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概括式地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在行政行为前去掉了“具体”两个字,行政诉讼范围似乎显得很广。但是,第十三条又列举了法院不能受理的4类事项,将受理范围又大大缩减。《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共十二项又列举了法院应当受理的具体案件范围,受理范围更为缩小。 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采取了两个主要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和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且更倾向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几乎忽视了“其他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例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一些基本权利侵害被忽略 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后置条件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行政诉讼法实际保护的权利有效的衔接,从而出现了权利保护的真空。在此情况之下,宪法所保护的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就难以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大量“内部行政争议”未纳入受理范围 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作出的开除、降职、任免等对工作人员具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即俗称的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一方面,由于此类行政争议不能通过诉讼救济,只能采取内部申诉方式,由机关或单位内部解决,势必增加公务人员、执法人员甚至领导干部随意受到追责,甚至错误或不公正处分的几率。例如:一些公务人员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采取批评教育等处理,但如果被媒体炒作或者被“重要”人物发现或批示,即会得到超乎常态的所谓从重处分。另一方面,如果公务人员甚至领导干部都得不到客观、公正对待,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条件下,怎么又可能苛求公务人员或领导干部严格依法行政呢?如此类推,其他公民人、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岂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两点建议 应当进一步拓展、规范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一)将公民一些基本权利保护纳入受理范围。 将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得到更进一步有效保护。 (二)将辞退、开除等“内部争议”纳入受理范围 可以将行政机关作出的开除、降职、任免等对工作人员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即俗称的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减少公务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随意受到追责、处分,从而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