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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离制度重构(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在法院内部,行使审判权是法院的本位权力,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权,其他权力必然依附于审判权。法院实施执行权,就是将审判结果付诸现实,按照这种观点,民事执行是审判权的继续和延伸。审判工作是法院赖以定性的

  在法院内部,行使审判权是法院的本位权力,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权,其他权力必然依附于审判权。法院实施执行权,就是将审判结果付诸现实,按照这种观点,民事执行是审判权的继续和延伸。审判工作是法院赖以定性的主要工作,这就使法院很难将审判和执行等同视之。从各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对执行问题都是放在从属的位置论及的,有时只是一笔带过,点到为止。受“重审轻执”的观念的影响,执行权难以独立起来。

  2、法院实施执行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审判和执行内在性质的差异决定了二者追求的价值取向是完全不一样的,审判追求中立和公正,执行强调强制性和效率,二者在改革方向上也是截然不同的。法院一方面在审判中要保持超脱的地位,另一方面在执行中执行员必定要站在权利人的立场而难以保证其中立性。同一个主体在行使审判和执行时所扮演的角色差异如此之大,不仅法院自身难以适应,就连当事人也不能理解,为何审理时要求法院公正、中立,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就完全站到了申请执行人一边,甚至会让被执行人对审判的结果产生质疑,有损法院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因此,建立审判与执行彻底分离的制度可以使法院保持超脱的地位,法院则专注于司法审判而避免陷于被动难堪的执行难窘境中。

  梳理我国民事执行分权运行改革的实践发现,实现审判与执行的分离一直是改革的主线。但现有的执行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审执关系。试图通过在法院内部进行审判与执行的分权实施改革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已被证明是行不通的。因此,不少学者主张另辟蹊径,干脆将执行工作从法院工作中解脱出来单独实施,审执分离的改革不能局限于法院内部改革,不再是执行机制的改革,而应上升到体制的改革。

  (三)审执完全分离体制的域外经验

  比较域外关于执行制度的成功经验,完全将执行权从法院中分离出来,建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