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 【章名】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章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章名】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 【章名】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