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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申诉人)与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根据现已查明事实,本案纠纷所涉及的在奥伊尔公司、华泰堂公司、锋盛拍卖公司相互之间,确实存在着彼此相对间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珠海中院审理的是华泰堂公司与锋盛拍卖公司、第三人奥伊尔公司之间的拍卖合

根据现已查明事实,本案纠纷所涉及的在奥伊尔公司、华泰堂公司、锋盛拍卖公司相互之间,确实存在着彼此相对间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珠海中院审理的是华泰堂公司与锋盛拍卖公司、第三人奥伊尔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纠纷,珠海第10号判决认定,因为奥伊尔公司在拍卖前已经将新世界公司债权转让给案外人瑞邦兴达公司,导致竞买人华泰堂公司对所涉拍卖标的物构成重大误解,故珠海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了华泰堂公司与锋盛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二)西城区法院审理的是锋盛拍卖公司与奥伊尔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纠纷,锋盛拍卖公司与奥伊尔公司通过调解解决;(三)本案审理的是奥伊尔公司与华泰堂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在上述三起诉讼案件中,奥伊尔公司、华泰堂公司、锋盛拍卖公司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它们相互之间的合同主体及诉讼地位亦各不相同,彼此间各自独立。根据奥伊尔公司与锋盛拍卖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拍卖成交当日,由奥伊尔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由奥伊尔公司确认的《债权转让合同书》,拍卖标的的交付具体按照《债权转让合同书》的约定条款履行。根据上述事实,《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债权转让合同书》系完全独立的两份合同。正如奥伊尔公司在给珠海中院的《不参加诉讼申请书》中所述,华泰堂公司与锋盛拍卖公司之间系拍卖服务合同关系。《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了锋盛拍卖公司通过提供拍卖服务,向华泰堂公司收取佣金等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关系确认的是双方之间因提供拍卖服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华泰堂公司与锋盛拍卖公司是这一服务合同关系的特定合同主体。华泰堂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撤销华泰堂公司、锋盛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判令锋盛拍卖公司双倍返还拍卖定金。华泰堂公司的这两个诉讼请求,完全是基于其与锋盛拍卖公司的拍卖服务合同提出的,要求解决的是其与锋盛拍卖公司因拍卖服务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主张返还定金的返还主体特定指向锋盛拍卖公司。奥伊尔公司作为拍卖委托人并不是《拍卖成交确认书》这一拍卖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与该案诉讼没有直接牵连关系,又不是返还定金的主体。奥伊尔公司与作为该案原告的华泰堂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书第九条规定: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奥伊尔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事实上,珠海中院亦未对本案涉及的《债权转让合同书》进行审理和认定。因此,北京一中院对本案的审理不存在“一事再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关于“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锋盛拍卖公司与奥伊尔公司、华泰堂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无直接牵连亦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故不能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一中院未追加锋盛拍卖公司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关于债权转让是基础,拍卖是形式,形式被撤销,不能直接推定基础的消灭,是符合本案客观事实的。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后,华泰堂公司撤销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问题,系华泰堂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和放弃,北京一中院并未剥夺奥伊尔公司对该项请求的抗辩权,亦未增加奥伊尔公司在本案中的义务,北京一中院根据华泰堂公司的诉讼请求迳行判决,未违反法律规定。奥伊尔公司上诉关于北京一中院对本案的审理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和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北京高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的实体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