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改革至今,从法院内部设立独立于审判庭的执行局,再到执行局内部进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的分权、分组运行,各级法院已基本形成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运行的机制。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执行分权运行的积极探索,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见表二): 表二:执行分权运行的典型模式 上述三种分权模式目的均是实现审判和执行的分开运行,从而促进执行工作的提升,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相关调研数据显示,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法院采用的是江苏模式,重庆地区与广东模式统一类型,浙江模式仅仅在极少部分地区试行。无论何种模式,检验其改革措施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都要看实际的成效,有关执行的主要指标数据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见表三、表四、表五)。 表三:江苏法院2012-2014年执行案件指标数据 表四:广东法院2012-2014年执行案件指标数据 表五:浙江法院2012-2014年执行案件指标数据 上述图表中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2年至2014年各省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从上述统计数据不难看出,在不断推行审执分离运行模式的前提下,在法院内进行分权改革对于提高执行效率收效甚微。尤其是江苏法院,最近三年收案数大幅上升,但结案数明显下降,执结率逐年下降。因此,尽管已经将涉及执行的裁决事项和实施事项分开运行,但现行的审执分离机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执行运行体制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 现行体制下,法院的人员编制、经费归地方统筹,某些地方党政领导可能为了本地区的政绩,要求同级法院服从当地政府意志,保护区域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尤其是江苏模式和广东模式下,不少基层法院的执行局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受到区县党政部门甚至乡镇党政部门的干扰。在这样的前提下,要实行与利益挂钩更加直接、更加紧密的执行权独立行使,是难乎其难的。(3)至于浙江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县级政府对执行部门的掣肘,但在中级法院成立执行局,执行工作的开展仍然会受到地市一级行政部门的制约。因此,目前的执行机构体制,想从根本上攻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无能为力的,建立一个自上而下垂直领导、保障有力、独立高效的执行机构显得尤为必要。 (二)流程化的执行权分权实施存在不少弊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