桥集团)、中航技公司签订,总则部分内容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市政府批准,授权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中航技公司参照BOT模式对该工程进行投资建设、经营管理。 经二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9月9日出具司鉴中心[2011]技鉴字第46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调整协议》上“张联军”的签名字迹是张联军所写,衡阳案《贷款文本》、《保证合同》上“张联军”的签名字迹是张联军所写;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10月24日出具司鉴中心[2011]技鉴字第74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借款展期协议》及《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调整协议》中航技公司公章印文与02号保证合同上的中航技公司公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