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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严审案件2万宗 打造减刑假释“广州模式”(2)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周亚强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2
摘要:自2014年以来,共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7438件,开庭审理率38.35%,其中,通过减刑假释远程视频庭审平台审理的案件3397件,占开庭案件总数的45.7%。 人大政协媒体监督不缺席 广州中院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

  自2014年以来,共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7438件,开庭审理率38.35%,其中,通过减刑假释远程视频庭审平台审理的案件3397件,占开庭案件总数的45.7%。

  人大政协媒体监督不缺席

  广州中院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2014年以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50余件。此外,还积极与有关部门磋商协调,逐步将监所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开放。  创新措施

  罪犯主动缴纳罚金上千万

  广州中院为严肃财产刑判项的权威性,将罪犯履行财产刑情况纳入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审查范围之内。为方便服刑人员能够就近、便捷履行财产刑,申请设立了在押罪犯财产刑履行的专用账户,罪犯在提请减刑假释期间,可委托亲人到有代收罚金业务的数十家银行,通过“绿色通道”账户直接缴纳罚金。实施以来,执行财产刑效果显著,广州地区服刑罪犯主动缴纳罚金1189.66万元。

  释前谈话与当地社区对接

  广州中院积极探索对假释人员、减余刑释放人员的释前谈话制度。询问释放人员出狱后去向及生活规划,了解同住人员、家庭成员情况,预先评估释后的社会风险,及时联系释放人员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做好释放人员的管控工作,掌握释后人员动态。

  典型案例:伪造经济困难证明不予减刑

  罪犯梁某生于1977年11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莞市二法院判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梁某劳动改造成绩符合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条件,广东省番禺监狱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对其减刑3个月。

  经查,梁某考核期内获得嘉奖22次、表扬3次;因殴打他人被给予记过处罚,因生产质量问题突出被扣分,且未缴纳罚金。梁某为证明暂无能力缴纳罚金,向法院提交了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经向梁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核实,上述材料均系伪造。

  广州中院认为,梁某在服刑考核期间两次违反监规,为争取较大减刑幅度,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主观上的功利性,表现出其对犯罪根源及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且不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据此,裁定对梁某不予减刑。(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隋岳、赵阳)

责任编辑:周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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