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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转战”网络 呈现专业化、集团化新趋势

来源:央广网 作者:王淑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开始转战网络,并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的新趋势。法院对消费者防止被欺诈有何提示? 根据河南省工商局的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6年8月,全省12315系统接到职业投诉举报16299件,占投诉举报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开始转战网络,并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的新趋势。法院对消费者防止被欺诈有何提示?

  根据河南省工商局的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6年8月,全省12315系统接到职业投诉举报16299件,占投诉举报总量的比例达14.3%。其中,针对电商的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索赔金额越来越大。实践中,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件也大幅攀升,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长赵莹介绍,一类是消费者认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十倍赔偿;另一类则是消费者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据介绍,在网络购物领域,投诉举报内容主要集中在夸大、虚假宣传方面,包括商家使用“最”字类的绝对化用语、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等,针对假冒伪劣等商品质量的问题较少。特别是2015年9月实施的“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这成为职业打假人的有力武器。北京西城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消费者在网络专卖店内购买了20盒品牌化妆品,购物页面显示原价为每盒299元,折后价为每盒99元,结果商家虚构原价,法院认定为属于价格欺诈。判令某公司退还消费者货款1980元,赔偿消费者594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价”到底指什么?法官舒解释,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法官建议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保存和商家之间存在相关关系的相关证据,如果购买之后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留下实物,开庭时、鉴定时要出示。消费中与消费后养成搜集保存证据的习惯。

  法官同时提示商家一方面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诚信经营,另一方面在验货时要尽到审慎查验义务。(记者孙莹)

责任编辑: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