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 【章名】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内日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 【章名】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