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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猿搜题涉黄事件你怎么看?| 听听来自虎知队的声音_赵虎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30
摘要:——法人更需要受到批评和监督 最近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事件频出,8月22日,百度起诉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粉笔网)CEO张小龙、自媒体酷玩实验室严重侵害百度名誉权。那么究竟何种行为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 《民法通则

   ——法人更需要受到批评和监督
   最近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事件频出,8月22日,百度起诉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粉笔网)CEO张小龙、自媒体酷玩实验室严重侵害百度名誉权。那么究竟何种行为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具体行为,《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法人的名誉权作为法人的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但是,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冲突时,言论自由是不是可以更倾向于对法人的批评、监督。因为法人与普通自然人不同,法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是面向全国乃至世界的消费者,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可能对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重大利益产生深刻的影响,可见企业的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媒体需要对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给予经常的批评、监督。

   虎知队李梦雪观点

   ——言论自由不是空说无凭

   作业帮与小猿搜题事件在公关与网友喧哗中不断升级,百度作为作业帮的投资人之一,再一次被卷入舆论的漩涡,参与该事件评论的粉笔科技CEO张小龙、自媒体酷玩实验室等也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热热闹闹的商誉之战,脑海里第一时间想到的竟是《红楼梦》里那句“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台下的观众看得投入,台上的角儿演得卖力。被千夫所指也好,被大众同情也罢,都算是赚足了眼球吧。
   其中,自媒体“酷玩实验室”针对作业帮与小猿搜题事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指向鲜明、主观色彩浓厚的文章—《百度命令员工侮辱地震灾民,向儿童传播色情信息,为了钱还有什么做不出来》,其后,被百度以严重侵害公司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百度向其索赔500万元的赔偿,很多酷玩实验室微信公众号的粉丝及其他网友为此愤愤不平,有说要为博主众筹赔偿额的,有说百度以大欺小的,百度像是过街老鼠,几乎人人喊打。近几年,百度经历过不少信任危机,被卷入此次纷争,舆论一边倒趋势是意料之中的。
   撇开百度此前的各种“丑闻”,此次小猿搜题所公开的作业帮的不正当竞争行径,与百度公司是否有直接联系?有多大程度的联系?百度是存在主谋指使的直接恶意,还是明知而纵容的间接故意?还是说百度仅仅只是作业帮的投资方之一,并没有参与也不明知作业帮该行径?目前公开的证据里,并没有对应的、充分的证据可以解答以上疑惑,也就是说,百度是否参与作业帮的不正当行径,是个待证事实。
   在此种情况下,酷玩实验室发表指向鲜明、主观色彩浓厚的文章《百度命令员工侮辱地震灾民,向儿童传播色情信息,为了钱还有什么做不出来》,标题明确指向百度,引用词语如“侮辱”“色情信息”,结合“地震灾民”“儿童”“为了钱还有什么做不出来”,同时,在正文中义愤填膺指出“这次令人哗然的事件主谋又双叒叕叕叕是百度”,理所当然认为百度是作业帮不正当行径的主谋,确实有失客观理性,缺乏事实依据。如果该事件的相关事实并非如该公众号所控诉的那样,那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酷玩实验室及其背后的公司主体,很可能会限于被动处境。
   不可否认,自媒体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媒体的话语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但言论自由,不应当拿来为脱离事实与证据的恣意评判作掩护,言论自由的价值所在,应该是为客观发言、理性表达护航。自媒体发声在热点事件中具有一定的舆论导向作用,因而,内容客观理性很重要,否则,容易误导公众,还可能惹上官司。

   虎知队王晓丽观点

   ——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首先,就小猿搜题起诉作业帮的案由进行讨论:根据我国《民法通/总则》的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但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具有非财产性,即使构成侵权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秩序,小猿搜题和作业帮是同业竞争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四条,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起诉,对小猿搜题更为有利。再说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口说无评,法庭上要看证据,比如发布涉黄信息指向作业帮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此外还要考虑百度与作业帮两公司的关系;对此事件百度是否参与其中;作业帮员工的个人行为和作业帮法人行为的区分等等。最后,也提醒广大网民,在信息泛滥的互联网时代,学会甄别信息的真假,别让情感冲动大于理智,因为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

   虎知队南磊鑫观点

   ——互联网实名制应该落到实处
   这一系列事件的起因是:有用户在小猿搜题上发布了涉黄内容,而小猿搜题分析后台数据发现,发布涉黄内容的这些账号采取了虚假的IP地址,同时使用了非法的手机号码注册,而这些设备的IP地址为“作业帮”办公所在地使用的IP地址,因此小猿搜题指控作业帮在小猿搜题产品内蓄意发布非法内容,并通过公关传播、散布虚伪事实,严重侵害小猿搜题名誉权,对此,我有以下思考:
   1.该事件是个人行为还是“作业帮”的法人行为?
   仅仅通过分析发布涉黄内容的设备IP地址,从而认定“作业帮”蓄意发布非法内容,证据是否充分?会不会是小猿搜题派间谍去“作业帮”办公所在地上网发布涉黄内容,引人耳目,进而再以受害者的身份向法院起诉,索要高额赔偿费,同时达到败坏对方商誉的目的?又或许是“百度帮”员工因为私人恩怨蓄意在小猿搜题产品内发布非法内容?还是一个有组织的涉黄集团盗用“百度帮”的IP地址发布涉黄内容?当然,也可能如小猿搜题所言,是“作业帮”组织员工在小猿搜题产品内蓄意发布非法内容。可能的猜测有很多,要看小猿搜题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IP地址发布的内容与“作业帮”员工的职务行为存在关系。
   2.互联网实名制应该落到实处
   今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网上发布的截图可以看到,小猿搜题的“小猿深夜问”这一栏实际上向用户提供了信息发布功能,允许用户提问和回答,也正是这一栏爆出了涉黄内容。按照法条,小猿搜题应该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实名制并没有落到实处。网络实名制实现方式是多样的:绑定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或手机号等都包括在内,笔者亲自下载了小猿搜题,发现需要用手机号注册,可见小猿搜题还是按照《网络安全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在该事件中,发布涉黄的账号是用非法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导致无法找到发布涉黄内容的真实个人,网络实名制被架空,这也导致小猿搜题只能通过IP地址找到信息发布的源头,最后顺藤摸瓜找到了“作业帮”。可见,网络实名制真正落到实处还有一定的路要走。
   可以预见的的是,在互联网时代,用户言论自由必然将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只有给予强有力的打击才能真正的让每个人都产生对言论的责任感。8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对网站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许多的要求,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就是网站主题需要落实实名制,如果注册用户没有提供身份信息认证,那么网站将不能向其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相信以后的互联网环境会变得纯净、文明。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