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章名】 第八章 调 解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 【章名】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 【章名】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章名】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章名】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章名】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章名】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