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人们的思想也日益开放,婚姻自主意识也不断增强,每个个性特点也日渐明显。以前,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间再有摩擦矛盾,也基本会内部化解或交给时间来解决问题,鲜有离婚之例,但现在,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个让人谈虎色变的名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从原来的谨慎慎重变得越来越随意率性,甚至很多年轻人都在“闪婚”“闪离”。 据国家民政部数据显示,2016年二季度全国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有168.31万对,结婚登记的人有604.34万对,离婚/结婚率达27.8%。就在浙江,2016年第二季度结婚登记191185对,离婚登记59889对,离婚/结婚率已达31.3%。 在离婚原因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常见理由之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离婚同时,无过错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那么,到底该如何收集证据?如何提出主张?又能赔偿多少金额?下面仅以男方与第三者同居,女方作为原告要求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为例进行说明。 一、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收集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十一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标准为“高度盖然性”证据原则。众所周知,法院打官司说到底就是打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哪一方就会获得法院的支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设定情境中,女方想要让法院认定男方的行为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体该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里,夫妻双方就该问题进行交涉时,如果有男方自己有关与第三者关系的陈述或在男方认错时的陈述,又或者是第三者对自己与男方关系的陈述,都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同居关系证据的一个有利方面。 2、书证 家庭生活中,男方的出轨行为被突然曝光后,在其主观意识还想维持婚姻的情况下,有可能碍于情面或表示后悔恳求原谅,写下《忏悔书》《保证书》《认错书》《协议书》等各式各样的文字材料,一般情况这类证据可以视为男方对之前行为的总结和承认,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可以与其他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进而达到证明目的。 3、物证 男方与第三者之间有拥抱、接吻或每天固定时间进出房间等行为时拍的照片或录像,或者女方把男方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照片或录像,这类证据一般收集起来难度较大,但相对来说,证明力较高。 尤其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会涉及到偷拍偷录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见,证据到底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证时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比如为了取证侵入他人住宅,这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但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取证,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录音录像如果放置在第三者家里或办公室里,就有问题,但如果放在自己家里就具有合法性。另外,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两人拥抱接吻照片也是合法的,但如果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取证就违法。所以证据的收集建议最好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进行,避免无效劳动。 4、视听资料 在婚姻案件中,男方在主动承认自己存在错误与女方交涉时的录音录像、男方与第三者经常出入地方的录像或男方频繁进出第三者住所的录像,这类证据往往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容易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明目的。 5、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在离婚类案件中,可以收集男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短信、微信、朋友圈、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微博等记录。如果在条件允许的请况下,应当委托公证部门对此类证据进行固定。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也要尽量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微信记录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如果实在不行的话,直接把手机收好。 6、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如左邻右舍等知情人提供的有关其非法同居的书面材料。在(2006)朝民初字第16569号案例中,女方提供了男方与他人同居地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门卫、邻居等不同身份、不同职责的三位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照片,法院对男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予以了认定。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出具的意见。婚姻案件中,常用到的鉴定意见主要是伤残鉴定、医院诊断证明、精神状况鉴定、亲子鉴定和房屋价格评估鉴定等。伤残鉴定主要用于有家庭暴力存在的离婚诉讼中,精神状况鉴定主要出现在婚姻一方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中,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或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这类证据,证明力较高,法院的基本都予以采信。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在婚姻关系中,如果男方有嫖娼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可以收集警方介入处理形成的笔录材料,这类证据的证明力较强,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 二、离婚损害赔偿主张的提出 在设定情境下,女方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与此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