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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离制度重构(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新的执行机构运行过程中,有关执行的实体和程序争议均由法院负责作出裁决,执行机构仅享有实施全。另外,法院可以在因民事执行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审查民事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司法角度监督执行机关是否依法

  新的执行机构运行过程中,有关执行的实体和程序争议均由法院负责作出裁决,执行机构仅享有实施全。另外,法院可以在因民事执行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审查民事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司法角度监督执行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民事执行工作。检察院在对行政机关职务性犯罪的侦查与公诉中也实现了对执行机关的司法监督。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执行分权运行的现行机制,参考外国执行制度的具体实践,重新建立一套完全独立于法院的适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执行体制是具有很大可行性的。实现我国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彻底分离,使执行工作归于行政机关,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能性。现行的司法体系中执行权配置在法院,作为既得利益者,法院当然不希望把民事执行这一重要的职权拱手相让,为此法院内部一直在尝试各种改革方案。但就从目前的理论和实务角度出发,审判和执行的彻底分离势在必行,所以,重新认识民事执行权,探索司法权与民事执行权的关系,重新树立司法权威显得尤为重要。由于鄙人水平有限,众多部分难以展开论述,甚是遗憾。

  (1) 张亮:《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载《法制日报》2014年11月19日第008版。

  (2) 崔永东:《论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载《中国司法》,2012年01期。

  (3) 汤维建:《论执行体制的改革》,载中国民商法律网,于2015年6月25日访问。

  (4) 李文涛:《人民法院分权集约执行机制改革探索》,载凤凰网,于2015年6年25日访问。

  (5) 王亚明,黄健:《民事执行裁决权配置略论》,载《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12月第26卷第4期。

  (6) 高执办:“论执行局设置的理论基础”,《人民司法》,2011 年第 2 期。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