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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才、叶灶林与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综上,神牛矿业公司、李永才、叶灶林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神牛矿业公司、李永才、叶灶林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678.14元,由神牛矿业公司负担123796.05元,李永才、叶灶林负担74882.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