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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离制度重构(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任何权力都有行使的边界,不能没有监督,脱离监督的权力就会肆意侵害公民的权利。在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建立独立的行政主导型执行机构后,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应当更加重视、更加强化。对行政主导型执行机构的监

  任何权力都有行使的边界,不能没有监督,脱离监督的权力就会肆意侵害公民的权利。在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建立独立的行政主导型执行机构后,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应当更加重视、更加强化。对行政主导型执行机构的监督包括两大方面。

  1、行政监督

  首先,上级执行部门的监督。上下级执行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执行局自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去监督下级执行局的民事执行工作。其次,行政监察。同级政府的监察局可以依法监督执行局的具体执行工作。第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也是对行政权的监督与限制。是一种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归于政府后,执行工作自然应当依法行政,做出的具体实施行为即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机关可以依据义务人或第三人之申请,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以审查该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国家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一切执法活动都享有监督权,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自然也不能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当然有权对执行过程中的任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并就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特殊情况向执行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3、司法监督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