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猿搜题涉黄事件你怎么看?| 听听来自虎知队的声音
来源: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 作者: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 发布时间:2017-08-29
摘要:知识产权 事件梳理 8月9日,新浪微博多个营销号集中时间发布了内容一致的“小猿搜题App有涉黄内容”的微博; 此后,小猿搜题调查内容来源时发现发布涉黄内容的账号IP地址为同行竞争者“百度作业帮”办公所在地使用的IP地址,因而报警并及时公布了已掌握的证据
知识产权 事件梳理 8月9日,新浪微博多个营销号集中时间发布了内容一致的“小猿搜题App有涉黄内容”的微博; 此后,小猿搜题调查内容来源时发现发布涉黄内容的账号IP地址为同行竞争者“百度作业帮”办公所在地使用的IP地址,因而报警并及时公布了已掌握的证据;紧接着,由于作业帮的投资方之一为百度,百度被卷入纷争,这场纠纷意外升级。粉笔科技(小猿搜题的关联公司)CEO张小龙在微博上对此事件发表了评论内容,并针对性怼了百度;8月16日,自媒体“酷玩实验室”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百度命令员工侮辱地震灾民,向儿童传播色情信息,为了钱还有什么做不出来》的文章; 8月17日,百度对此事件发表官方声明《即使树大招风,依然谢绝碰瓷》,声明中称“作业帮是拥有独立品牌、完全自主经营的企业实体,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百度作业帮’这一品牌或企业名称,百度作为投资方之一,不参与作业帮日常运营,…从未以任何形式参与此次小猿搜题与作业帮的争端…然而,小猿搜题为达到引发关注、扩大影响的目的,在其新闻发布会演示材料、散发给媒体的素材、自行写作或运作的公关稿件,营销大号及关联公司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CEO张小龙的个人微博、直播内容中,蓄意绑架百度品牌,肆意攻击诬陷,经协商警示后仍不停止此类侵权行为,给百度公司品牌及商誉造成显著伤害…”; 8月22日,百度正式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粉笔网张小龙、自媒体“酷玩实验室”严重侵害百度名誉权,同时向张小龙索赔1000万,向“酷玩实验室”索赔500万; 8月24日,小猿题库向朝阳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指控作业帮的行为严重侵害小猿搜题的名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同时,另案起诉百度公司的官方声明严重诋毁小猿搜题的商誉,要求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1万元。 虎知队赵虎律师观点 —— 一场不公平的诉讼战争 在我以前的一篇文章《百度是RP——谈百度文库版权纠纷》中曾经引用过马克.加兰特尔在的文章——《为什么富人优先》(why the haves’come out ahead),马克的这篇文章对当事人进行了类型化区分,该文章认为当事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偶尔诉诸法院的“孤注一掷”者(one-shotters),简称OS;一种是长期从事类似诉讼的“职业赌徒”(repeat-players),简称RP。前者一般是离婚案件中的夫妇、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被害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等等,后者一般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保险公司、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还有银行、出版商等等。进行如此类型化区分的原因在于这两种当事人在诉讼中和在诉讼外的影响力、关注点是不一样的,对案件的玩法大不相同。比如法律形成的影响力方面、律师资源方面、知识与金钱方面等许多方面的区别。 最近,有八家超大型企业起诉自媒体,打起了笔墨官司(其中包括我们代理的滴滴起诉“海松ta说”微信公众号文章案)。其实,相比自媒体,这八家企业在宣传方面更有优势,比如百度。但是,这八家企业都选择了诉讼。对这个现象,一方面我们可以欣喜的说现在社会法律成为了第一选择。另外一方面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研究,我们也可以看出来这些案件在貌似平等的法律诉讼背后的不平等。 首先,对判决结果承担方面的不平等。百度起诉“酷玩实验室”索赔500万。500万对于百度来说是小意思,无论案件是否胜诉都无所谓。但是对于一家自媒体而言,可能是自媒体负责人的全部身家性命,输不起。输不起,官司就可能打不起。输不起,就可能会早早认输。 其次,律师方面的不平等。百度、滴滴等企业有自己专业的律师团队服务,有钱请得起中国最贵(是否最好,往往是不好说的)的律师团队。自媒体人往往请不起律师,即使请得起,也很难拿出太多的律师费,一个阶段、一个阶段的陪着打。诉讼毕竟是个专业活,请不起律师就意味着处于诉讼能力方面的缺陷。 再次,诉讼费方面的不平等。几百万、上千万的诉讼标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是很高的。对于如此高额的诉讼费,滴滴等企业拿得出来,自媒体人可能拿不出来。万一一审败诉了,滴滴等企业可以上诉,二审接着打;自媒体人可能都没有力量启动二审程序。 最后,资源方面的不平等。虽然法律是公平的,但是并不代表每一个案件都可以做到公 平公正。说起背后对法院、法官的影响方面,自媒体人怎么能够与这些超大型企业相提并论呢? 所以,这是一场不公平的诉讼战争,滴滴等大型企业作为RP,目的是利用这种诉讼战,杀鸡儆猴、杀一儆百,减少社会对他们的负面评价罢了。 虎知队马丽丽律师观点——挥舞拳头的自由要止于他人鼻尖 初获知百度起诉酷玩实验室事件,我甚至想主动请缨虎知队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因为它和我们手头的滴滴告自媒体的案子如出一辙。头脑风暴式的论点探讨、细致入微的证据的准备,虎知队已经集结了集体智慧,对于这种大企业告自媒体的案子,还是有一定操作经验的。 但是,当我深入阅读新闻,又发现,同是大企业告自媒体,案子和案子还是不一样的。酷玩实验室文章《百度命令员工侮辱地震灾民,向儿童传播色情信息,为了钱还要什么做不出来的?》,文章的每一句话,究竟有没有依据?有没有过分的人身攻击?这一切,都需要大量证据佐证,否则难下结论。 抛开本案不说,我们的社会仍处于一个相对复杂的转型期。经济上的贫富悬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失调,都使得观念碰撞、舆论多元成为当代社会的必然趋势。自媒体的发展,本来是件好事。但是,中国民众长久以来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加上网络技术突飞猛进,我们还没有经历民主生活训练和法律意识的训练,就裸奔在信息化的高速公路上了。加上自媒体的商业化运作,要求流量和点击量,出现标题党、骇人听闻又未曾考证的内容,就不足为奇了。 就西方国家来说,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言论无所约束。在治理网络侵权问题上,西方各国对自媒体实行的管制远比中国严格、严密、严厉的多。 总之,我觉得最近好几起这样的案子,对于法制社会发展是一件好事。大企业不能一手 遮天,受到大众监督是必然的命运。但是监督者的自由也要有所限制,“挥舞拳头的自由要止于他人鼻尖”。 虎知队张玉娇观点 ——法人更需要受到批评和监督 最近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事件频出,8月22日,百度起诉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粉笔网)CEO张小龙、自媒体酷玩实验室严重侵害百度名誉权。那么究竟何种行为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具体行为,《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法人的名誉权作为法人的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但是,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冲突时,言论自由是不是可以更倾向于对法人的批评、监督。因为法人与普通自然人不同,法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是面向全国乃至世界的消费者,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可能对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重大利益产生深刻的影响,可见企业的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媒体需要对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给予经常的批评、监督。 虎知队李梦雪观点 ——言论自由不是空说无凭 作业帮与小猿搜题事件在公关与网友喧哗中不断升级,百度作为作业帮的投资人之一,再一次被卷入舆论的漩涡,参与该事件评论的粉笔科技CEO张小龙、自媒体酷玩实验室等也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热热闹闹的商誉之战,脑海里第一时间想到的竟是《红楼梦》里那句“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台下的观众看得投入,台上的角儿演得卖力。被千夫所指也好,被大众同情也罢,都算是赚足了眼球吧。 其中,自媒体“酷玩实验室”针对作业帮与小猿搜题事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指向鲜明、主观色彩浓厚的文章—《百度命令员工侮辱地震灾民,向儿童传播色情信息,为了钱还有什么做不出来》,其后,被百度以严重侵害公司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百度向其索赔500万元的赔偿,很多酷玩实验室微信公众号的粉丝及其他网友为此愤愤不平,有说要为博主众筹赔偿额的,有说百度以大欺小的,百度像是过街老鼠,几乎人人喊打。近几年,百度经历过不少信任危机,被卷入此次纷争,舆论一边倒趋势是意料之中的。 撇开百度此前的各种“丑闻”,此次小猿搜题所公开的作业帮的不正当竞争行径,与百度公司是否有直接联系?有多大程度的联系?百度是存在主谋指使的直接恶意,还是明知而纵容的间接故意?还是说百度仅仅只是作业帮的投资方之一,并没有参与也不明知作业帮该行径?目前公开的证据里,并没有对应的、充分的证据可以解答以上疑惑,也就是说,百度是否参与作业帮的不正当行径,是个待证事实。 在此种情况下,酷玩实验室发表指向鲜明、主观色彩浓厚的文章《百度命令员工侮辱地震灾民,向儿童传播色情信息,为了钱还有什么做不出来》,标题明确指向百度,引用词语如“侮辱”“色情信息”,结合“地震灾民”“儿童”“为了钱还有什么做不出来”,同时,在正文中义愤填膺指出“这次令人哗然的事件主谋又双叒叕叕叕是百度”,理所当然认为百度是作业帮不正当行径的主谋,确实有失客观理性,缺乏事实依据。如果该事件的相关事实并非如该公众号所控诉的那样,那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酷玩实验室及其背后的公司主体,很可能会限于被动处境。 不可否认,自媒体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媒体的话语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但言论自由,不应当拿来为脱离事实与证据的恣意评判作掩护,言论自由的价值所在,应该是为客观发言、理性表达护航。自媒体发声在热点事件中具有一定的舆论导向作用,因而,内容客观理性很重要,否则,容易误导公众,还可能惹上官司。 虎知队王晓丽观点 ——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首先,就小猿搜题起诉作业帮的案由进行讨论:根据我国《民法通/总则》的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但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具有非财产性,即使构成侵权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秩序,小猿搜题和作业帮是同业竞争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四条,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起诉,对小猿搜题更为有利。再说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口说无评,法庭上要看证据,比如发布涉黄信息指向作业帮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此外还要考虑百度与作业帮两公司的关系;对此事件百度是否参与其中;作业帮员工的个人行为和作业帮法人行为的区分等等。最后,也提醒广大网民,在信息泛滥的互联网时代,学会甄别信息的真假,别让情感冲动大于理智,因为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 虎知队南磊鑫观点 ——互联网实名制应该落到实处 这一系列事件的起因是:有用户在小猿搜题上发布了涉黄内容,而小猿搜题分析后台数据发现,发布涉黄内容的这些账号采取了虚假的IP地址,同时使用了非法的手机号码注册,而这些设备的IP地址为“作业帮”办公所在地使用的IP地址,因此小猿搜题指控作业帮在小猿搜题产品内蓄意发布非法内容,并通过公关传播、散布虚伪事实,严重侵害小猿搜题名誉权,对此,我有以下思考: 1.该事件是个人行为还是“作业帮”的法人行为? 仅仅通过分析发布涉黄内容的设备IP地址,从而认定“作业帮”蓄意发布非法内容,证据是否充分?会不会是小猿搜题派间谍去“作业帮”办公所在地上网发布涉黄内容,引人耳目,进而再以受害者的身份向法院起诉,索要高额赔偿费,同时达到败坏对方商誉的目的?又或许是“百度帮”员工因为私人恩怨蓄意在小猿搜题产品内发布非法内容?还是一个有组织的涉黄集团盗用“百度帮”的IP地址发布涉黄内容?当然,也可能如小猿搜题所言,是“作业帮”组织员工在小猿搜题产品内蓄意发布非法内容。可能的猜测有很多,要看小猿搜题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IP地址发布的内容与“作业帮”员工的职务行为存在关系。 2.互联网实名制应该落到实处 今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网上发布的截图可以看到,小猿搜题的“小猿深夜问”这一栏实际上向用户提供了信息发布功能,允许用户提问和回答,也正是这一栏爆出了涉黄内容。按照法条,小猿搜题应该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实名制并没有落到实处。网络实名制实现方式是多样的:绑定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或手机号等都包括在内,笔者亲自下载了小猿搜题,发现需要用手机号注册,可见小猿搜题还是按照《网络安全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在该事件中,发布涉黄的账号是用非法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导致无法找到发布涉黄内容的真实个人,网络实名制被架空,这也导致小猿搜题只能通过IP地址找到信息发布的源头,最后顺藤摸瓜找到了“作业帮”。可见,网络实名制真正落到实处还有一定的路要走。 可以预见的的是,在互联网时代,用户言论自由必然将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只有给予强有力的打击才能真正的让每个人都产生对言论的责任感。8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对网站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许多的要求,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就是网站主题需要落实实名制,如果注册用户没有提供身份信息认证,那么网站将不能向其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相信以后的互联网环境会变得纯净、文明。(作者:虎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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