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009年7月13日[2009]2742号《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是:01号保证合同上中皇公司公章印文和样本提供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该保证合同中皇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刘雄志的签名与样本上刘雄志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景德镇工行为证明上述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印章的真实性,向景德镇市中院申请调取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9-3号衡阳市商业银行雁城支行诉被告广州市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技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鑫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简称衡阳案)中2000年12月16日编号第88号《贷款文本》和中航技公司与衡州城市信用社2000年12月22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并申请鉴定本案02号保证合同中航技公司印章与上述文本中航技公司印章是否一致。经委托,公安部于2010年1月11日出具公物证鉴字第[2009]7350号《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是:本案02号保证合同在内的检材上中航技公司印章印文和衡阳案《贷款文本》、《保证合同》中航技公司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中航技公司提交景德镇工行起诉前向其传真的2004年2月3日中航技公司《贷款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文头及落款均为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珠海分公司,加盖公章为中航技公司,该印章与中航技公司在公安部门的备案印章及本案02号保证合同上的印章均不符。景德镇工行提交2004年3月12日两份核保书,两份核保书中均签署了“本公司自愿为借款人景德镇鑫桥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1.5亿元的贷款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见,分别加盖了中航技公司、中皇公司印章,中航技公司、中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联军.刘雄志并分别签名。以上印章和签名与保证合同上的印章和签名一致。景德镇工行庭审中对保证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参与保证合同的签订人以及保证合同何种方式取得的事实未予回答。中航技公司询问核保书上的签字和公章是否当着核保人的面签字和盖章,景德镇工行陈述核保书不是核保当时填写。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关联性;二、保证合同的真实性。 一、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关联性。2005年9月,因办理通行费收费权质押事宜需要,景德镇工行与鑫桥公司自愿签订贷款总额人民币6.9亿元的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签订时间仍为原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04年3月12日,编号仍为原借款合同的编号“2004年工银景字0001号”。前后借款合同虽然贷款总额不一致,但借款用途、首期贷款的总额、放款时间和还款计划一致,后借款合同并未另行放款,前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凭证仍为后借款合同的附件,后合同是对2004年3月12日“2004年工银景字0001号”《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变更,后合同记载的签订时间与实际签订时间不一致,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签订时间和生效时间的约定,不影响后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保证合同第7.5条约定,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具有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的规定,本案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主合同加重其责任的部分可主张免责。 二、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是本案的核心争点,虽然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印章和签名是否真实是主要判断依据,保证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保证合同的签订人等事实也是综合判断保证合同真实性重要依据。庭审中景德镇工行未正面回答保证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参与保证合同的签订人以及保证合同何种方式取得的事实,导致无法判别是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是保证人授权代表参与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记载的签订时间是否为实际签订时间,谁是保证合同上的印章和签名的行为人以及保证合同的来源。1、印章判别的一般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和第二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换用新印章,原印章须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因此,企业使用公安机关批准的印章代表其意志是常态,使用未经批准的印章是特例(依上述文件应受追究)。2、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在商事活动中,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是代表企业意志的主要标志。中航技公司、中皇公司通过鉴定方式证明本案保证合同上保证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公安部门批准刻制的印章和本人签名不符,景德镇工行主张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负有证明保证合同上保证人印章属保证人所有并使用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来源和合法性的证明责任。3、证明能力。工银发[2003]94《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第二十条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章程;预留印鉴卡。第三十二条规定,贷款行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应当安排双人对保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核实: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须的政府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第四十一条规定,贷款行应当确保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真实、有效。中航技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财产的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担保、投资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金额较大的(壹佰万元以上)报总公司审批。根据上述规定,对保证合同的调查评审是签订保证合同的前提,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才能签订保证合同。本案保证合同均为保证金额1.5亿元的保证合同,景德镇工行应当具备证明保证合同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的证明能力。4、证据的分析认定。《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对保证贷款担保的调查评审制定了严格的规定,贷款行应当具有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预留印鉴卡(并已核查真伪),按照保证人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的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等证据。景德镇工行应当具备上述证据的举证能力,但未提交上述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