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章名】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 【章名】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 【章名】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 【章名】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