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油资产应否对华泰堂公司承担责任。奥伊尔公司转让的债权有瑕疵,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书》的约定,应向华泰堂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奥伊尔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其主张不成立。奥伊尔公司应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书》的约定向华泰堂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奥伊尔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注销,其股东中油资产承诺对奥伊尔公司注销后可能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承担一切责任,奥伊尔公司清算组为未决诉讼预留2600万元准备金。因奥伊尔公司清算组预留的2600万元在中油资产实际控制之下,且中油资产对于奥伊尔公司的遗留债务亦有承诺,其应承担向华泰堂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的责任。 综上,华泰堂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再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再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41800元,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