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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办案人写“欠条”

来源:犹太大胡子 作者:犹太大胡子 发布时间:2017-08-25
摘要:案件透视 证据事实足够多 最高检: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http://news.jcrb.com/jxsw/201502/t20150220_1479350.html检察办案人应该是干净、诚实的人还原历史真相;用案托刘建雄的电话录音证明,青海检察机关办案有人贪脏枉法;一个案到手40多万现金。
案件透视 证据事实足够多 最高检: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http://news.jcrb.com/jxsw/201502/t20150220_1479350.html检察办案人应该是干净、诚实的人还原历史真相;用"案托"刘建雄的电话录音证明,青海检察机关办案有人贪脏枉法;一个案"到手"40多万现金。这其中还不包括办案人匿于储蓄所的30万现金以及办案人张艳私自弄到手的6万存单。办案人张艳众目睽睽之下还原历史真相,青海检察办案人张艳"举报"又"捞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重大犯罪案件法律监督权;用证据说事实。政治生态要山清水秀;做到有腐必反、除恶务尽,绝不放过,那怕掘地三尺。青海省政协副主席,提案委员会主任,党组副书记卫生厅厅长,卫生厅党组书记陈资全青海省政协副主席兼卫生厅党组书记陈资全所掌握的权力范围及势力,涉及似乎青海一切领域,就等于陈资全能够影响和左右青海这些权力及部门,一查就是一帮 ,一动就塌方。青海省政协副主席兼卫生厅党组书记陈资全在城西检察院西宁城西检察院办案人员张艳办案人员索要30万,存在储蓄所张艳深夜拿走6万事隔半年后"补欠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表示,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该项制度规定,既要加强对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案单位的监督,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是一个动态过程,涉及多个执法司法环节。要规范处理,各个执法司法部门都有责任、都有条件发现其前置程序中出现的问题。”相互监督、检察监督、上下级监督构成三道防火墙,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可以有效防止确有错误的涉案财物处置进入下一个司法环节。高检院督查后办案人张艳无奈“退款”36万现金每一个人,他无论做什么,说什么,从他一贯投机钻营、不择手段的行为、看他在"司法关系"中混迹多年,他是人脉关系越来越广,他认识公检法的人也越来越多。这些人在金钱的不断刺激之下,在纸醉金迷的花花世界里,以案发财,相互帮衬,里应外合贪赃枉法的同时,也代表了他们的思想追求和原则立场,劣迹昭着,无法尘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对纪检监察干部,首要的就是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来约束、来管理,对胆敢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案谋私的“害群之马”,必须严加惩治,毫不留情,绝不放过,那怕掘地三尺。高压反腐态势若有松懈,很容导致两股力量反弹:一是已经被打掉的大大小小的腐败老虎的家族及铁党集团;二是仍然没有暴露出来的潜伏较深的如青海陈资全为首的腐败利益集团。要认识到这两股力量背后面有着深厚的人脉关系和强大的财力基础。“反腐败”的意义早已经超过反腐败的本身,要上升到维护执政安全、为经济改革“护驾”的高度来认识。习近平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案托刘建雄公开说"青海公检法就是老子的天下"。可你又是谁的老子呢?案托刘建雄2006年3月,中央决策在全国首次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第一阶段是医疗领域中药品采购为重点。2006年4月;西宁城西检察院反贪局正在立案查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在药品采购让利回扣款中贪污问题的案件”侦查期间“。办案人员张艳早已经事先与梁挺商定“举报”内容:所以,审问中开门见山指名要供出的,恰恰是医院党委女书记宋怡贪污贪污药品采购让利回扣款87万元以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领导班子从医院药品采购“回扣”、“让利”款中至少贪污数千多万现金的窝案犯罪亊实。2006年5月13日下午3点:办案人员张艳已经指名要供出的恰恰是医院党委女书记宋怡贪污贪污药品采购让利回扣款87万元。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女书记兼人事科长宋怡涉嫌贪污医院药品回扣款近百万元:被西宁城西区检察院反贪局直接押来依法传唤,引起青海官场恐慌,许多人生怕被顺藤摸了自己个儿脖颈子那个瓜。青大附院党委女书记兼人事科长宋怡青大附属医院主管药品采购副院长达嘎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何文林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院办主任樊高林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杜义雄4月24日深夜,张艳等深夜到家中抓走杨薇当晚便投入审讯,一直持续到第二天下午,审问人员吃喝休息,讨论方案,接着再审。直到晚上又是通宵达旦的审问,从4月24日深夜至4月28日四天四夜持续关押在检察院连续审问:刑讯逼供,指名医院女书记宋怡要供。这里需要说明:关于持续关押审问四天四夜刑讯逼供的内容,检察机关没有4月24日至4月28日过程中每审必录的"全程录音录像。除了当事人事后叙述外,还有省检李勇及城西检察院办案人员描述印证。(有录音)下面这些内容是这样发生的。青海四月,高原气候,时有雨雪,日夜温差特别大,省委每年供暖至五月,抓楊薇从家中带走时,杨只穿一身单衣裤。深夜审讯中张艳身着羽绒服,其他数名检察人员全穿冬棉服,被审人员坐在审讯室地面固定的一个铁板椅。1.在4月24日至4月28日整个过程中,审问人员不能提供给杨薇吃过任何食物的事实证据。2.在4月24日至4月28日整个过程中,审问人员不能提供让杨薇去过一次卫生间的事实证明。3.在4月24日至4月28日整个过程中,审问人员不能提供让杨薇正常睡眠的事实证明。上述内容,空口无凭。在省检控申部门召开面对面会议上,检方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对楊薇审问四天四夜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因为全程根本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本案关于审问楊薇的所谓"同步录音录像",是改变案情后4月28日下午3点摄制的。张艳指名要供,目的太明显。医院女书记宋怡经常派人到药供室提取现金。1998年12月4日上午,宋书记打来电话,派人事科陈静,宣教科长马赋到药供室提取7万元现金。俩人来提款时,杨薇坚持让两个人写收据才交钱。这原本很正常一件事。来人回去后,宋书记雷霆大怒,斥责楊薇:你究竟想干什么?我用钱是院长办公会决定,你算老几?弄个收条想干啥?1.宋怡,原医院团委书记,年轻能干,颇受院长李金福欣赏下,"升"为党委副书记兼人事科长:女色淫权,一人之下,,重权双握,万人之上。2.90年代,医院药品采购领导一把抓,他们亲自与药商开价谈回扣,药商将回扣现金如数交到药品采供室,院领导们再派专人如数提走,这样贪了钱也根本不留痕迹。杨薇这样做,实再迫不得己,如此下去,出了问题自己扯不清。杨薇这样做,当然让女书记非常不高兴,于是乎,告了恶状,院长动怒,大骂之下,让杨薇把收据退给宋书记。杨薇害怕出事,留了复印件,这个内容而恰恰只告诉了梁挺一个人。宋书记因为霸道,气势汹汹把这件事弄的很声张,这件事进了梁挺耳朵,又掌握楊薇有复印件,梁挺心存杀机,要扳倒宋怡,埋下了导火索,楊薇也就此惹上了杀身之祸。自2002年起至2012年,为这女书记,三次被抓,二次判刑,这是后话。若不是这些原因,这年头,不是逼急了,谁没事想着去"举报"?医院贪污成风,这些领导背景复杂,利益关系盘根错节,一般人,根本惹不起。但是这世界很多事,由不得我们自己。给宋书记取钱7万元的马赋死了,陈静活着,她说:钱交给了宋怡。(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张艳要供宋怡,恰是专指这个七万元内容来的。按常态分析,只有梁挺知道杨薇手里有宋怡的复印件。但是张艳此时并不知道,她和孟虽然避开了赵一平,事情却不她们掌握之中。面对要供,楊薇据实而言,讲到了医院领导提取每一笔现金,自己都留有原始记录,这也便是张艳认为的"帐本"。这个"帐本"即可帮梁挺扳倒女书记,又是一个可立功的大案,惊天动地弄出医院整个一个领导班子大窝案,又替孟祥涛铺垫升迁之路:(此时赵一平己升市副检察长,组织考察之中)可是一箭三雕,千载难逢。可惜了,张艳此时昏了头,忘记了赵一平在城西经营这么久,手里能没有自己的人?但张艳慢了一步。因为做事目的性不纯,她们不敢大白天押着杨薇进进出出,她们怕惊了医院那些人。只有晚上趁夜色行事,但第二天晚张艳等人押楊薇又回到家搜查"帐本"时,早有人先一步取走了有关医院领导从药品回扣款中提取1600多万的各类原始票据......。张艳十分恼羞成怒,对楊薇说,我就吃检察这碗饭的:你这次死定了,这次你就当替罪羊吧,我说弄你几年,就一定做到。(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是谁在这种时刻抢先一步转移了"帐本"?他是我亲兄弟,家中排行第五,刘建雄。用市局主管刑侦副局长张海民的话说:在青海,刘建雄是非常狡猾的"老江湖",黑白两道通吃。刘建雄是如何搅进本案?原因很简单:张艳并不知道,省院下基层煅炼在城西的、也是办案人之一的李勇,恰恰又是刘建雄的"铁哥们",说来话长,简述一下,李勇曾出过重大车祸,一死三伤。刘建雄碰巧在现场,开车送李勇去医院,保了一命。刘建雄第一时间便知道他嫂子楊薇被抓是顺理成章之事,当报昔日救命之恩。也是人之常情。但对刘建雄而言,机会来了"捞人"诈钱......。他有条件要参与案中,刘建雄调来两个人:市检察院退休处长张建国、张建京哥俩。哥哥张建国与赵一平称兄道弟的交情。弟弟张建京与叶海生"亲戚"关系。再加上"内线"李勇,一场大戏紧锣密鼓开场了。"捞人"赚钱---管他娘谁的钱。也就是这种关系下,他们分工明确,快马加鞭。在张艳要供审问中得知杨薇手里竟然有"帐本"时,4月25日上午9点,城西反贪局有人已经赶在张艳之前电话打给刘建雄,帐本必须"消失"。刘建雄片刻未停跑到我家中取到手,当即驾车送往兰州家中。接下来,刘、李里应外合,开始他们一步步计划。首先,第一步,刘建雄将宋怡取7万现金的复印件交李勇,李勇很快电话联系了宋怡,当天晚上,宋书记丈夫张抗军(省厅保卫处处长)见了李勇:信封里装了6万现金,张艳、尼于、李勇三个办案人每人2万,这叫"封口费"。第二步,赵一平很快要陪市政法委书记、省政协副主席去美国考察,急需美国钱,刘建雄用人民币高价11:1兑换了5000美金,专人递交赵一平。用刘建雄所说:"这些都是医院当官贪钱的原始证据,落到检察院手里还不杀人灭口?这些东西找医院那些当官的,至少也换个500万吧?我让李勇拿复印件给宋怡看,就是让他们知道我们手里有东西。"然而,事后我认为,正是这个举动,刘建雄帮宋怡确定了杨薇对经手的所有事都留了原始依据,导致整个医院领导恐慌--更使卫生厅长陈资全内心不安,他是从医院发家起步的,弄了宋怡,接下来必定弄到他身上,一揪一大串。就此,方方面面的力量开始运动起来了,最终导致对楊薇杀人灭口。注明:刘建雄与宋怡姐姐宋云娜(市局出入境处)、姐夫王建国(城中分局)关系非指一般,所以,刘建雄长年拉人去境外赌博,这个关口必须稳定。刘建雄的存在,自有催生的土壤,这个问题倒是值得反思。三.调转船头的"替罪羊""张艳梁挺商量好举报,由张艳拿到城西,找孟祥涛,孟祥涛认为只有等赵一平走了动手比较合适"。"赵一平是李保国的人,李保国原来就是城西检察长,他们与医院领导经常在一起吃吃喝喝,基本上没副手什么事,多少年了就这样,这在城西并不是什么秘密,张艳要供宋怡,她根本不知道已经捅了马蜂窝。那是她根本无法控制的。""张艳不知深浅",只是利用赵与孟的隔阂,替哥们梁挺扳倒宋怡,但她知道赵一平与医院领导的关系,她并不知道的是,社会官场中利益是纵横交错的。办案人员尼、张等人指名点姓要供医院女书记宋怡贪污受贿事实之后,5月13日下午3点,将刚从外地旅游回来的女书记宋怡从医院办公楼直接押到反贪局审讯室。押走宋怡,惊动了许多人。青海省反贪局长李保国直接公开干预;亲自打电话下令给城西检察长赵一平: “立即放宋怡”!市检X副检亲自开车赶来,坐在反贪局:要亲自看着立刻放人!之后,女书记声嘶力竭大闹反贪局,扬长而去。宋怡书记呵斥称:一个小小的城西,竟然敢动我?!那天把宋怡一押到反贪局审讯室,怒火冲天的女书记声嘶力竭,喊叫声充满整个二楼,检察院的人都伸出头听这女人大喊大叫,厅长局长不离口地叫着,埸面十分尴尬,检察院人手忙脚乱的,连张艳顾不上手里的案子,正在"讯问",张艳出去了又进来,急急忙忙说:走吧走吧,你赶快走吧......。那一天,我就在反贪局,正被张艳、李勇"询问",在传讯宋书记对面办公室,张艳出出进进,心绪不宁,办公室的门也没关。用城区检察院自己人的话说,张艳这时才知道捅了马蜂窝,这局面孟祥涛根本控制不了,省反贪局长李保国他根本得罪不起。案到此时,各路人的"表演",案情差不多的眉目渐渐清晰了,赵一平说,人己己经抓了这么些天,再不能放出去。那么,孟祥涛,张艳,要分两步走:1.要供杨薇搞宋怡,这里先放下不多说,肯定已经不可能继续搞医院领导。2.另辟蹊径,套杨薇,以诱供口供定罪,梁挺出面"捞人",以案发财。(我手中的证据表明,在医院领导班子贪污药品回扣款中宋书记从90年代就己提走87万元现金,这不是一笔小数目,不管她事后有少理由解释、推脱、掩盖都不起作用,无论检察机关"内鬼"替她怎样洗清罪责,一句话:你无论什么理由手段黑箱操作,这个钱是药品回扣款,你拿走87万现金,有证据。)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女书记宋怡涉嫌贪污医院药品回扣款87万元:有事实有证据,被西宁城西区检察院依法传唤,青海省地方反贪最高领导局长李保国公开出来直接干预立即放人:并且毋须理由。这也是事实。立即放掉一个贪污药品回扣近百万的女书记,却以牺牲国家利益、践踏党纪国法为代价,确实做到了祸国殃民,又是那么地道貌岸然的事情。如此地方政治人物的一言一行,也确实有着一手遮天的功范效应,或者叫做政治定力影响,往往其行动本身就是一种声明,他们就是要打着红旗反红旗。地方检察院依法传讯一个涉嫌贪污药品回扣近百万元的仅仅是一个“副处级”医院女书记,地方最高反贪领导李保国毫无掩饰亲自出面开脱阻止,立即放人,这便是在青海地方为何腐败问题官员难以得到处理,贪腐官员难以得到严惩的原因之一。李保国必须给共产党、给中纪委一个交待。陈资全、李保国这些人贪污腐败不以为耻反为荣,他们在一个地方一定要显出自己权力的重要性。女书记宋怡是地方官员利益集团眼中"自己人",是绝对不允许冒犯的,所以,用女书记自己的话说;一个小小的区反贪局,竟然敢动我?!得势尽猖狂。你看看她:母老虎的狂妄到了何等程度。女书记宋怡非一般女人,她狂妄自有她的道理。90年代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年购药品己高达1亿元人民币。己是一块发财风水宝地,每年大量的药品采购、医疗器械及敷料等采购中都有巨额利益夾在中间源流不止,于是医院领导非常精明广开财路,有富共享,有财大家发,有意招揽、吸引官场各层面参于"掘金",有省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纪委、有物价工商审计、有名有权有势的人物蜂涌而来,如此形成纵横交错"关系网"、"利益输送链",医院出问题,四面八方救援,无所不能,天下无敌。宋怡被传讯就产生这种局面,这种局势暗流涌动气势磅礴,张艳肯定控制不了了,孟祥涛也扛不住,地方检察机关省市两级领导压下来"放人",他们也只能看着女书记昂首挺胸干瞪眼。所以有时候,反腐到了一定程度,在青海这个地方就很难反下去;原因是诸如这种女书记背后利益集团触及到的是地方大人物,触及到了地方“大人物”官场霸道下,犬牙交错的庞大的利益集团各层面,于是,自然就开始权衡利害关系,自然产生对抗中央的明一套暗一套,阴奉阳违躲避反腐的强势风头,风头过后贪腐依旧,而且更是狡猾、隐蔽、猖狂。赵一平随后从北京办完莶证赶回来。上班第一天,早上9点便给批捕科打电话:"什么够不够条件?杨薇必须捕了,先捕掉再说"。批捕科认为:办案人张艳个人拿来的"举报线索"存疑,并且要供后的内容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准逮捕"。办案人张艳声称:你们只管先批掉,出了事我担着,我给检察长打电话,批捕科不同意。城西检察长赵一平检说:“省检(李保国)、市检领导天天打电话过问这个案,态度很明确:杨薇,人绝对不能再放出去,知道的太多。无论如何也必须要判掉!”全案改变案情,调转船头。以杨薇自证其罪的口供侦查个人受贿,提起公诉。赵在检委会上要求;全案提速办理,集中力量,楊薇受贿尽快交公诉。赵一平甚至亲自开车送办案人提审。在起诉书中认定杨某受贿的所谓"证据确凿"的事实却是办案人员伪造,篡改的虚假内容。从立案、审查、公诉一路畅通。?1.张艳这样对我说:我就吃检察这碗饭的:你老婆这次要打头的,打头你懂不?我也是女人,看杨薇实在可怜,帮了你们,咱俩可以做朋友,往后我还可以帮你。人家梁挺自己掏腰包请了我们检察长......。2.反贪局长叶海生说:杨薇自己可是交待了50万呀,我只搞了几万块,看一个女人多可怜,就看杨薇以后表现了,她手里的"帐本"真的找不到了?别再出问题了,我是为你们好。3.孟祥涛检察长这样讲:你们手里的东西(帐本)怎就找不到!张艳搞的什么事?怎么弄成这样?我看她怎么往下演。这些帐本可是医院当官的罪证啊。怎么会这样呢?4.律师慈永钢说:你跟检察院斗,是以卵击石。认了吧,聪明点。5.李保国说:(刘建雄转告)给你哥说说,别闹了,他老婆在我手里。告下去在青海会得罪很多人......。我回答说:杨薇,是我妻子,是我儿子的母亲。你们也都为人夫人父,你们有权,但做事不要太不讲人性。(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社会正直,邪恶不横。?法律正直,良心有用。这里做个说明:赵一平、叶海生:"......都是省反贪局长李保国的人,跟医院领导关系非常好,经常一起吃吃喝喝,己经多少年了,李原来就是城西检察长,后来到市院,又到省院,郑孝先(省公安厅长)女婿嘛......"。真正的事实在告诉人们,办案人是会撒谎的,办案人是会偷换概念的。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人间的正义,这关乎到他们对法律的忠实信仰与否、更关乎到我们对法律的信任问题。有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才有对法律公正公平的认识和保障。?(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孟祥涛决定以询问通知书深夜到家中秘密抓了杨某。连夜车轮战突审指名点姓要供了;医院副书记宋怡从药品让利款中派人取七万现金的详细内容;因宋并不止一次派人拿钱,就此引出了医院领导们的贪污问题。其实,检察院内部人心里都明白,孟祥涛此举中剑走偏锋,拿下了医院领导班子的贪污腐败事实,便己直指了赵一平。孟张等认为杨某手中有“东西”,于是避开众人,第二天又是深夜趁夜幕,押着杨某回家突击搜查。结果,孟祥涛见众人押着杨某败兴而回。办案首先讲程序。认真的法律工作者,不但懂得尊重程序而且还懂得尊重他人的知情权。而不是夜深人静,偷偷摸摸。孟、张、尼、李几人商量拿不到证据,宋怡这一帮人啃不了,杨某以“讯问”己关押超限再搞不出东西只能放人,但事情弄到这个地步已经收不了场了,孟张另有主意。孟祥涛搞侦查的,早有替补方案。那么,他们究竟做了些什么?为什么这样做?引用他们内部人事后的讲述,骇人听闻,损人命的勾当。“我们给扬设了个“套”;讲了汽配城有个老板我们抓了之后是50万的事,我们特意讲给杨说,人家这个老板很干脆,说自己有个50万存折,讲完我们就让他回家了,杨某肯定在听。”“我们为了诱惑杨某,答应说你只要讲50万就可以回家了,当时商量方案的有孟、叶、尼、张几个人,关了扬某己经三天三夜,再关下去很麻烦。第三天亱里九点开始,分配人员、每两人一班每班继续轮番审,一直不间断搞到凌晨5点多后;扬某终于熬不住了开始说了……”“ 一个女的搞成这样连续几天几夜也看着挺惨。”“我们一再讲汽配城老板50万的事强化杨某的印象,只说是经济问题人家老板讲了50万,我们检察机关会调查哪些是正常收入哪些是非法收入,人当时就直接放了。”“张艳说,前两天你们医院也有人在这里,讲完了我们就放人。我们不会说出去医院根本没人知道。扬某几天折腾下耒没吃没喝又不能睡觉肯定招架不住顺着这个话题便入了“套”说,我交待50万。“我们早强调了就讲50万,也别70万80万,那样太大不真实。因为张艳哥们举报交了底,她知道宋怡拿钱时扬某是经办人,而且张艳这个哥们与扬某关系特别好,最后还跑到反贪局质问张艳;谈好了弄宋怡!你把杨给弄了我以后还怎么见人?但张艳弄不了宋怡,事情搞到这种地步只能硬着头皮往下走了,她顾不了那么多。”“扬某一个女人几天几夜折腾又软硬兼施、一点喘息都没有只能按我们说的讲了50万。扬某以为能回家。”“张艳兴奋的不得了,说;一分钟也不能停,继续审,必须让她凑够50万;一个一个讲!但怎么审,怎么弄也根本湊不出;杨的神情状态也根本讲不清什么了,颠三倒四只湊了30万,根本没有头绪。”“张艳说;你这个乂!我就不信湊不够50万!但确确实实搞不出更多什么了。只有整理完后,一个一个找人调查落实。”(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深更半夜被人突然从家中抓耒持续几天几夜这么长一个“讯问”过程,仅仅凭孟祥涛主管侦查权下的一纸“询问通知书!”这种抓人方法和审讯手段一般的人连续搞几天几夜都根本受不了,何况一个身患多种疾病又刚做了手术后年愈50的女人!这对她是一种残忍的折磨--精神的、女性肉体的折磨。可以想像,如果一个女人肉体上遭受这样孤立无助、生理需求的上厕所都被禁锢,任由七八个人采用各种方式不间断关押审问并不留痕迹的摧残,确实可以达到让她交代什么她都能交代的地步了。搞不出杨某有罪供述、宋怡又唯恐啃不动(事实证明孟张确实啃了宋怡却招耒省检市检的怒斥)这样深夜秘密抓人审讯一定收不了场。从检察机关内部的透露己经证明了这一点;张艳主笔的起诉意见书中明确:4月27日“依法”立案,却屏弃了之前三天三夜的关押在检察院中的审间,溯本追源恰就证明仅凭张艳参于的匿名举报根本没有其它证据事实深夜密捕的检察法西斯。我们都在一个依法治国为方略的民主法治国家,我们可以想像出;这种审讯一个女人精神会不会崩溃,至少到了崩溃边缘。她的肉体己经受不了、肯定受不了。张艳也是女人、也是妻子、也是母亲;从这一意义上说,痛苦造成人精神上肉体上难以忍受的程度后,“任人摆布”也就很自然形成;刑讯逼供能够获得刑讯者审问者想要获得的任何口供内容,这一点不可否认。在这里所要探讨的是孟祥涛张艳等人为什么要在杨某己经在审问中首先讲出医院领导班子贪污药品让利回扣款的腐败集团内容后,使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刑讯逼供扬某自己必须讲出50万这样一种办案目地为什么?在这种逼迫下的“供述”中孟张等人选取了李成龙、王云、侯西和三个人做为证人。而且在王云即有“证言”又有杨某借条为书证的本案主要证据上大做文章、竞然创西宁城西院办案史纪录的6遍笔录固为“铁证”却是虚假证言。王云出示的“借条”只有12月29月并没有年份。在案卷笔录中侯西和的“证言事实在1999和2000年”,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批捕科认定“不符合条件,不予批捕!”。但在孟祥涛批准的起诉意见书中全部改变成为:2001年3月至2003年8月扬某任受聘副主任的“期间”;这样使形成了:“职务犯罪”。其实即便如此;按照高检院相关规定;杨某讲的医院领导贪污集团以及巨大数额也是重大举报案情。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顾永忠教授讲;刑讯逼供在中国己经几千年历史、而中国禁止刑讯逼供也有几千年历史。从汉文帝废除肉刑两千年过去了;不但我们废除不了,也解决不了。看孟张手法便显矛盾点.;这二人绕开检察长赵一平去北京走后抓人审问就是非要搞出副书记宋怡的事、深亱审问最终不仅搞出了一个宋怡;搞出了一大帮贪污的领导,但全案却以扬某个人获罪终结?这么一个大黑幕就永远不被揭穿?为了继续掩盖,在有人授意指使下,2012年春节,西宁城西检察院对杨薇第三次抓捕,这一次采取了跨省秘捕,立案原由依然是2006年本案中楊薇的"口供交待",检察机关追诉查清的余罪。西宁城西检于2002年3月,2006年4月,2012年2月总共三次抓楊薇审问,前两次均为要供"医院领导的贪污问题"。2006年最终以楊薇受贿结案公诉判刑。动用国家力量跨时7年,动用国家机器第二次追诉第二次判刑,是余罪吗?显然不是。因为依旧以2006年杨薇自证其罪的"口供"定罪。就第二次追诉的"余罪"内容,显而易见是:国家公诉机关动用如此的国家力量当初并非查不清追不到,而却在7年之后大动干戈,不惜跨省追捕,如此耗时费力浪费国家资源?而同是"案中案"的医院领导贪污腐败1600多万却视而不见?讯问女书记宋怡引来反贪局长李保国"保驾"。今天,我们摆上桌面讲反腐败,讲法律,讲证据,讲事实,讲政治,但别耍流氓。其实问题一目了然:因为当事人杨薇手中掌握了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污药品回扣1600多万元的"帐本",在2010年起,我将其中部分证据照片在互联网公开举报。举报循私妄法,掩盖贪污腐败的一群人。你们对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及女书记宋怡的贪污受贿压案不查,反复抓楊薇两次判刑,就是杀人灭口。这桩丑闻在青海官场人所知晓,压案10年不查:女书记以被如此庇荫颇自豪的招遥过市,依如继往,当官贪财。女书记宋怡这些人在医疗领域贪污腐败近20年,不以为耻反为荣,敢贪敢霸证明他们在一个地方一定要显出自己权力的重要性。没有中纪委严查,在青海官场,是一锄挖不出青海医疗系统"天景般"的腐败的。事实证明,就是这样贪脏妄法的办案使然,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女书记宋怡是青海医疗系统集团腐败的标志性人物。法院在第二次判刑后说了如下内容的话:第二次抓人,检察院内部分岐就大,但有领导指示了,必须抓。公诉争议更大,还是因为领导亲自有指示,让我们只能判掉。历史的改写在于证据。动用国家机器,对一个知情人反复下如此一番大功夫,反复判刑,同一案中指名要供弄出的医院领导腐败问题一直压案至今不查。这才是城西检察机关的"软肋"。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以案杀人灭口。所以,这7年不断举报青海大学医院领导贪污腐败确实让他们很恼怒:公诉科长王海东说的:"你不老实,我就继续搞你!"一语道破了"天机"。每一个人,他无论做什么,说什么,都代表了他的思想追求和原则立场。早在2006年8月开庭那一天,公诉科长王海东就说了:"我们就看你以后老不老实了,你不老实,我就继续搞你!"如此办案,让我家破人亡,倾家荡产,母死案中,我当然"不老实",在未判决前,我便向中政委、高检院控告。最高捡批转省院督办。孟祥涛等退出现金人民币36万元。只是"公开检讨"不了了之。对于上述西检公刑诉(2006)119号案如此贪脏妄法的办案,2006年9月起,对本案办案人员贪脏妄法,以权谋私,以及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领导贪污药品采购回扣款的腐败问题,不断向各有关部门及互联网上实名举报。许多人坐卧不宁,你们打电话威胁恐吓:你再举报,我们就搞你老婆孩子,让你生不如死!(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果然,7年之后,第二次又在楊薇身上下狠手。而城西检察院到我家中告知:楊薇2006年口供中的"余罪"。也就是说,第二次判刑源于2006年刑讯逼供中的口供,动用国家力量和权力历时7年"查实"。2006年4月24日深亱从家中抓人直接押至审讯室突审持续关押审问四天四亱没有“全程同步、每问必录、不间断的视听资料。4月28日下午3时:张艳找来管财务的李桂莲对扬薇说:“我要给你录个像;你听好了,不能乱讲,只讲你自己交待的受贿的内容;我问什么你讲什么,你给我记好了”!至此要问了;扬某首先讲的医院领导班子从药品让利回扣款中贪污巨额数款的同步录音录像何故不做?而偏就后面的内容专门填空摄制?法律不能保证的事,这种录音录像能证明什么名堂?最简单的问题是;谁能确保这个“全程”究竟是某一天某一时?掌握录音像设备开关的是审问者,开不开、什么时间开、开多久都取决于审问人。仅此而言:用录音录像固定证言是件好事,但显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掐头去尾,断章取意,事后补“空”,因为张艳有资格、有胆量、有需求、有权力颠三倒四混淆视听。因为张艳他们实际是搞“兵变”,其中更主要的目地直指赵一平!赵一平升官,赵一平抹不掉跟医院领导交往史。所以仅凭张艳“哥们”的匿名举报的一张字条便敢深夜直扑家中抓人审问、再深夜突击押人回家非法搜查,他们根本没有思量;随后的变故让他们自食其果的结局在等侯着。检察机关内部都清楚;张艳从自己哥们手里弄了个材料找孟祥涛私下商量干了这么一人件事。在扬某被关押审问刑讯逼供“讲了50万”,4月27日早8点上班后;孟祥涛对扬某丈夫要求;扬某交待了50万,限你10天交检察院50万现金;给杨某争取减轻处罚的积极态度。孟派人给了帐户;家人只湊了30万交入该帐户内;这是孟祥涛在得到扬某供述50万之后派人专门开的户头---某商业银行储蓄所。用意一目了然了。但孟祥涛此时并不知道张艳、尼于鹤云、李勇在此之前从扬某家中私拿了一张6万元存单;即未上交也没入案卷登记,他们派人传话给扬某家人;用3万現金换回6万存单,不然没收你们一分钱也落不着!4月28日下午3点张艳给扬某拍摄完“全程录像”后当晚送看守所拘留;检察长赵一平说交钱可以办个取保嘛,赵一平要去美国考察;缺的是美国钱!孟让张艳几次“传令”;必须交够50万再说;扬某丈夫家己凑30万交到孟祥涛指定帐户内了,其老母八十年纪心急憔粹,逼得无奈粹死本案之中。办案发财,截止此时孟祥涛专门帐户内己有30万現金。张艳等人又深更半亱在扬某家中私拿了6万存单,这己是36万现款。1.本案中5月1日上午:梁挺(本案举报人)到反贪局张艳办公室问:你们不搞宋怡了?弄了半天把杨薇搞了,不是说好了吗?叫我以后怎么做事见人啊?2.本案中5月1日下午:梁挺(本案举报人)到家中称:"你们这次事大了,案子是吳官正交省院的"。"陈厅长委托我全程关注......"。"我在省院有熟人,你先拿20万我去活动活动......"。3.2012年4月1日晚七点,案托刘建雄说:"检察院花的钱你必须认"。(地点:北京长安大街中国职工之家(真武庙路1号)鲍鱼王子丁香厅)案托刘建雄说:"这个案,检察院就花了40多万,这个钱你必须认"。4.主管自侦副检察长孟祥涛说:"你们交检察院50万,可以证明认罪态度好。我可以给你们办取保"。案托刘建雄从我手中分二次索要105万现金"捞人",却交给检察院30万。张艳说:必须交够50万。这个案里这些人,以案发财里外两头吃,这已经是80万。(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我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这就算作“公扣”,那么我还要说有证据说明除此之外这件案检察机关还有“私拿”的40万现金牵扯一串人!这种方式、手段、目地下又要杀人灭口、又要诈取钱财,甚至“举报人”都公开到家中开价20万“捞人!”希奇古怪的人人见钱眼开;有枣没枣谁都打他娘一杆子!他们的渙散简直就象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赵一平敢!孟祥涛为什么不敢?检察长们敢,张艳们又何来不敢?诉讼全程是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全过程,每个环节都有法律职责岗位责任的把关人;留下买路钱!谁又关心张艳用6遍笔录固定虚假证言?张艳就有胆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伪造自己私扣钱款的“上缴”笔录!就在高检院交办青海省检察院督办孟祥涛张艳必须退出非法扣押的36万巨款前三天;反贪局长叶海生派人传话;30万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全部没收!由我们城西院内部“消化!”四.伪造证据一.用6遍笔录固定即有证人“证言”、又有“借条”书证的"铁证",却是固定了办案人员造假的伪造证据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起过12小时”。我们从办案卷宗的“法律文书”中可以得到验证:4月24日深夜到家中以“询问书”押人到审讯室突审。4月27日“依法立案”。4月28日下午3时三天三夜之后拍摄“全程录音录像”……。询问通知书未填具体“传讯”的时间;实际是4月24日晚上10点之后到家中“密捕”。以《起诉意见书》所示:依法立案是4月27日,实际是当天下午。这个过程证明了当事人深夜在家中被秘捕后,直接押入反贪局审讯室,持续关押审问3天3夜的非法拘禁违法办案事实过程。就全案現封存的卷宗内容、及办案人张艳事后补拍摄的所谓“全程录音录像”内容佐证;这些内容需要72小时这么长一段过程审问后“依法立案”?!三天三夜天昏地暗的审讯中,深夜被抓的当事人被持续关押在反贪局审讯室中,在诱供下供述自己“受贿”:自证其罪,这成了改变重大案情的转机!于是,办案人以"供述"私下找耒“行贿人”王云做笔录。情况是这样的:“‘行贿人’王云每次耒都是与办案人张某单独在西面的一间办公室谈话,没有第三人”。“行贿人”王云称;“杨薇以三种借口,无数次向其逼迫索要人民币現金数十万元,因被逼无奈只有先拿了3万现金‘应付’”。但是接下耒的描述就开始离谱:“当事人在收到手3万現金后,立即当面给‘行贿人’写了个借条,之后再没有索要……”。没了下文。办案人员张艳等将上述内容用超长规多达6遍笔录固定成“铁证!”然而相反也证明了;全案从4月24日深夜密捕抓人审讯到4月27日以“供述”立案共72小时:这就是三天三夜这么长时间过程中根本没有“每问必录”的“全程录音录像”!否则,做那么多笔录抵不了一个“每问必录”的真实性。办案人员究竟为了什么目地如此“空白”了数十小时的审讯内容!?隐藏了多少重大案情内容?!本案从侦查、审查到公诉;全案中当事人辨解竞无一字记录!用明目张胆超常规的方式下,用6遍笔录固定的内容以“恢复过去发生的事实”,这种认识活动在法律规定之外暗中操作的“毒树之果”该由谁吞咽?如果不局限在法律的语境里,我们可以完全推定;用一种同样的方式反反复复去“证明”一件不存在的事,其强显的造假目地,一般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感觉和发現这其中必然的存疑。而且又有谁能够把糖和盐放在同一个罐子里呢?这种不可思议的荒诞行为的用意,大凡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这样做,因为非常愚蠢:这是一件《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西宁城西检察院自侦案。如果没有刑讯,如果没有口供,侦查的“穷尽手段”受真正的法律制约,相对之下的“侦查”将会形成难度,使办案思维的重大路经改变成为难题。有些人不搞刑讯是办不了案。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整个侦查过程就是要按照法定程序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合法证据决定认定事实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心只有一个内容;合法的证据。证据的数字化三性中视听证据必须保证同步的真实性也要做到“第一存储介质”,独立封存前三方签字:①当事人莶字②办案人莶字③技术人员莶字三方莶字的目地在于;以确保证据第一存储介质原始光盘的真实牲、不可调包替换的身份定性、不可擦改转刻的加密独立性之“三性”。用办案机关自己内部人的话讲;对证人王云(行贿人)的“证言”内容,“即有书证,又有证言,竞然搞了6遍笔录?这可是我们单位办案史上的第一回 !”这其中有一个重大“漏洞”;就办案人张艳所做的6遍笔录中:“证人”王云所称:杨某以种种借口、反反复复向其“索要”的是数十万现金!而为何在《起诉意见书》中变为受贿的法律性质变更?更滑稽的是,王云“面对”如此百般“索要”下,“被迫先试探地给了杨某3万元”后,杨某竟然当场写了张借条给王云!之后也再没有继续发生“索要”……。这种“故事情节”合乎常理吗?〔此内容以案件卷宗有证可查〕“行贿人”王云出据的这个杨某写的“借条”日期落款只有“12月29月”没有年份。于是办案人张艳等在《起诉意見书》中将其确定为:“2001年5月至2003年8月‘期间’”!……公诉审查照搬!一字不差,(公诉人王海东:西宁城西检察院公诉科长、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这个“期间”以《起诉意见书》中2001年5月至2003年8月跨度为两年另90天,共27个月!总计810天!检察机关《起诉书》根本没有确定在此“期间”哪一年的12月29日这一天!(其中共有两个“12月29日”)这种各业务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制约的规范操作机制、岗位责任、操作要求,是相互监督,相互配合,保障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当如此伪证“证据”通过这些法律规定的业务岗位监督职责时,每一岗位和部门都有定位责任下的守关人,都应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操守。然而: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出耒第三天便找出“行贿人”王云所说内容中“借条”的对应新证据:王云亲笔所写;“收到借款3万元”的收条!并找了本案辨护律师。新的证据下:本案律师慈永刚却说:你跟检察院斗?那可是以卵击石!人家动用的是国家力量……认了吧。最令人尴尬的是“证人”(行贿人)王云自己亲笔所写的这个收条清清楚楚写明的时间却是“2000年4月13日”!比办案人固定的“铁证”的时间往前提前了一年!整整差了数百天一年多!由此推定:王云“收条是2000年4月13日”,那么,杨某所写“借条”12月29日对应在1999年最后倒数第三天!离西宁城西检察院《起诉书》中时间差去了一年另五个月!真正荒谬。一个案,在《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优秀反贪局》、《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诸多“精英”打造的执法办案中,如此随意变更挪动“证据”的时间和内容真实性,并经过层层面面多少部门审查,都充耳不闻!视而不見!那么;其内容又怎么可能是“证据确实充分”!?先进院办这种"铁证"?真是可歌可泣!办案程序复杂、环节多,每一件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各级领导”审批,而每一个把关的环节即可以仰人鼻息/又可以左右案件的处理,其中,案件中涉及各环节把关决定权都不同程度上受领导或“上级”明指挥、暗指示的制约。本案中,西宁城西检察长赵一平一再强调说:“省院,市院领导天天打电话过问杨某案,态度非常明确:杨某知道太多,不能再放出去!必须判掉!”(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西宁城西检察长赵一平检察长赵一平在检委会上要求:“以杨薇个人受贿,全案提速办理,尽快公诉掉!”然而,为什么西宁城西人民法院受理公诉后要求:“立案原始依据必须要真实”?!这说明己经暴露出的问题:“举报线索”本身是由办案人张艳拿到检察机关,与主管侦查副检察长孟祥涛商量“先把知情人杨某抓耒,搞出本东西再弄女书记宋怡”,为避免打草惊蛇:因为“检察长赵一平与医院那些当官的关系非常好”,孟祥涛决定;等赵一平去北京办理赴美国“考察”莶证走后再动手:“晚上搞,到家里抓人”。面对法院“立案原始依据必须要真实”的要求,孟祥涛召集反贪局长叶海生、公诉科长王海东三人“紧急会议”,弄了整整一下午,谁都不表态。最终是孟祥涛摊了“底牌”:“举报线索是张艳自己弄来的,必须要张艳自己写个书面材料证明立案原因”……。张艳不干,在反贪局办公室里大骂孟祥涛:“这个老狐狸,老奸巨滑,現在弄出事耒了,全往我一个人身上堆”!三番五次,张艳写的书面材料就是只字不提杨某供述内容都是“事先不掌握”的事实。孟非常恼火:最后亲笔在张艳所写的材料中加上了“主动自首”情节。张艳回到办公室又说:“孟太狡猾,让我这么写,一切露了都会推给我”!如此立案的“初查”在哪里?以本案经公诉部门交法院审理的《起诉书》为证:所谓全部事实中,又有哪些是“事先掌握”并有证据和事实的呢?!全部是当事人深夜从家中被秘捕持续关押审问3天3夜中刑讯下“自证其罪”的供述。(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即是如此,侦查、审查、公诉各阶段中的有关王云伪证的各种人前案后的“活动内容”贯穿,为制造王云“伪证”而掩饰其它,这些部门“掌门人”私下形成了根本无法改变的执法犯罪事实的“证据链”!成为“铁伪证”!也己成为 [西检公刑诉(2006)119号]案永远抹不掉的疤痕!1. 公序民俗,是还在先?还是借在后?借条日期只有“12月29目”,办案人以什么方法将历史原耒时间“铁定”在“2001年3月至2003年5月期间”?含糊其辞往后推了近一年?收条日期却是2000年4月13日!这一切为什么在“行贿人”与办案人张某多达数次的“一对一”商谈中如此疏漏了?是“行贿人”玩弄了办案人?2. 贿赂犯罪“一对一”,当事人逼迫索要数十万!仅仅到手3万元便主动写个“借条”授人以柄?那么行贿人即然己拿到“借条”为凭,何由又多此一举再出据个“收条”?如此画蛇添足?在全案中“证人”王云为何又只字不提自己曾写过收条的内容?当一个人描述过去发生的事件时,对自己与旁人同一时段所为的内容记忆偏差如此之大?这不符合常理。更重要在于“证人”王云出示的“借条”为何有对应的“收条”事实“证人”王云却隐瞒不说?而今,有“证人”王云亲笔所写“收条”若干,但办案人及“证人”王云却为何拿不出更多对应的“书证”?!这又意味着什么性质?3. 本案另有“证人”司法启、张俊都坚决表示,从没有给检察机关做证什么:杨某收受贿赂后将药商进入医院的药品全部使用完!(公诉人在庭审中如是说)以办案“笔录”查证,受贿人即然怕暴露,先是以“种种借口、三番五次”向王云这样一位在青海地方富甲一方的头号大药商背景深、关系硬、靠山大,敢向这样的大户富豪“威逼索要数十万”?而且又是大富豪王云却会“被逼无奈下,先试探地给了3万元”?敢下这么大功夫敢面对王云这种飞扬拔扈的大药商去“威逼索要数十万”,才刚刚到手仅3万元就给“行贿人”写了“假借条”,尔后,行贿人再多此一举对应写了“假收条”,从此“索要数十万”便没了下文?这究竟是什么“法定”逻辑?!如以检方公诉审查认定,这是双方协定“东窗事发”后的掩盖手段?那么現如今:当事人手中有“行贿人”若干收条为新的证据下,检方与“行贿人”至今7年了,却为何拿不出第二个对应书证耒?城西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其实是搬石砸脚的涉嫌办案人张艳等非法取证证据,伪造的证据的最好证据。那么,审查起诉人员与侦查人员不依法获取的证据(即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是伪造的证据),在法庭为什么不质证。更令人蹊跷的是“行贿人”王云等安然无恙。王云在青海绝非一般“药商药贩”。身价数亿,背景通天。且莫说楊薇当时身份只是个办事员,就拿时任卫生厅长陈资全都是毕恭毕敬,俯首帖耳,借楊薇三个胆,她敢"以三种借口,无数次向其逼迫索要人民币現金数十万元,"而这么一个跺跺脚地动山摇的大土豪会让楊薇一个女人搞成"被逼无奈只有先拿了3万现金‘应付’”?青海省药品大鳄王云.其名下就有三家经营药品的大型公司,每年在全青海省各大医院药品销售量高达几千万元,并且都是、利润最高、最“紧俏”品种,这类药品经营额在全青海省都属排名前位的药品销售,这其中哪一品种,什么规格,何类药品、多少数量又是检方审查认定的;收受王云这3万元后,在医院用药整个流程环节中“全部使用完毕”了?办案就要一清二楚,干干脆脆,水落石出。否则,什么是“事实清楚”!即然公诉人当庭诉词中的“证人”司法启、张俊为何拒不承认上述“作证”内容?(我有司法启、张俊原始录音)現有《起诉意见书》中杨某受贿是在“2001年5月至2003年8月期间”,以此为据,将青海省卫生厅2001年、2002年、2003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全部品种目录逐一查证,问题便尤为凸现,本案在检方侦查办案中,办案人为了个人目地下,办案人对证据内容发生时间随意改变,那么被改变后的事实内容错位下,绝不可能逐一“对号入座”,因此,证据没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人”(行贿人)王云虚假证言,本案公诉中,竟被办案人非常刻意用6遍笔录“固定”下耒,目地是为了掩盖深夜秘捕审问要供医院领导贪污问题的指名逼供的事实。公诉人王海东是《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在审查中却不去发現“偷梁换柱”下的掩盖医院整个领导班子贪污药品采购让利回扣款的特大腐败窝案内容!而是以此索要现金,让我花钱买"自首行为"!多么他阴诈。认识和准确把握“两个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侦查工作可能产生的主要影响以及在反贪侦查环节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的重点和难点、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运用“两个证据规定”水平,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观。说明1:早在2002年3月7日,西宁城西反贪局就曾抓杨薇要供。查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在药品采购回扣款中的问题。我找到青海省卫生厅长陈资全(原任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党委书记、现任青海省政协副主席),我说:杨薇不能替你们背黑锅!陈资全直接打电话给时任西宁市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李保国后,城西反贪局撤案不查。一个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贪污数百万计的窝案瞬间被掩盖的天衣无缝。2006年5月13日下午3点,中央部署全国打击商业贿赂。西宁城西反贪局再查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在药品采购回扣款中的问题:传讯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副书记宋怡,其涉嫌贪污药品回扣款(有证据证明这位女书记从医院药品采购让利回扣款中共涉嫌贪污现金87万元)。也就是本案中,西宁城西反贪局传讯了这位女书记;全案终结即然是杨某个人受贿,案中传讯女书记宋怡为哪般?为什么“省院、市院领导天天打电话过问杨某案”?“省院、市院领导态度非常明确”?对杨某“绝不能再放出去,非判掉不可”?这样一个表面并非复杂的案件,,幕后错综连贯,不仅“惊动”上级主管领导:青海省反贪局长李保国直接出面打电话下令:对女书记宋怡是立即放人!?而且,让宋书记这样一个涉嫌贪污药品采购让利回扣款87万的腐败分子,以及身后被牵出的医院整个领导贪污腐败集团轻松逃脱,并且在高检院布署的全国打击商业贿赂第一阶段:医疗药品采购为重点之中!至今法外逍遥。简而言之:杨某受贿案中反贪局依法传讯女书记宋怡又为哪般?这是本案核心所在!办案人不能自圆其说!说明2:所谓“证人”(行贿人)王云是青海省富甲一方的大药贩:名下拥有三家药品公司。,分别取名为:“新远”,“华星”、“百草”,为掩入耳目,招牌是“对外贸易股份公司!在原医院党委书记、省卫生厅“一把手”(現任青海省政协副主席陈资全)特别关照下,王云还是青海省“独一份”的由私人公司一揽承包“青海省红十字医院”药房及全部药品供应首屈一指的“佼佼者”!在杨某被深夜密捕审问要供医院党委副书记宋怡贪污药品让利回扣款后牵出了王云,王以前只是个做建材的个体商户,趁全国药价混乱期进入医院贩卖药品,就是靠宋书记在内的医院领导关照暴富;名下拥有的三家药品公司,仅其在青海省各大医院抗茵素针剂每月销量数百万计。王云以“证言”证明杨某“索要数十万”的造假证言可谓一举双得:即以杨某个人受贿掩盖了本案中医院领导腐败集团的贪污犯罪,自己又以杨某“索要”金蝉脱壳,连行贿都不承担:王云背后会牵出多少“官员”?这是多么完美的“两全其美”的法律骗术下的保护伞!古罗马时代的法就有:“一切主张在被证明之前推定其不存在”。这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据规则。在实体法意义上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推定”的解释是:推定为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但在上述法律无序的状况,做为检方办案人张艳与“哥们”--医院人事科长梁挺私下合谋搞恶意举报,要报复女书记宋怡,而检方人员为了达到自己和帮助他人达到目地,以私人关系高于法律规则,先是秘捕抓人审问要供女书记,被“上级领导”捂住后,再不惜手段以推定某人必须有罪和利用某人自己证明自己“犯罪存在的证据”,这是实际的循私枉法恶意度人的法律阴谋,有意识用手中权力替人办事,循私枉法,而后将某人往定罪上去推去定,显然;始料不及“搞砸了”,这是寻“替罪羊”,搞杀人灭口。我们了解用6遍笔录固定,即有证人“证言”、又有“借条”书证的内容产生背景,去仔细推敲,深夜密捕审讯,确实对一个女人是一仲精神突袭下的禁锢、隔绝的有效手段,轮番审问在全封闭下夜深人静之中,人的世界充满恐惧,被七、八个人“车轮战”审问折磨,从心理学上讲;与世部隔绝孤立无助下,人的心理防线崩溃、抵抗意士消失、又在几天几夜的睡眠生理机能极度缺失下、断水、断粮;这种状态审问效果最佳,让当事人被逼迫在几天几夜折磨下达到审问者想要什么口供就能得到什么口供的理想境地。搞刑讯逼供,却不是按照法律程序立案之前获得证据事实:效率最高的证据。在刑讯中获取“口供”狠下功夫、凭逼供下“自证其罪”供述立案,掩盖医院领导贪污腐败重大窝案,这就是《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西宁城西检察长赵一平“标杆”作用下的:用6遍笔录,侦查、审查、公诉各级部门反反复复固定同一个虚假证据内容的出笼背景。事实例证;在检方以密捕审问三天三夜以杨某“供述”立案,并经过60天周期后侦查终结以杨某“定罪”掩盖另一重大案情---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贪污1600多万的犯罪事实,这个“定罪”经审查起诉、公诉、法院审理完成全部诉讼“全过程”却始终存在一个人人都看见却谁都装了个看不见的“伪造证据”的事实:刑法证据中的“悲剧”;这就是今天解析剖探的“6遍笔录”伪造证据的核心。传讯宋怡后,让省市检领导雷霆大怒之下,办案人张艳口锋一变,说:我们认真调查了,宋怡派人是取了7万现金,后来又不用了,又退给你楊薇了。张艳身为国家检察官,信口开河,如此颠覆操守,掩盖腐败。问题太显然:1.宋怡派人取得的是什么钱?是药品采购回扣款。如果"又退给杨薇了",楊薇已经被立案逮捕,为什么不追查这7万元去那了?2.本案侦查期间,张艳以刑讯已经获取了医院领导班子贪污数百万的重大职务犯罪内容,为什么不坚持操守向上级反映一查倒底。反而隐瞒不报,对楊薇以6遍笔录固定伪证定罪,《起诉意见书》己非常扎实证明了这种循私枉法内容。3.本案受贿内容并非办案人员事先掌握,全部来自当事人立案前被关押在检察院四天四夜的持续审讯,其中"证人"王云只是行贿人身份,却单独与办案人张艳"一对一"非正常接触多次后,形成6遍笔录的固定内容。4.本案中关于宋怡贪污药品回扣的原始审讯笔录去那儿了?二.楊薇深夜被抓第二天,我到城西检察院,在二楼左侧办公室见到张艳。办公室只有我和张艳。张艳说:我是学中文的,你懂吗?张艳说:帐本你不交出来,你老婆就是替罪羊。医院的当官的贪了钱,杨薇在这受罪,最后还要被判刑,你们值吗?张艳说:我们交个朋友吧,我可以帮你给楊薇办个取保,怎么样啊?你挺牛?我现在开始就传讯你!说罢,张艳拿出一本"询问通知书"立刻填写,然后叫来李桂莲(反贪局内勤人员)说:我要询问这个人,楊薇丈夫。李稍坐片刻,径直开门走了?!张艳也问边写,没什么意思,说:好了好了,你先回去......。???关于本案对我的询问笔录一共3次。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本案中张艳一共询问我三次,第一次,她一个人边问边记。笔录1页半。第二次张艳和李勇(此时我己详尽知道李勇和刘建雄的关系)笔录1页半。第三次张艳、李勇、孟祥涛。笔录1页半。在第二次询问时,一个主题:张艳说:"楊薇交待50万,都交给你了"我否认。张艳很恼火,历声说,杨薇这次弄不好要打头的,打头你懂不懂?李勇说:我们和建雄(我兄弟)都商量好了,你这里跟杨薇讲的一吻合,我们尽快了解,想办法给她创造个自首,减轻处罚......。刘建雄是我一奶同胞,自小我带他80年代就下海经商,带着他跑生意,他的秉性我十二分的掌握,平日里他交结的各色人等,我就很少来往,李勇长像又是个形象猥琐的人,我信不过。僵持到中午下班,我也只讲了我们这些年工资奖金等差不多三十多万左右。看完笔录,签名画押后,我便回家。记得那一天下着雨。下午,李勇打电话叫我再去城西,我冒雨赶去。一进门,张艳、李勇、孟祥涛。刚坐下,孟祥涛怒声发问:"你们手里有帐本,就是医院领导贪污的原始票据。到那去了?你不交,今天我就用法律手段收拾你,你今天就别想从这出去!"孟祥涛盛气凌人,其实是个纸老虎。他根本不知道,就是他的顶头上司、他上司的上司们在暗中操控这个案,你孟祥涛根本说了不算。此刻这屋里三个检察官就三条心。你孟祥涛不知道吧?李勇此刻装了个"本正",张艳化了妆的表情呆滞,可是,李勇不仅是知道这"帐本"现在何处,而且他己见到了其中宋怡那7万元的复印件!李勇张艳己经收了宋怡的封口费!孟祥涛这个sb。此刻你孟祥涛也根本不知道我心里想什么,我在想,只要是我的机会,迟早一天我会将这黑幕掀翻,你们到时狗咬狗吧。张艳笑脸"圆场"说:好了,上午的笔录我们领导不滿意,你看都发火了,就是上午那个内容,数额是50万你认了就完了,你又是个生意人,就说用去做买卖了,你只要莶个名,笔录我己经写好了,你看一下就莶了。有一种女人,自显其能常常在尴尬事上起着润滑剂作用。但张艳毕竟是个女流之辈,此刻她也不知道自己和梁挺搞"举报"的那点子破烂事在我这早已穿帮了。我不会中她这个邪。8月15日开庭,公诉人王海东庄严宣读中说到,证人刘建民询问笔录证实,楊薇受贿50万,全部交到家中......。我根本不清楚这个证言从何而来。这个伪证并非巧妙。如果仔细回想张艳在我录音中的每句话,恍然大悟。张艳几次说:我是学中文的,其意思是说,我是专门做文章玩文字游戏的:我留心注意过她记笔录的格式,方式,显然她对我的询问笔录进行了事后填空。但,好在我有同步录音。张艳知道一定会气的跳骂起来。这个女人。不多说,写到这我想起来了,这个案黑幕中有些证据,不到最后关键不出手,慎之又慎,别让对手早有防御,杀手锏用在最关键。应该说这些年在这个案中得到的反思是,当他要置你于死地时,他们依仗的是权势,你最有效的应对就三个字:不怕死,"置之死地而后生"。本案后,我直闯陈资全、宋怡、达嘎以及孟祥涛、叶海生等办公室数次,面对面与他们理论,他们无一人正视直言,个个吞吞吐吐,言不由衷。其实,法律实施中这一切都正是国家正义实施中的细节和内容。如果张艳指使下能够人为改变"笔录"固定的内容,当权不被发现时这是阴谋诡计,她终有一天暴露了,反过来将恰恰成为她的罪证,历史可以掩盖但无法改变,黑的白不了。当然,如果权力熏天,正义不是永远在路上了,而是正义只能选择出现的时间。能左右检察官者,实质掌控了这个时间表。群众在这个时间表内,常常是最容易受蒙蔽的对象。所以,反腐败也是法律行为和政治行为兼具的司法内容,事实告诉我们,操守是一种底线,但站在底线之上有“空间的容忍”,这是权力、人情“关系化”的巨大空间,权力之间都会以“人”的金钱关系的初衷行事为人,看人下菜碟;反贪如何把握尺度?反什么人?什么人反?世道人心叵测,稍不留神,"底线操守"便成"跳皮筋",成为脚下循私枉法的起跑线。这个案中,欺上瞒下包庇袒护,活跃着许多人的失操守贪脏枉法。也运应而生了刘建雄类"案托","掮客",心黑手辣。中纪委巡视组如今在青海:我们公开摆上桌面来。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本案发生在2006年04月26日;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2006年02月24日电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继去年2月荣获“全国先进检察院”荣誉称号之后,今年2月2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双先”表彰大会上,又获得“全国模范检察院”荣誉称号。青海省反贪局长李保国“掮客”刘建雄(假名:刘喆)“掮客”检察院退休人员张某检察院传讯了这一位女书记,她官职并不大,级别不高,但这女人脾气大,后台硬,“靠山”确实大,在青海地方可以说淫权侵天。于是,能唆使青海省反贪局长李保国都亲自出马上阵,公然出来直接干预; 亲自打电话下令给城西区检察长赵一平: “立刻放宋怡”!因此可见女书记荫天般背景。西宁城西检察院反贪局依法传唤副书记宋怡后;青海省反贪局长李保国直接出面干预下;打电话给赵一平:放人!正在“传讯”中的女书记竟然扬长而去!有这样势力的女书记被传唤,她当然是“气不打一处来”;女书记张牙舞爪大闹反贪局,扬长而去。此案调转船头,另辟蹊径。此事不久,区检察长赵一平陪同政法委书记等从美国"考察"回来,升西宁市副检长之官位。青海检察机关反贪局长李保国保贪污女书记宋怡,却根本没有保国家。青海,发生了许多离奇古怪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背后都会让人看到有某一双黑手在支撑着,这双黑手便是拥有极权之人。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女书记宋怡被检察机关突袭传讯,突破她的贪污,一定会使其身后的腐败利益集团如同坍塌的多米诺骨牌,一泻无止。这便是关键所在,那么,在女书记被直接押进反贪局的关键危机时刻,只有地方反贪部门最高权力人出手"救驾"。更因为整个事件有一只巨大的黑手在幕后操纵青海检察机关,这个主人是青海官场数十年“铁帽子王”陈资全,这是地方豪强的一支强脉,具有在青海地方收放自如十分横霸之代表性。青海检察机关自2006年至今:对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女书记宋怡涉嫌贪污近百万,被依法传讯中大闹反贪局的“黑色事件”最终也没有给全社会公众一个信服的解释;这背后存在能够摆平法律问题的一只青海“大老虎”,这是要靠法律触角来真正发现的反思。只有中纪委把这个“黑色事件”拉到法律框架下来分析,才更理性,才可能带来更多公平正义。在青海,启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可否查的出:长久以来,同一个案中指名要供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压案10年拒不查,究竟检察机关中的"谁"在提供保护伞?“不能看人看地方下菜碟,对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地方,不能投鼠忌器,要全部扫描。”习近平撂下这句狠话,实质上是明言正告中央巡视不要画地为牢,以人为界,而要不分地域、不分江湖、不分人等的全巡视、全审查,不留一个特区,不留一个死角。青海检察机关自2006年至今:"谁"为什么如此对抗党纪国法,保护着久霸青海官场的省部级大贪官陈资全这样的青海“铁帽子王”?这是事实,这其中一定有天知、地知、人不知、鬼不知的"背景利益关系",非空穴来风,更不是某种巧合。这桩丑闻在青海官场人所知晓,压案10年不查:女书记以被如此庇荫颇自豪的招遥过市,依如继往,当官贪财。究竟是否涉内幕交易,全社会一目了然,仅参于传讯宋怡的三位“公人”(省检李勇,城西检张艳、尼于鹤云)都一并得到了女书记丈夫用信封装好的数万元“封口费”。 城西区检察长赵一平城西区检察院赵一平检察长说:医院水太深,医院领导背景太大,根本动不得!---因为“背景太大!?”为什么背景太大?---因为“水太深!?”为什么水太深?一句话揭穿了:根本不敢“动”的是宋怡背后更多更深的官权腐败的大势力:青海省政协副主席兼卫生厅党组书记陈资全一伙所掌握的权力范围及势力涉及青海省国家政府一切领域,就等于陈资全能够影响和左右青海省这些权力及部门。地方检察院依法传讯一个涉嫌贪污药品回扣近百万元的仅仅是一个“副处级”医院女书记,地方最高反贪领导李保国毫无掩饰亲自出面开脱阻止,立即放人,这便是在青海地方为何腐败问题官员难以得到处理,贪腐官员权高震主、呼风唤雨、僭越法律,难以得到严惩的根本原因,也是在青海官场天经地义的常态。青海地方检察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们被收买:如若今天你不保他,难保他也会把你的问题抖出来;所以,每当下面有人被查的时候,大一些的官便会想到他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动用权力提供全方位保护,有些人受"利益驱动"便开始出头露面地冲锋陷阵了。他们丧失了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方向,沦落了人性的原本和良知。习近平亦早就说过:“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青海省政协副主席兼卫生厅党组书记陈资全所掌握的权力范围及势力,涉及似乎青海一切领域,就等于陈资全能够影响和左右青海这些权力及部门,一查就是一帮 ,一动就塌方。所以他要收买张艳,因为陈资全有权又有钱。这是今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口气口吻,神态神色,可想而知。 西宁城西检察院荣誉室用"案托"刘建雄的电话录音证明,这个案,办案人员"到手"40多万现金。这其中还不包括办案人截留匿于储蓄所的30万现金以及办案人张艳私自弄到手的6万现金存单。刘建雄说:"检察院花的钱你们必须认",泼皮顽劣,态度蛮横。他依仗的就是这些人一手遮天下,统治地方手中握有的法律权力,在青海社会上,他当然敢光天化日之下,明火执仗、趁火打劫、杀人越货,吃喝嫖赌,无恶不做,尽管数次被立案,却逃之夭夭,几十年风光依旧。如果说刘建雄能耐通天,到不如讲在青海法律的何等无能。1.远在90年代初,刘建雄诈骗省地矿局、青海民族大学等单位钱款20多万被青海省检察院传讯中,尽然在讯问中跳楼逃脱。被公安机关连夜追捕归案后,交城西分局立案。然而,最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交城西检察院公诉中,被"取保侯审"逃至广东珠海一去不返。此案自然是不了了之,至今,受害单位也未曾全额追回被骗钱款。此时正是青海反贪局李保国局长任西宁城西检察长的管辖权限内,历史是可以掩盖,但不能抹杀。2.在李保国"率先垂范亲自带领反贪干警追捕逃犯,侦破了青海省有史以来犯罪金额最大、涉嫌人员最多、社会影响最为强烈的一起利用职务贪污国库资金1549万元的大案"中,涉嫌人员就有刘建雄的嫌疑和痕迹。主犯朱向荣的进口高档座驾——价值70万的进口凌志高级轿车,便是刘建雄亲自从珠海"顺"来转手给朱的,朱交付到刘建雄手中的买车款不依然出自银行被盗的国家金库?首犯陈志青判处死刑,主犯朱向荣无期徒刑,刘建雄屁事没有。3.市检察院侦办青海省民政厅救灾处长李浦元贪污救灾款重大案件中,随处可见刘建雄使用资金的脚印痕迹,李浦元缓刑,刘建雄安然无事。但直到2006年9月,他们还在现金交易,刘建雄一次性给付刑满释放的李处长原案中交易补偿金15万元......。4.青海二炮后勤部政委许xx的公子在北京疯狂盗窃汽车数十部大案中,刘建雄的座驾也是其中偷盗车辆。然而,刘建雄通过当地交警部门,锉改发动机编号,重新喷漆改色,伪造票据,公然在青海交警部门获得牌照。案发后,又假以严重交通肇事销毁车辆,逃避查处,逃之夭夭。而许xx被判无期徒刑。非常可笑的是:刘建雄在伪造购车发票时,竟然多写了一个"O":将16万的普通型桑塔纳车款变成了160万,青海交警部门竟然"退"还给刘建雄,让其重写一张发票.......。在青海,法律竟然也可以如此地、多么地、何等地荒唐!!!这些公检法中的腐败分子与刘建雄这种"案托"结成了互补利益输送的关系。这样的公检法中的腐败分子以权力联盟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使公检法内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内部山头主义甚嚣尘,从而成为国家权力机构中坑害百姓的政治痼疾—— 害群之马。5.近在2011年,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长何挺亲笔批示:刘建雄诈骗数百万的案件,引起原公安部长(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关注并亲自批示,派专人赴青海处置,照样被地方公安部门欲盖弥彰。刘建雄炫耀:光给市局X刑警支队长一次就送了20万现金。最终,刘建雄照旧逃脱,至今藏匿。这些证据事实不足够多吗?这已经证明的不就是刘建雄:"青海公检法就是老子的天下"这句话的内涵吗。一语道破青海地方司法腐败之恶度。他们丧失了道德狗急跳墙般不惜巨资疯狂删帖,可中纪委巡视组就在青海。最高检表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严禁检察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通过八大改革举措勒紧涉案财物处置“紧箍咒”,办案人员侵吞按贪污追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詹复亮表示,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该项制度规定,既要加强对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案单位的监督,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四中全会公报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绝对不允许破坏司法、插手和干预司法的。陈资全已四面楚歌“辞呈”岂能金蝉脱壳,隐身逃脱?这些证据事实不足够多吗?(所述内容均有音视频、及数千万证据为凭证) 犹太大胡子2014-08-23 17:44高检院侦查监督厅下发意见要求   多方式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 (记者徐日丹)记者今日采访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日前下发《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  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为法律监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工作,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违法嫌疑的侦查行为,应当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正义网北京10月8日电督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充分保障。对此,侦查监督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法律监督调查核实权规定较为概括,有必要对侦查监督部门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原则、运行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确保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真正做到不缺位,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侦查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意见》将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范围限定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案件或者接到当事人等的控告、申诉、举报,发现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或影响侦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等违法情形,尚未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根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意见》指出,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报请、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认定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根据《意见》,调查结果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方式:对于未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答复解释工作;对于侦查违法情形,综合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纠正;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此外,为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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