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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与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玉米收购款为39751万元,扣除已经销售玉米的价款和未销售玉米的价值,菏泽粮库玉米收购款的损失为39751万元-27337.086075万元-9889.811727万元=2524.10219万元。2013年9月30日后,收购款损失、垫付款利息和保管费之

玉米收购款为39751万元,扣除已经销售玉米的价款和未销售玉米的价值,菏泽粮库玉米收购款的损失为39751万元-27337.086075万元-9889.811727万元=2524.10219万元。2013年9月30日后,收购款损失、垫付款利息和保管费之和为菏泽粮库的损失数额。后两项以最小值计算,该数额为2524.10219万元+190.34668万元+83.148421万元=2797.59729万元。惠农合作社已经支付的款项为6097.86388万元,扣除其2013年9月30日前应支付的垫付款利息及保管费等应支付费用,其余额为:6097.86388万元-1620万元-1725.4万元=2752.46388万元,该余额尚不足以弥补以最小值计算的菏泽粮库的损失。故惠农合作社要求菏泽粮库返还其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综上,惠农合作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根据二审认定的事实,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47642元,共1095284元,由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书 记 员  李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