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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申诉人)与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一)关于奥伊尔公司对新世界公司9650万元债权(本金)是否享有处置权的问题。根据现已查明事实,本案涉及的奥伊尔公司和瑞邦兴达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瑞邦兴达公司的股东为中盛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中油资

(一)关于奥伊尔公司对新世界公司9650万元债权(本金)是否享有处置权的问题。根据现已查明事实,本案涉及的奥伊尔公司和瑞邦兴达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瑞邦兴达公司的股东为中盛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中油资产。在珠海中院执行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与新世界公司财产纠纷一案中,向有关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是瑞邦兴达公司,而非中盛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中油资产,亦非奥伊尔公司。珠海第10号判决认定,奥伊尔公司已将新世界公司的9650万元债权(本金)转让给了案外人瑞邦兴达公司,该笔债权已不属于奥伊尔公司所有。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是拍卖委托人奥伊尔公司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并非锋盛拍卖公司所致。珠海第10号判决撤销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奥伊尔公司作为珠海第10号判决案中的第三人,其对珠海第10号判决查明认定的上述事实,未提起上诉、再审申请及申诉程序,故珠海第10号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对奥伊尔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独立企业法人,公司对本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其股东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支配、任意分割。因此,奥伊尔公司称其对新世界公司的9650万元债权(本金)享有处置权的上诉主张,与已生效的珠海第10号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向相关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主体相矛盾,且无充分有效地证据予以证明,故北京高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华泰堂公司是否向锋盛拍卖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问题。华泰堂公司在本案一审时,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珠海中院审理华泰堂公司与锋盛拍卖公司、第三人奥伊尔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拍卖人锋盛拍卖公司在该案庭审中确认收到了华泰堂公司向其支付的5000万元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亦有明确确认,成交价为1.7亿元,华泰堂公司在拍卖前向拍卖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5000万元,自《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后已转为定金,支付首期拍卖成交款,后需要支付的是拍卖成交款的余款1.2亿元及佣金170万元,珠海第10号判决亦认定华泰堂公司在参与竞买时已向拍卖人锋盛拍卖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事实。该案被告锋盛拍卖公司、第三人奥伊尔公司对珠海第10号判决上述认定的事实,均未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及申诉程序,故珠海第10号判决认定的上述付款事实,对锋盛拍卖公司、奥伊尔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二审庭审中,奥伊尔公司根据锋盛拍卖公司起诉奥伊尔公司的《民事起诉书》中有关“买受人华泰堂公司未依《拍卖成交确认书》向锋盛拍卖公司支付拍卖成交款”的表述,认为锋盛拍卖公司的上述表述与珠海第10号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并以此证明珠海第10号判决关于华泰堂公司在参与竞买时已向拍卖人锋盛拍卖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认定是错误的,但奥伊尔公司对此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锋盛拍卖公司的上述表述未经西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及认定。奥伊尔公司在行使本案上诉权时,将北京一中院驳回其调查取证申请作为其上诉的一项事实和理由一并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和《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规定,珠海第10号判决作为已发生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证明力,显然大于锋盛拍卖公司在西城区法院对奥伊尔公司提起诉讼时所作表述的证明力。故北京一中院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奥伊尔公司调查取证华泰堂公司向锋盛拍卖公司支付500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不予准许,是正确的。因此,对奥伊尔公司所述北京一中院驳回奥伊尔公司调查取证申请、剥夺了奥伊尔公司的诉讼权利、对奥伊尔公司不公平的上诉主张,北京高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合同书》是否已生效。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在华泰堂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首期转让款当日生效。根据奥伊尔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的锋盛拍卖公司、中经信担保公司《关于要求退还保证金2000万元的函》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BD/01/00040816号”银行汇票,足以证明奥伊尔公司收到了中经信担保公司支付的2000万元保证金。如前所述,珠海第10号判决认定华泰堂公司已支付竞买保证金5000万元。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该保证金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并生效的当日即2007年12月9日已转为首期拍卖成交款。事实上,在2007年12月9日拍卖成交后,奥伊尔公司收到的中经信担保公司支付的2000万元竞买保证金即已转为首期拍卖成交款。因此,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合同书》已生效。鉴于《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合同书》的权利义务主体各不相同,是两份相对独立的合同,故珠海第10号判决依法撤销《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合同书》无效。同时,不论奥伊尔公司是否向中经信担保公司退还了2000万元保证金,都不能影响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合同书》已生效的事实。华泰堂公司有权按照《债权转让合同书》的约定主张权利。北京一中院判决认定,华泰堂公司要求奥伊尔公司按照《债权转让合同书》的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有合同依据,并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之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