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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库(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3
摘要: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 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 负责收件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
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
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
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
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
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
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
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
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
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
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章名】 第八章 调 解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
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
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
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
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
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
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
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
院应当及时判决。

  【章名】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
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
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
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
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
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章名】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
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
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
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
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
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
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
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
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
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
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章名】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章名】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章名】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章名】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
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
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
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
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
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
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
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
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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