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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审案:不走过场,以审判为中心让证据裁判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周亚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3
摘要:3月12日,距孙宝东出狱回家已快两个月,“这是哪儿啊?”依然是他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历经8年牢狱,孙宝东仍无法把眼前的长春城和记忆里的家乡连接上。 1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周强在人民大会堂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法报告),看到和
  3月12日,距孙宝东出狱回家已快两个月,“这是哪儿啊?”依然是他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历经8年牢狱,孙宝东仍无法把眼前的长春城和记忆里的家乡连接上。

  1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周强在人民大会堂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法报告),看到和自己案件相似的“聂树斌案、陈满案”等冤错案被写进报告,孙宝东感叹:“看着就很提气。”

  周强强调:“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一批重大冤错案件。”

  孙宝东等孙家三兄弟涉黑案便是这批被纠正的冤错案件中的一件。

  1月2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上,这位曾以“涉黑”“故意杀人”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钢材商人,被当庭撤销“涉黑”及“故意杀人”罪名。

  孙宝东注意到,此次最高法报告提出,“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刑事案件质量”。他告诉记者,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胡云腾的庭审中(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外,大法官又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大法官通常为最高法常务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通常为最高法其他院领导及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记者注),他才体会到了什么叫“以审判为中心”。

  大法官要从审判后台走到法庭一线

  今年2月底公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白皮书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设立6个巡回法庭。同时明确要求各地院长庭长不仅要带头办案,还要主动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院长黄克即是2016年开庭审案的大法官之一。2016年6月13日,黄克主办并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陈小红故意杀人案上诉案。该案是广西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广西高院推进院庭长办案工作机制、一把手开庭审理的第一案。“院长要办的都是最疑难的案件。”黄克告诉记者。

  他表示,大法官开庭审案实际上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措施,院长带头,大法官带头,以审判为中心,“而不是院长就在办公室,等待送审判书出来宣示而已。我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要从审判的后台,走到审判的一线。”

  2016年2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小红杀害妻子的弟弟黄云飞、黄云峰和妻子的母亲等3人,判其死刑。陈小红不服判决,上诉至广西高院,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审理该案时,广西高院办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赶赴被害人家乡等地走访调研,黄克从南宁坐3小时高铁到桂林,再辗转到陈小红妻子的家乡灵川县展开调研。当地人并不知前来调研的是广西高院的大法官,只知道“法院来人了”。

  证据是这场庭审的主角。黄克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强调证据的作用。“在庭审过程中,应该让上诉人及辩护人、公诉人和证据都发出自己的声音。”

  曾于2014年12月4日开庭审理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也向记者强调了证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核心作用。“开庭审判,主要就是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过程。我们最终的裁判也是要用证据说话。法律认定的事实是被证明的事实。”

  2016年,最高法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

  对此,在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看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所有的事实非经法庭审判不能作为认定。“必须经法庭一一审理、质证、认证、辩论后,才能作为证据来定案判决。证据是被格外地突出和强调的。”

  庭审不走过场

  在陈小红一案的庭审中,是否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是否存在自首情节、被害人是否在起因上存在过错等成了辩论的主要焦点。
责任编辑:周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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