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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试解扶救难题:既要敢救 还要会救(2)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王贤臻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1
摘要:有专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择中,救助者可能面临两种法律风险:其一,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处理不当,加重其伤情

  有专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择中,救助者可能面临两种法律风险:其一,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处理不当,加重其伤情,要求救助人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

  对此,各地“好人法”提出的“追究恶意索赔”“社会急救免责”等原则虽然具有针对性,但在实践中尚缺乏具体细则,法律条文有待细化。

  殷啸虎表示,应当在立法内容上明确“好人”的免责条款和救助条款,明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可以免除其责任。而对于一些非确定法律概念引发的责任,应当作出有利于“好人”的价值判断。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被救助人仅仅表示“救助人”就是“致害人”而索要赔偿,既难以证明这样做严重侵害他人名誉,也难以评价为客观上的诬陷、诽谤。因此,实践中尚未出现此类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专家认为,从“以儆效尤”的角度来说,除了通过民事诉讼回击“碰瓷”行为外,还应通过其他社会救济途径补缺。例如,地方立法机构可出台相关规定,将讹诈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此前,深圳救助人保护权益规定就明确,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而从“赏一劝百”的角度而言,还要大力逐步健全正面奖励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例如上海“好人法”就作出规定,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建议,也可以设立救助基金保障好人出手相助,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

  技能普及解决“不会救”

  相对于“不敢救”的复杂心理,“不会救”的难题看上去并不难解。然而,急救能力不足正是目前制约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

  中国公民在急救知识普及方面还远远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数据显示,欧美发达国家公众施救普及率比较高(美国高达85%、法国为40%、新加坡为30%),但中国的普及率还不到5%。而公众急救技能普及率与“是否愿救”的意愿密切相关。例如,被称为“美国好人法”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由于出现的时间较早,通过“免责式保护”为好人松绑。通过法律的保护式鼓励让公众急救技能的普及率得到了极大提升。

  “好人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现场急救兜底,更大意义在于促进民众急救技能的提高,以及医疗急救设备的普及。这也是避免见义勇为“好心办坏事”的必要途径。

  时间就是生命。医疗行业人士指出,像心跳骤停等紧急情况,留给急救的时间非常短。如果6分钟内进行急救,才有较高的救回可能。因此,身边的民众能否在第一时间内正确施救非常重要。

  今年6月29日晚,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在下班回家途中,于地铁站里突然晕倒。尽管现场多名群众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地铁工作人员也叫了急救车,但34岁的金波还是因突发性心脏病去世。事后,有网友分析视频指出,现场的急救并不专业,并且地铁站内没有AED(自动体外除颤器)。

  专家表示,提高公众急救技能并不难,现在的急救知识培训难度不大,也不会耗费太长时间。但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公众的完善急救培训体系,公众获取急救知识的途径普遍缺乏规范化和常态化。

  除此之外,被称为救命“神器”的AED,普及率同样少得可怜。被称作“傻瓜电击器”的AED,可以使心脏复苏成功率提高2—3倍,大大提高患者的生存率。数据显示,我国目前配备的AED设备数目不超过1000台,并且集中在北京、上海、杭州、海口等城市。因此,绝大多数民众都没有听说过AED,更遑论掌握使用方法了。

  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上海市明确规定,今后在交通枢纽、学校、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配备急救器械。而在配置有AED等急救器械的场所,即使没有医疗执业证,只要认为自己有技能可以操作AED,就可以开展救助。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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