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欠薪问题高发 农民工成欠薪链最尾端牺牲品(2)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黄琴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7
摘要:明白理与糊涂账—— 良方落实不易,实招何以变虚招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1号文件”,明确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突出的问题,提出各类企业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
明白理与糊涂账——
良方落实不易,实招何以变虚招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1号文件”,明确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突出的问题,提出各类企业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等诸多举措。
201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明确以建筑总包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行业主管部门欠薪处理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其中“1号文件”部分举措已率先在川得到试水,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比如,要求总包企业应建立工资专用账户,实现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的制度剥离和物理剥离,切断中间环节,直接发放劳务工资。“当前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现象十分普遍,监管部门无法做到有效甄别。”四川省劳动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说。
但是,在四川万余建筑施工企业的庞大基数下,这一举措仅在零星几家实力雄厚的企业试点实施,更多建筑总承包企业对此觉得难以接受。
“工程款与劳务工资的关系就像是一整块五花肉,怎么可能分得开?”一位从业十余年的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人表示,就算在《建筑法》允许的分包制度下,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仍普遍按照工程量结算,分包单位都是自己用工自己处理,总包企业不管劳务,就无权插手其它用工主体的工资发放。
“即便可以按新举措操作,也需要建立在企业与分包方非常信任的基础上,试问有多少企业能够达到这一标准?”该企业负责人提出疑问。
权责划分与监管拷问——
能否通过严格执法让法规落地
据了解,四川提出了归口主管部门责任制,即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以及工程经济纠纷等源头性案件,倒逼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
“但是,长久以来,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牵头部门不是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行之有效的手段有限,在处理案件时犹如隔靴搔痒。”陈进认为,这是权责不对等的表现,即体制矛盾所在,因此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治理建筑领域欠薪将更加有效。
陈进的说法不无依据。据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10年前,成都市建筑市场异常火热,出现了大量拖欠工资问题,群体性、极端性事件频发。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十分被动,而建设部门掌握工程保证金、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诸多建筑企业的“命门”,无论从监管还是治理层面,都更加有力度。
2010年,成都市下达了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政府第168号令,明确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实施6年以来,成效十分显著。”上述负责人称,责任划分后,迫于建设部门的压力,总承包企业会采取有效手段避免末端乱象导致的欠薪问题出现。
不过,对于这一实践和方向,建设主管部门表示持保留意见。“要实现权责对等,也要有法律依据。”四川省清欠办负责人认为,针对当前建筑领域欠薪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均明确应由人社部门牵头处理,劳动监察部门也可通过罚款、仲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诸多有力、有效手段治理欠薪,“在这个问题上,职责是清晰的,建设部门的责任就是协调和配合”。
“一本明白账,怎么就千丝万缕理不清了呢?”四川省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法援律师认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说辞本质上体现了一种部门之间的博弈,也暴露出责任意识的不足。“治理欠薪问题,既然权责清晰,相关部门就应该各司其职,真正做到防范及时、监管有力。”他认为,当前诸多建筑领域乱象未得到根治,并非相关执法部门手无利器,最根本的是能否通过严格执法,让现行法律法规落地生根。(高柱 本报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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