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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与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关于菏泽粮库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由于受禽流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玉米市场价格持续下滑。自2013年7月开始,菏泽粮库多次催促惠农合作社支付欠付的保证金、垫款利息、代购代存费用等款项,并迅速派人抓紧组织销售

关于菏泽粮库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由于受禽流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玉米市场价格持续下滑。自2013年7月开始,菏泽粮库多次催促惠农合作社支付欠付的保证金、垫款利息、代购代存费用等款项,并迅速派人抓紧组织销售出库。合同约定的提货期(2013年9月30日)过后,几经菏泽粮库催告,惠农合作社在相应的宽限期内也没有支付余款提货。随着新玉米的上市,陈玉米的价格还将会受到影响。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菏泽粮库对货物进行拍卖或按当地市场价变卖并无不当。经对菏泽粮库所购玉米拍卖或变卖,收回的款项与惠农合作社欠付的各种费用相抵后,惠农合作社欠付菏泽粮库款项超过了惠农合作社已交款项,这还未计算惠农合作社应承担的违约金(因菏泽粮库没有反诉,对此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惠农合作社未履行付款提货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其虽然向菏泽粮库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尚不足以弥补菏泽粮库所垫付的各项费用,故其主张菏泽粮库返还其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三条,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惠农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7642元,由惠农合作社负担。

惠农合作社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菏泽粮库根本违约,判令菏泽粮库返还惠农合作社6141.74317万元,菏泽粮库承担违约金3975.1万元,菏泽粮库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如下:一、本案双方签订《玉米代购代存合同》为委托和仓储保管合同,但原审判决回避该合同性质致错误判决。二、原审判决认定惠农合作社违约无事实依据。2013年2月,在菏泽粮库收购结束后,惠农合作社共计向菏泽粮库支付费用为3311.74万元。根据无编号的合同约定,惠农合作社应当先期承担的费用(收购、仓储费用、保证金)为2340万元,惠农合作社不存在违约。即便是按有编号的合同,惠农合作社应当先期承担的包括两个季度的利息1192.53万元在内的费用为5811.91万元。到2013年9月,惠农合作社付款4830万元,再加上根据2013年2月19日协议部分玉米折合保证金1311.743174万元,合计金额为6141.74317万元,同样也不存在违约。三、检斤验质是惠农合作社对被保管玉米行使的法定检验权利,原审判决以惠农合作社提出检验要求没有实际意义、不符合交易习惯,继而判定惠农合作社未履行付款提货义务构成违约,明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检斤验质虽写在交付方式中,但检斤验质实际上是结算前的工作,而结算又在付款之前,因此检斤验质必然是在付款前的工作,否则根本无法做到出库前支付全部款项。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赋予委托人对委托事务的知情权,惠农合作社在2013年8月上旬就多次要求检查玉米并出库,而菏泽粮库经数次催告仍不履约,菏泽粮库构成根本违约。四、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一)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两份合同的订立时间,为强行认定惠农合作社违约人为创造事实基础。(二)菏泽粮库根本没有为惠农合作社足额收购过18万吨玉米,原审判决仅凭2月1日的确认函便认定菏泽粮库足额收购,与菏泽粮库原审提供的提交的《玉米质量检测情况表》、《代购代存玉米分库点分仓号情况》以及《玉米库存明细表》等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认定事实错误。(三)惠农合作社从未认可过菏泽粮库的擅自移库行为,原审判决称菏泽粮库于2013年8月19日进行了调仓变更后,惠农合作社知晓却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菏泽粮库8月19日提供了调仓清单,惠农合作社8月26日就书面函告菏泽粮库要求对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四)原审判决以55吨的抽检缺乏关联性、无法代表全部特征为由,认可菏泽粮库保管期间粮食质量没有问题,也属认定事实错误。惠农合作社提供的视频资料表明,惠农合作社委托的检验人员对该批菏泽粮库擅自销售的玉米进行了检验,并对扦样全程进行了摄像保全。经检测,该批玉米杂质、霉变率均超标,生霉粒高达10.71%,质量标准完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国家二等玉米标准的要求。(五)菏泽粮库违法行使留置权,侵害惠农合作社财产权益,原审法院认定菏泽粮库处置玉米得当,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涉案合同第八条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惠农合作社延期提货的情况下,菏泽粮库仍有义务继续保管玉米并向惠农合作社收取约定之延期保管费。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菏泽粮库不顾自己违约在先,向惠农合作社发函要求行使留置权,而菏泽粮库在发函的同时就开始处置变卖仓储货物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行使留置权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惠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另根据《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及《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第八条之规定,长江以北地区玉米的储存年限为3年。菏泽粮库储存保管的玉米为2012年产,符合常规存粮标准范围。结合菏泽粮库公开竞价的质量清单显示,菏泽粮库擅自出售的惠农合作社存放于各封仓库点的玉米在出库时,不存在变质且无法保存的危险,菏泽粮库非法处置的存粮不属于不易保管的鲜活易腐的动产。菏泽粮库在往来函件中所谓的水份过高,不易保管,需要处置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六)原审认定菏泽粮库损失数额错误。1.2013年10月1日后的165万元保管费不应该再计算,因为此时菏泽粮库已经开始处置玉米。2.不认可原审认定的玉米销售数量。3.不认可原审认定的3.4%的损耗比率,这个损耗比例定高了。4.按照每吨2120元计算未销售玉米的价值错误,这和已经处置的玉米的销售单价也是不符的。五、原审判决存在其他错误。通过菏泽粮库向法庭提供的粮食价格走势证据材料,反映出2013年8月起,玉米的价格不仅没有下跌,反而还有小幅上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